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办法》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16年9月23日印发。
基本介绍
- 中文名: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办法
- 发布机构: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布时间:2016年9月23日
办法发布
沪府办发〔2016〕42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9月23日
办法全文
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办法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对本市“三农”、科技创新和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根据银监会、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试点要求
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结合区域经济规模、特色及市场需求,科学合理规划小额贷款公司的机构数量、布局结构,着力营造公平竞争、风险可控的市场环境。
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坚持“积极试点、有序推进,建章立制、严格準入,明确职责、规範运行,监管有力、防範风险”的原则,切实为本市“三农”、科技创新和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二、準入资格与运营要求
(一)準入资格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发起人为企业法人,注册地且住所在本市,管理规範、信用良好、实力雄厚,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连续三年赢利且利润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
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必须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一次足额缴纳,不得以借贷资金和他人委託资金入股。试点期间,新设小额贷款公司原则上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主要为众创空间内小微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的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可适当降低至人民币1亿元)。支持规範经营、运行良好且需要补充资本的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
小额贷款公司应具有合理的股权结构。单个主要发起人及其关联方合併持股不超过80%,与主要发起人无关联关係的一般发起人不少于两个,单个股东持股不得低于1%。主要发起人股权三年内不得转让、质押,其他股东一年内不得转让、质押。
对由大型网际网路服务企业发起设立、主要开展网上小额贷款业务,以及由境内外知名金融机构(或金融控股集团)发起设立、引入小额信贷先进技术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从持股比例、企业名称等方面予以进一步支持,但应相应提高对其贷款“小额、分散”等方面的监管要求。
申请成为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金融知识和从业经验。
(二)运营要求
1.资金来源
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融入资金余额不超过资本净额的50%。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按本市相关规定创新融资方式,扩大可贷资金规模。
2.资金运用
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範围为发放贷款及相关的谘询活动,原则上在本市範围内经营。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所在区的“三农”、科技创新和小微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股东及其关联方发放贷款。
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法务部门规定的上限。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
3.风险控制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发起人承诺制度,公司股东应与小额贷款公司签订承诺书,承诺自觉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公司法》要求,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之间的权责关係,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式和内审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前调查、贷中审查和贷后检查,防範信贷风险。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审慎规範的资产分类制度,完善贷款损失準备计提制度,确保资产损失準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
小额贷款公司应加强内部控制,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全面反映企业业务和财务活动。同时,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定时向公司股东、主管部门、向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披露财务、经营、融资等信息,必要时向社会公开披露。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区县政府,并跟蹤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符合要求的业务信息系统,并根据有关规定和市、区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将其接入人民银行徵信系统,切实遵守人民银行徵信系统数据报送和查询相关规定。
三、工作机制与批准程式
(一)工作机制
完善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推进小组(下称“市推进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负责人,成员单位包括市金融办、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银监局、市工商局、市农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政府法制办、市商务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地税局。
市推进小组的主要职能,一是统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二是审定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区;三是协调解决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四是指导区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工作。
市金融办为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主管部门,除承担市推进小组日常工作外,其主要职能为,一是负责受理区试点申请;二是负责複审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请等事项;三是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年度分类评价;四是督促区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工作。
开展试点的区县政府的主要职能,一是负责筛选本辖区的试点对象,预审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请;二是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对其服务“三农”、科技创新和小微企业情况进行测评;三是承担小额贷款公司试点风险防範与处置责任。
(二)批准程式
1.区试点申请及批准
有试点意向的区县政府向市金融办递交试点申请书。试点申请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背景情况介绍。包括区域经济金融及“三农”、科技创新和小微企业情况;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试点工作方案。内容包括试点组织领导,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报初审、日常监管、服务测评、风险处置的具体部门;符合相关条件及有申报意向的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发起人的基本情况;其他发起人及股东的基本情况;试点步骤与工作安排;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3)风险处置承诺。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情况进行日常监管,定期检查,负责处置小额贷款公司违规、违法经营产生的不稳定因素,承诺承担风险防範与处置责任。
市金融办审核区试点申请书后,报市推进小组审定。经市推进小组审定试点的区县政府,应对本地区符合相关条件及有申报意向的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发起人进行筛选,并报市推进小组。
2.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请及批准
经试点区县政府筛选的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发起人应向所在地区县政府递交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请材料,包括:
(1)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书。内容包括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形式、拟定名称、拟注册资本、拟注册地、业务範围等。
(2)公司设立方案。内容包括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步骤和时间安排;注册资本、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出资比例;公司章程草案及管理制度,包括业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风险监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拟任高管人员简历、身份证複印件等。
(3)股东基本情况。主要发起人按照规定提供详细情况及有关资料。企业法人投资人须提交营业执照複印件、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并满足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的条件;自然人投资人须提交身份证複印件、个人简历、入股资金来源证明,并满足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的条件;其他社会组织须提交相关资格证明材料。
