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合作採购与供应管理职业资格是国际型专业採购人士提供全方位的专业人员,主要从事採购与供应职业的人员,提升职业技能,融入国际网路工作。
2016年01月22日,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5号,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第7条,中英合作採购与供应管理职业资格取消。
基本介绍
- 中文名:中英合作採购与供应管理职业资格
- 作 用:从事採购与供应职业的人员
- 现 状:取消
- 取消时间:2016年01月22日
项目背景
该项目包括中英合作採购与供应管理职业资格证书考试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採购与供应管理”专业(专科、本科),是学历教育与职业教育的充分结合。
中英合作採购与供应管理职业资格证书包括中国採购与供应管理职业资格证书(CPS)和英国皇家採购与供应学会(CIPS)职业资格证书。中国採购与供应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由中国交通运输协会和教育部考试中心联合颁发,英国採购与供应(CIPS)认证证书是由英国皇家採购与供应学会颁发。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专门开设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採购与供应管理”专业(专科、本科),实行学历教育与职业证书相结合。自学考试採购与供应管理专业(专科/本科)部分课程採用中英合作採购与供应管理职业资格证书课程。报考证书课程并通过的学员既可申领相应的CIPS及CPS证书,又可获得相应的自考学分。
中英合作採购与供应管理职业资格证书课程採用英国採购与供应学会国际採购职业认证课程,该课程注重实际技能的培养与评估,融入採购专业、规划职业生涯,实现了学历教育与国际证书的接轨,为培养国际型专业採购人士提供全方位的职业发展途径。是採购与供应的从业人员和致力于从事採购与供应职业的人员,提升职业技能,融入国际网路,发展职业生涯的必由之路。
组织机构
中国採购与供应管理职业资格证书、英国皇家採购与供应认证证书考试是为了培养适合我国採购与供应职业发展需要和满足不同层次需求的採购与供应专业管理人士。其基本要求是通过有关课程的学习,培养理论知识够用、职业技能实用的採购与供应管理套用型人才。
职业状况
中英採购与供应管理职业资格证书、英国皇家採购与供应认证证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精神而设立的,其目的是面向未来中国经济的发展,提高我国採购与供应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管理水平和职业能力,促进我国採购与供应专业人士参与国内、国际竞争的能力。
标準条件
1.通过序号1~5门课程的考核,可获得英国採购与供应学会颁发的“CIPS採购与供应高级国际证书”(CIPS三级证书),同时获得中交协和教育部考试中心(全国考办)共同签发的中国採购与供应管理职业资格证书(初级)。
2.通过序号6~10门课程的考核,可获得英国採购与供应学会颁发的“CIPS採购与供应基础文凭”(CIPS四级证书),同时获得中交协和教育部门考试中心(全国考办)共同签发的中国採购与供应管理职业资格证书(中级)。
3.获得中国採购与供应管理职业资格证书(中级)的考生,同时通过序号为11和12(或13)两门课程的考核,可获得中交协和教育部考试中心(全国考办)共同签发的中国採购与供应管理职业资格证书(高级)。
序 号 | 课程 代码 | 课程名称 | 学分 | 证书等级 | 备注 | |
中国证书 | 英国证书 | |||||
1 | 5727 | 採购原理与战略 | 5 | 初级证书课程 | CIPS三级证书课程 | |
2 | 5729 | 国际物流 | 5 | 初级证书课程 | CIPS三级证书课程 | |
3 | 5730 | 採购环境与供应市场分析 | 6 | 初级证书课程 | CIPS三级证书课程 | |
4 | 5731 | 採购绩效测量与商业分析 | 6 | 初级证书课程 | CIPS三级证书课程 | |
5 | 5732 | 採购过程与契约管理 | 6 | 初级证书课程 | CIPS三级证书课程 | |
6 | 3611 | 採购与供应谈判 | 5 | 中级证书课程 | CIPS四级证书课程 | |
7 | 3612 | 採购环境 | 5 | 中级证书课程 | CIPS四级证书课程 | |
8 | 3613 | 採购与供应关係管理 | 6 | 中级证书课程 | CIPS四级证书课程 | |
9 | 3614 | 採购法务与契约管理 | 6 | 中级证书课程 | CIPS四级证书课程 | |
10 | 3615 | 採购绩效管理 | 5 | 中级证书课程 | CIPS四级证书课程 | |
11 | 3617 | 採购与供应链案例 | 5 | 高级证书课程 | ||
12 | 3618 | 採购项目管理 | 6 | 高级证书课程 | CIPS六级证书课程 | 二选一 |
13 | 3619 | 运作管理 | 6 | 高级证书课程 | CIPS五级证书课程 |
项目取消
2016年01月22日,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5号,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第7条,中英合作採购与供应管理职业资格取消。
政策依据
关于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
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是我国应对经济全球化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迫切需要,对于提高我国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最佳化资源配置,改善投资环境,增强综合国力和企业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推进我国现代物流业的发展,在全国範围内儘快形成物畅其流、快捷準时、经济合理、用户满意的社会化、专业化的现代物流服务体系,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营造有利于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一)调整现行行政管理方式
1.规範企业登记注册前置性审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为物流企业办理登记注册时,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发布决定规定外,其他前置性审批事项一律取消。
2.改革货运代理行政性管理。取消经营国内铁路货运代理、水路货运代理和联运代理的行政性审批,加强对货运代理经营资质和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取消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经营资格审批,加强后续监督和管理。改革民航货运销售代理审批制度,由民航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新的民航货运代理管理办法。对危险品等特种货物的运输代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完善物流企业税收管理
