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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定管理实施细则

(2019-11-01 09:38:04) 百科综合

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定管理实施细则

《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定管理实施细则》是为进一步规範上海普通高校本科专业设定与管理,适应区域经济社会需要,特别是上海建设“四个中心”和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需要,落实和扩大高校专业设定自主权,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实施细则。本细则共十九条,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绍

  • 中文名: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定管理实施细则
  • 适用範围:上海市

细则全文

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定管理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範上海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定与管理,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特别是上海建设“四个中心”和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需要,进一步落实和扩大高校专业设定自主权,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定管理规定》(教高〔2012〕9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同意上海市教委对所属高校设定尚未列入“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的新专业开展省级审批试点的批覆》(教高厅函〔2016〕100号),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高校设定和调整专业,应主动适应国家和上海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应知识创新、科技进步以及学科发展需要,更好地满足人民民众接受高质量高等教育的需求;应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适应学生全面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应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办学条件要求,促进学校办出特色,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条 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以下简称《专业目录》)是高校设定和调整专业的基本依据。高校设定尚未列入《专业目录》的新专业,按照新专业省级审批试点工作要求实施。
第三条 高校设定专业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
(二)有相关学科专业为依託;
(三)有稳定的社会人才需求;
(四)有科学、规範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五)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必需的专职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
(六)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教学用房、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实习基地等办学条件,有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制度。
第四条 市教委统筹协调所属高校的专业设定与调整工作,对高校的专业设定实行与社会人才需求、学校发展规划、优势与特色相结合的巨观调控管理。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鼓励高校设定专业:
(一)符合学校发展定位、彰显学校办学特色,特别是具有显着特色和不可替代性的专业;
(二)填补上海市空白的专业和经过调整或改造的传统专业;
(三)能对接上海建设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中心和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对高素质套用型人才需求的专业,特别是在金融、贸易、航运、製造、文化创意、信息技术、网路安全、医药卫生等8大重点领域,有一定的行业基础或在行业中有影响力,对服务上海经济社会发展和上海战略性新兴产业起支撑作用的相关专业。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控制设定专业:
(一)毕业生签约率和就业率过低的专业;
(二)重複设定较多的专业;
(三)与本校已设专业的师资队伍严重重複、课程设定严重相似的专业;
(四)预警专业。
第五条 高校应避免过多、过快设定和低水平重複设定专业。原则上,各高校年度新设专业总数不超过3个,其中目录外新专业总数不超过2个。
第六条 专业设定和调整实行备案或审批制度,备案或审批工作每年集中进行一次。本项工作的公共信息服务与管理平台依託教育部设立的专门网站。
第七条 高校根据《专业目录》设定专业(国家控制布点专业除外),按以下程式办理:
(一)高校经校内专业设定评议专家组织审议通过后,于每年7月31日前通过教育部专门网站提交专业设定申请材料,内容包括:学校基本情况、人才培养方案、教师基本情况、办学条件等。
(二)高校专业设定申请材料在教育部专门网站公示,公示期为一个月。
(三)公示期满后,高校于每年9月10日前将公示期间所提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及专业设定申请材料(一式五份)报市教委。部委属高校按有关要求直接报其教育主管部门。
(四)市教委对高校提供的专业备案材料、公示期间所提意见、高校研究处理情况等进行形式审核。审核汇总后,于当年9月30日前以档案形式报教育部。
第八条 高校设定国家控制布点专业,按第七条有关程式和要求由市教委将申报材料报送教育部审批。
第九条 市属高校设定目录外新专业,按照下列程式办理:
(一)高校应对所设专业开展充分调研,对专业的社会人才需求、与所属专业类中其他专业的区分情况等进行可行性论证。
(二)高校经校内专业设定评议专家组织审议通过,并在学校主页的显要位置公示至少一周。经公示后于每年7月31日前通过教育部专门网站提交专业设定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除学校基本情况、人才培养方案、教师基本情况、办学条件外,还需提交专业设定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三)高校专业设定申请材料在教育部专门网站公示,公示期为一个月。
(四)公示期间,市教委委託专家审核申请材料,对专业名称的规範性、专业设定的科学性和可行性进行评价,并将专家意见反馈至相关高校。
(五)公示期满后,高校于每年9月10日前将公示期间所提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及专业设定申请材料(一式五份)报市教委。
(六)市教委召开专业设定评议专家组织会议进行审议。根据审议情况确定拟同意设定的专业,于当年9月30日前以档案形式报教育部。
第十条 高校调整本科专业名称时,如调整为《专业目录》中的专业(除国家控制布点专业外),按备案程式办理;如调整为国家控制布点专业或新专业,按审批程式办理。被调整的专业按撤销专业处理。市属高校撤销专业需由市教委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一条 高校调整专业的学位授予门类或修业年限,按审批程式办理。
第十二条 高校现设专业连续五年不招生的,原则上按撤销专业处理。
第十三条 高校应建立和完善专业建设质量保障机制,开展专业自评工作。鼓励高校引入专门机构或社会中介机构对学校专业办学水平和质量进行评估。
高校应高度重视新设专业的建设,保证新设专业的办学条件。在新设专业首届学生毕业之前,高校应对新设专业进行年度检查、发布专业建设质量年度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市教委综合套用规划、信息服务、政策指导和资源配置等措施,对本区域内高校的专业建设实行指导、检查、监督和评估。
第十五条 如果高校设定的专业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出现办学条件严重不足、教学质量低下、就业率过低等情况,市教委应对其限期整改,调减招生计画直至暂停招生。
第十六条 在新设专业首届学生进入毕业学年时,市教委组织实施专业评估。评估结论作为专业继续招生、暂停招生和调整招生计画的依据。
第十七条 未经备案或审批同意设定的专业,不得进行招生宣传和招生。对违反规定擅自设定专业或经查实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高校,市教委予以公开通报批评,所设专业视为无效;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得增设专业。
第十八条 本细则适用于上海普通本科高等院校、独立学院的本科专业设定与管理工作。各高校可依据本细则制订学校操作规程。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10年,解释权归市教委。

细则解读

制定依据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定管理规定》(教高〔2012〕9号)第七章第二十八条“高校主管部门可依据本规定製订实施细则”,为适应上海开展省级审批试点工作的需求,在2013年细则的基础上重新修订本细则,进一步明确了在高校本科专业设定管理中市教委的职能与定位,并结合上海地区特点,规範了具体操作的各个环节。北京市、天津市、浙江省、江苏省、安徽省、广东省等全国绝大部分省市均已出台相应的地方实施细则。

专业设定

符合学校发展定位、彰显学校办学特色,特别是具有显着特色和不可替代性的专业;填补上海市空白的专业和经过调整或改造的传统专业;能对接上海建设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中心和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对高素质套用型人才需求的专业,有一定的行业基础或在行业中有影响力,对服务上海经济社会发展和上海战略性新兴产业起支撑作用的相关专业。具体详见实施细则第四条。

审批程式

高校经调研和论证等校内相关程式后将专业设定申请材料在教育部专门网站公示;公示期满后,高校将公示期间所提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及专业设定申请材料报市教委,部委属高校按有关要求直接报其教育主管部门;市教委召开专业设定评议专家组织会议进行审议,并将审议结果报教育部。具体程式详见实施细则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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