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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科学技术情报学会

(2019-08-13 12:25:41) 百科综合
上海市科学技术情报学会

上海市科学技术情报学会

上海市科学技术情报学会简称上海市科技情报学会,始创于1979年10月,是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上海市科技情报工作者的全市性、学术性的非营利性民众团体。组织开展情报科学和情报工作理论、方法与实践和现代化等方面的学术交流活动。

基本介绍

  • 中文名:上海市科学技术情报学会
  • 外文名:Shanghai Society for Scientific and Technical Information,SSSTI
  • 组织隶属:上海市科协
  • 成立日期:1979年10月

主要职能

组织宗旨

上海市科技情报学会的宗旨是团结、组织全体会员和广大科技情报工作者,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学术研究与交流,宣传普及科技情报知识,促进科技知识的普及和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促进科学技术信息事业面向社会、面向经济、面向科技;促进科技情报事业的繁荣与情报科学的发展,振兴科学技术和社会经济,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繁荣与发展服务。

主要任务

1、组织开展情报科学和情报工作理论、方法与实践和现代化等方面的学术交流活动。
上海市科学技术情报学会
2、普及科技信息与科技情报知识,传播先进技术、推广科研成果。
3、开展谘询服务,接受课题研究、项目开发、市场调查、人才培训等委託任务;
4沟通中央与地方科技信息机构及行业间的联繫,密切国内外、海内外信息团体和信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开拓合作渠道,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
5、开展优秀情报工作者及优秀论文、科普作品的推荐与奖励工作。

服务内容

1、利用学会人才荟萃、知识密集的优势,为社会各界承办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及各种情报信息业务讲座和培训班活动。
2、利用学会专家网路为各级管理部门提供决策谘询服务,国外重点高新技术领域的发展概况和趋势跟蹤服务。
3、为各企事业单位提供科技信息服务,接受委託承接科技项目论证。成果鉴定及软课题研究等业务。
4、为用户单位举办各分专业、分行业的国内外高新科技发展水平及动向报告会。
5、组织专家开展以科技情报为主要内容的学术论文的评审及优秀论文的编辑出版工作。

组织结构

理事会

上海市科学技术情报学会第八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第八届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举结果
(2012年1月5日)
上海市科学技术情报学会第八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12年1月5日在上海图书馆上海科技情报所召开。大会按照《上海市科学技术情报学会章程》和《上海市科学技术情报学会第八届常务理事会选举办法》,採用等额、无记名投票方式民主选举产生上海市科学技术情报学会第八届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举结果如下:
理事长:陈超
副理事长:于建荣卢斌刘炜陈伟炯
秘书长:肖沪卫

常务理事

海市科学技术情报学会第八届理事会一次会议第八届常务理事会选举结果
(2012年1月5日)
上海市科学技术情报学会第八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12年1月5日在上海图书馆上海科技情报所召开。大会按照《上海市科学技术情报学会章程》和《上海市科学技术情报学会第八届常务理事会选举办法》,採用等额、无记名投票方式民主选举产生上海市科学技术情报学会第八届常务理事会。选举结果如下:
当选常务理事共11名,按姓氏笔划排序。
于建荣
王汉栋
卢斌
刘炜
孙豪展
肖沪卫
陈伟炯
陈维明
陈超
俞菊生
潘卫