(4)责任承诺书。股东承诺自愿出资入股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上报申请材料真实、準确、完整;自觉遵守国家、本办法和本市相关规定,遵守公司章程。
(5)法律意见书。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内容包括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及关联情况,公司设立情况,以及是否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6)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档案。
(7)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营业场所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10)政府要求的其他材料。
上述部分材料,可在预审后提供。
区县政府在收到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发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预审。
试点区县政府将通过预审的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请材料和预审意见上报市推进小组。市推进小组徵求有关成员单位意见后,由市金融办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同意与否的决定。
3.工商登记
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人凭市金融办批准批文,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此外,还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上海银监局和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报送相关资料。
4.变更等事项
小额贷款公司在本市範围内设立分支机构以及变更、终止等事项,参照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的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四、监督管理与问题处理
(一)监督管理
除市推进小组、市推进小组各成员单位、各试点区县政府分别履行有关职能外,区县政府应明确具体职能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产质量、资产损失準备充足率、关联交易以及是否符合本办法要求、公司章程等方面情况实施持续、动态监管,牵头进行现场检查;定期接收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经营、融资等信息,并及时向市推进小组报告;每季度向市推进小组报告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等基本情况;每年度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业绩、内部控制、合规经营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提交市推进小组。
(二)风险处置
小额贷款公司应接受社会监督,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
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由所在地的区县政府责令改正;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经批准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
2.未经批准变更的;
3.资金来源、运用违反相关规定的;
4.拒绝或阻碍主管部门检查监督的;
5.不按照本办法规定上报有关情况的;
6.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况。
五、扶持措施
试点区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可对小额贷款公司制定相应扶持措施。
市金融办会同上海银监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等组织开展对试点区县和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宣传和试点培训。
对合规经营、信用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由市推进小组优先向银行业监管部门推荐,按照有关规定,将其改造为村镇银行。
六、其他
(一)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指导意见》等规定执行。
(二)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9月30日。
办法解读
出台背景
2008年5月,银监会、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2008年8月,市政府办公厅印发本市《实施办法》,明确成立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推进小组,在本市启动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8年多来,在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下,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各区县积极参与,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有序有效推进,小额贷款公司在服务“三农”、服务小微和科创企业、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逐渐成为上海金融体系中一支重要力量。
试点以来,《实施办法》在指导规範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随着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逐步深入,《实施办法》中有关内容已不能完全适应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和行业发展的需要。为此,近年来市金融办会同相关部门、区县陆续修订、出台了一些有关细化规定和政策措施,有力地促进了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持续有序开展。近期,在总结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经验做法的基础上,从坚持促进发展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出发,本市根据银监会、人民银行《指导意见》有关精神,紧密结合本市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实际,充分吸纳试点过程中积累的成熟经验做法,对《实施办法》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本《监管办法》。
基本框架
《监管办法》共分六章,基本框架如下:
第一章关于试点要求。明确规定试点工作的服务对象为“三农”、科技创新和小微企业,并提出科学规划和营造环境要求,要“结合区域经济规模、特色及市场需求,科学合理规划小额贷款公司的机构数量、布局结构,着力营造公平竞争、风险可控的市场环境”。
第二章关于準入资格与运营要求。“準入资格”部分取消了对发起人住所的限制,提高了对新设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发起人资金实力的要求,允许股权适度集中。“运营要求”部分适度扩大了资金来源範围,并适度扩大了经营地域範围,同时,适度降低了对贷款结构分散度的要求。
第三章关于工作机制与批准程式。将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推进小组成员单位由试点初期的9家增加至12家,包括市金融办、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银监局、市工商局、市农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政府法制办、市商务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地税局。
第四章关于监督管理与问题处理。明确了监管体制机制,以及区县政府的日常监管职责和风险防範处置责任。
第五章关于扶持措施。包括扶持政策的制定、试点政策宣传和试点培训、改制村镇银行等。
第六章关于施行日期等其他事项。
重点内容
(一)关于对新设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发起人资金实力的要求
为促使小额贷款公司更好地提供融资服务,筛选出具有较强抗风险能力的投资者进入本行业,《监管办法》要求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原则上不低于2亿元;并相应提高对主要发起人财务指标的要求,即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三年利润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
(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股权结构要求
鑒于适度集中的股权结构更有利于公司提高决策效率,《监管办法》允许公司单个主要发起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上限提高至80%,同时规定无关联关係的发起人不少于三个,避免“一股独大”的弊端。
(三)关于引导行业加强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引入先进小额信贷技术
为加强对众创空间内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监管办法》允许对此类企业提供服务的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降低至1亿元。为引进先进小额信贷技术,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藉助网际网路工具开展业务,《监管办法》明确,由大型网际网路服务企业发起设立、主要开展网上小额贷款业务,以及由境内外知名金融机构(或金融控股集团)发起设立、引入小额信贷先进技术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从持股比例、企业名称等方面予以进一步支持,但应相应提高对其贷款“小额、分散”等方面的监管要求。
(四)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範围
一直以来,可贷资金来源相对缺乏是制约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主要瓶颈之一。为此,《监管办法》适度拓宽了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渠道和槓桿比例,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允许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创新融资方式。
(五)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地域範围
鑒于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实际,适当扩大经营地域範围有利于促进竞争,营造更加有序的市场环境,《监管办法》允许小额贷款公司在本市範围内开展业务,即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活动不再受限于住所所在的区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