1.合理确定物流企业营业税计征基数。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仓储等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他项目支出后的余额,为营业税的计税的基数。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2.允许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统一缴纳所得税。物流企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範围内设立的跨区域分支机构,凡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统一核算,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帐薄的,并与总部微机联网、实行统一规範管理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总部统一缴纳。
(三)整顿规範市场秩序,加强收费管理
1.加快引入竞争机制,建立统一开放、公平竞争、规範有序的现代物流市场体系。废除各类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由部门或地方制定的地区封锁、行业垄断、市场分割的有关规定,为物流企业的经营和发展创造宽鬆的外部环境。
2.加强收费管理,全面清理向货运车辆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集资、政府性基金、罚款项目,取消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各种收费项目。全面整顿道路收费站点。对违反国家规定设定的收费站点,要立即停止收费并限期拆除相应设施。严禁向物流企业乱检查、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评比。凡违规设定站点,擅立收费项目,向货运车辆及物流企业等乱收费用的,要依法予以严处。
二、採取切实有效措施,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
1.鼓励工商企业逐步将原材料採购、运输、仓储等物流服务业务分离出来,利用专业物流企业承担。鼓励交通运输、仓储配送、货运代理、多式联运企业通过兼併、联合等形式进行资产重组,发展具有一定规模的物流企业。对被兼併、重组的国有企业,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给予积极支持。
2.积极拓宽融资渠道。支持物流企业利用境内外资本市场融资或募集资金髮展社会化、专业化的物流企业。对资产质量好、经营管理好、具有成长潜力的物流企业要支持鼓励上市。各类金融机构应对效益好、有市场的物流企业给予重点支持。
3.积极推进物流市场的对外开放。按照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扩大物流领域的对外开放。鼓励国外大型物流企业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到国内设立物流企业。鼓励利用国外的资金、设备和技术,参与国内物流设施的建设或经营。
4.支持工商企业最佳化物流管理。鼓励有条件的国有大中型工商企业将企业的物流资产从主业中分离出来,整合资源,最佳化流程,创新物流管理模式,特别是商业连锁企业要提高商品统一配送率。对实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企业,符合有关条件的,可享受国务院八部门联合下发的《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中的扶持政策。
5.加快物流设施整合和社会化区域物流中心建设。採取必要的调控措施,推动各地区工业、商业、运输、货代、联运、物资、仓储等行业物流资源的整合,合理规划建设区域物流中心,开展社会化、专业化的公共服务。对符合条件的此类项目,各级政府要给予重点支持。
6.简化通关程式。最佳化口岸通关作业流程,完善口岸快速通关改革,推行物流企业与口岸通关监管部门信息联网,对进出口货物实施“提前报检、提前报关、货到验放”的通关新模式,提高信息化套用和管理水平。边防、海关、检验检疫、税务、外汇管理等部门要在有效监管的前提下简化作业程式,实现信息共享,加快通关速度。鼓励建立集海关监管、商品检疫、地面服务一体化的货物进出境快速处理机制。
7.最佳化城市配送车辆交通管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道路交通流的科学组织,根据当地的交通状况和物流业务发展情况,研究制定配送车辆在市区通行和停靠的具体措施,提供在市区通行、停靠的便利。
三、加强基础性工作,为现代物流发展提供支撑和保障
1.建立和完善物流技术标準化体系。加快制定和推进物流基础设施、技术装备、管理流程、信息网路的技术标準,儘快形成协调统一的现代物流技术标準化体系。广泛採用标準化、系列化、规範化的运输、仓储、装卸、包装机具设施和条形码、信息交换等技术。
2.推广先进适用的物流专用车辆和设备。大力发展货柜运输,广泛採用厢式货车、专用车辆和物流专用设备,积极开发推广先进适用的仓储、装卸等标準化专用设备。
3.提高物流信息化水平。鼓励建设公共的网路信息平台,支持工商企业和物流企业採用网际网路等先进技术,实现资源共享、数据共用、信息互通。推广套用智慧型化运输系统,加快构筑全国和区域性物流信息平台,最佳化供应链管理。
4.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加强对物流企业从业人员的岗前培训、在职培训等,通过不同方式和各种渠道,培育市场急需的物流管理人才。要採取多种形式,加速人力资源的开发和培养,加快发展学历教育,鼓励高等院校开展物流专业本科、硕士、博士等多层次的专业学历教育。积极探索物流职业资格认证工作,借鉴或引进国外成熟的相应职业资格认证系统。
四、加强对现代物流工作的综合组织协调
现代物流是一个新兴的複合性产业,涉及运输、仓储、货代、联运、製造、贸易、信息等行业,政策上关联许多部门。为加强综合组织协调,建立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商务部等有关部门和协会参加的全国现代物流工作协调机制。成员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民航总局、公安部、财政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标準委等部门及有关协会组成。主要职能是提出现代物流发展政策、协调全国现代物流发展规划、研究解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推动现代物流业发展等。
本文所称物流企业是指具备或租用必要的运输工具和仓储设施,至少具有从事运输(或运输代理)和仓储两种以上经营範围,能够提供运输、代理、仓储、装卸、加工、整理、配送等一体化服务,并具有与自身业务相适应的信息管理系统,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