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信息网路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是为进一步推进本市信息网路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根据公安部、人事部《关于开展信息网路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公信安[2006]526号)和《人事部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653工程)实施方案》(国人部[2005]73号)的工作要求,结合上海市实际制定的实施意见。由上海市公安局于2008年1月28日印发并实施。
基本介绍
- 中文名:上海市信息网路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
- 颁布机关:上海市公安局
- 发布日期:2008-1-28
- 执行日期:2008-1-28
基本信息
发文单位:上海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2008-1-28
执行日期:2008-1-28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信息网路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部、委、办、局、金融证券机构、保险、海关、大专院校、科研单位、集团公司人事(干部)部门,信息系统联网单位、网际网路服务单位和网际网路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公安部、人事部《关于开展信息网路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公信安[2006]526号)和《人事部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653工程)实施方案》(国人部[2005]73号)精神,推进本市信息网路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市公安局、市人事局联合制定了《上海市信息网路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
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内容
上海市信息网路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了进一步推进本市信息网路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根据公安部、人事部《关于开展信息网路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公信安[2006]526号)和《人事部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653工程)实施方案》(国人部[2005]73号)的工作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目标任务
通过继续教育培训,使本市信息网路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及时更新法律法规、管理和技术知识,提高技能、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逐步建立一支与专门机关密切配合、维护信息网路安全的社会力量和专业技术队伍;进一步建立健全信息网路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培训体系和长效管理机制,提高培训师资水平,规範培训机构,丰富培训方式方法,推动信息网路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组织管理机构
本市信息网路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由市公安局、市人事局共同组织实施。本市成立由市公安局、市人事局、市职业能力考试院有关部门组成的上海市信息网路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联繫人:黄欣来、孙钦,联繫电话:22022031,22022038),负责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
三、继续教育内容和方式
(一)培训对象。本市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网际网路服务和联网使用单位信息网路安全专业技术人员,以及网际网路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业主、网路安全技术人员(已取得上海市计算机信息网路安全员培训合格证书,且在3年有效期内的除外)等。
(二)培训内容。本市信息网路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分为信息网路安全管理类、信息网路安全技术类、网际网路信息内容安全管理类和网际网路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管理类等四类。每类继续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5天。培训结束后,参加由市职业能力考试院组织的统一考试。其中,企事业单位信息网路安全专兼职人员参加信息网路安全管理类和信息网路安全技术类培训;网际网路信息服务单位信息安全管理人员参加网际网路信息内容安全管理类培训;网咖等网际网路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安全管理人员参加网际网路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类培训。
(三)培训方式。培训全部使用由公安部组织编写的全国统一培训大纲和教材,採取集中面授、远程教育以及高级研修班等方式培训。重要领域信息网路管理使用单位的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由公安部、人事部统一组织的信息网路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研修班。继续教育培训实施滚动培训,培训周期为3年(培训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四)施教机构。开展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机构,必须由市信息网路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办公室审核批准,并报全国信息网路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办公室备案。
(五)考试、发证。本市信息网路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教、考分离,考试工作由市职业能力考试院组织实施。信息网路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经过继续教育、参加考试并成绩合格,由公安部公共信息网路安全监察局和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统一颁发《信息网路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证书上加注有培训类别、培训内容、课时和考试成绩,同时加盖“上海市信息网路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考试专用章”。对参加信息网路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研修班的学员,颁发《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研修班结业证书》。
(六)原持有相关证书的覆核与注销。各参与单位要对已取得信息网路安全专业技术证书的人员及持证情况进行覆核,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上报市信息网路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办公室办理证书注销手续:一是持证人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是持证人受到刑事处罚的;三是持证人脱离岗位连续二年以上的;四是持证人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五是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持证人在申领证书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实施步骤
(一)準备阶段。至2008年1月底前,市信息网路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办公室确定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和培训点,分批组织教员培训。
(二)培训阶段。2008年2月起,分批开展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第一批先组织金融、证券、邮电、海关、电力、财税、计算机信息网路国际联网接入单位、信息服务单位有关人员开展培训;第二批组织党政机关、尖端科技等部门需要培训的人员开展培训。在此基础上,扩大範围组织其他各类应训人员开展培训。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参与单位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切实加强对信息网路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组织和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的信息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对新从事信息安全领域工作和取得计算机安全员证书已满3年时间人员要列为重点,加强培训工作。
(二)确保培训质量。市信息网路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办公室要加强对原计算机安全员培训机构的审核,对新选定的施教机构要严格把关,对师资要严格培训考核,确保继续教育施教质量。同时,要严格对施教机构培训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定期、不定期地加强对继续教育培训相关措施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及时调整。
(三)加强检查督促。各相关单位要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有关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工作的自查自纠,确保有序、规範实施。市信息网路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办公室要及时了解继续教育工作进展情况,加强检查、督促和协调。对于未按要求派员参加本市继续教育培训的单位,将及时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对于因未组织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导致本单位不能及时建立网际网路安全保护管理制度和採取安全技术保护措施的单位,公安机关将依照《计算机信息网路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