理事成员

上海市科学技术情报学会第八届理事会理事
(当选人共33人,按姓氏笔画为序)
ID
姓名
ID
姓名
1
万剑锋
23
陈超
2
于建荣
24
杨光辉
3
王汉栋
25
俞菊生
4
王钱荣
26
袁伯英
5
方旭东
27
高柳滨
6
卢斌
28
谢喜堂
7
孙豪展
29
黄仁浩
8
李万
30
慎金花
9
朱盛镭
31
董美娣
10
刘炜
32
程慕伊
11
刘震
33
潘卫
12
宋允
34
13
杜蕾
35
14
肖沪卫
36
15
林海
37
16
张左之
38
17
张松涛
39
18
张益平
40
19
张静波
41
20
陈伟炯
42
21
陈跃平
43
22
陈维明
44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为上海市科学技术情报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为Shanghai Society for Scientific and Technical Information,缩写SSSTI。
第二条本会是由本市科技情报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全市性、学术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繫科技情报工作者的桥樑和纽带,是发展上海科技情报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四条本会宗旨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组织全市科技情报工作者和全体会员,坚持自主创新,为促进科学技术情报事业的繁荣、情报科学的发展;促进科技情报知识的普及和情报资源的开发利用;促进科技情报战线出成果、出人才;推动上海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努力。
第五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学会挂靠上海图书馆上海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其办事机构的党、政工作隶属上海图书馆上海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管理。第六条本会的住所在上海市徐汇区。
第二章 业务範围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範围是:学术研讨、编辑刊物、谘询服务、业务培训、科普教育。在国家宪法、法律和学会章程规定的範围内组织活动:
(一)发动和组织会员进行信息理论、工作方法、信息管理、信息工作现代化以及自主创新等方面的学术探讨,开展学术交流活动,促进学科的繁荣和发展;
(二)对国民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科技进步中的重大项目、重点问题、政策和措施等,组织调研及学术讨论,开展信息谘询服务,提出可行性建议,促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三)积极组织开展各类科技情治单位间的横向联合与协作,促进信息资源共享;
(四)举办各种情报业务学习班、研讨班、讲座等,加速提高信息工作者的学术水平和业务水平;
(五)宣传普及科技情报知识,提高全社会科技情报意识,充分发挥科技情报工作的社会功能,为提高国民科学文化素质,建设学习型社会发挥作用;
(六)编辑出版学会刊物、论文集、科技情报理论书籍及其它出版物;
(七)表彰和奖励优秀科技情报工作者,优秀科技情报学术研究成果及优秀学会工作者;
(八)维护科技情报工作机构及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向党和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信息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为充分发挥科技情报工作的作用而创造有利条件;
(九)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託的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包括团体会员、个人会员(普通会员、学生会员、通讯会员、荣誉会员等)。凡承认本会的章程,并符合会员条件者,均可申请入会,经学会批准后成为会员。
会员条件:(一)团体会员:凡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等各类图书情治单位、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学术性民众团体。团体会员须指定一名联络员,经常性参加本会活动并办理相关事务。
(二)个人会员:
1.普通会员(1)具有助研、工程师、编辑、翻译、讲师、馆员等相应技术职务以上的科技情报工作者;获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科技情报工作者;(2)热心科技情报事业的高等院校本科毕业或自学成才从事科技工作有一定学术水平者;(3)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科学技术管理工作者和支持学会工作的企业界人士;
2.通讯会员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愿意同本学会联繫、交往和合作的国内外情报(信息)专家。
3.荣誉会员在学术上有突出成就或对本学会工作有重要贡献,因各种原因不再从事学会工作的会员(理事),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授予荣誉会员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报上海市科协备案。
4.学生会员高等学校攻读图书、情报信息等相关专业的硕士、博士研究生。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式
(一)个人会员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学会秘书处讨论通过,并报理事会备案。4
(二)团体会员由学术团体或企事业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审批后,即可作为本会团体会员。
(三)会员注册后由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个人会员: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活动的参与权;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在本会学术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者,可由本会向有关部门推荐,申请奖励;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团体会员:
1.优先参加学会的有关活动;
2.优惠或免费获取学会的有关学术资料;
3.可优先要求学会给予技术谘询;
4.可请求学会协助举办技术培训;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个人会员: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决议;
3.自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4.积极参加本会的学术活动;
5.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6.向本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4 7.按规定时间和标準交纳会费。
(二)团体会员:
1.执行本会决议;
2.自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委託的工作;
4.积极参加学会的各项活动,协助开展有关学术活动;
5.按规定时间和标準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如对常务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向理事会提出申诉。
第十五条 个人会员凡受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其会籍将自动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与罢免
第十六条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第十七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工作方针;(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的会员数的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
第十九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的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组成要体现老、中、青梯队结构。理事会成员每届更新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申请设立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等。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应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应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追认。
第二十五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六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追认。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
第二十八条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学风正派,组织能力强; (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的工作,秘书长为专职或兼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二十九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每届四年,可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担任。
第三十条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档案等。
第三十一条本会秘书长由专职或兼职人员担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画;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本会根据需要下设若干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是本会的分支机构,实行主任委员单位挂靠制度。根据需要,可由该工作(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聘用兼职秘书一人,承担工作(专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性工作。各工作(专业)委员会的正副主任委员一般由常务理事担任,委员由理事担任。
第三十三条本会秘书处为本会常设办事机构,设专职工作人员,在秘书长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的管理与使用
第三十四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挂靠单位补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範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基金;
(六)利息;
(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所规定的业务範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準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员。财会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和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标準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三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本会经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和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本章程经2007年12月本会第11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的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準。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标 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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