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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司法厅

(2020-02-09 05:09:28) 百科综合
山东省司法厅

山东省司法厅

山东省司法厅是主管全省司法行政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山东省司法厅
  • 作用:主管全省司法行政工作
  • 类型:省政府组成部门
  • 地点:山东省

主要职责

山东省司法厅主要职责:
(一)起草司法行政工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省司法行政工作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管理全省监狱工作。
(三)负责全省劳动教养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监督全省劳动教养的执行工作;指导、监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戒毒场所的管理工作。
(四)制定全省法制宣传教育和全民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依法治理工作和对外法制宣传。
(五)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律师、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六)指导、监督全省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和帮教安置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配合人民法院做好人民陪审员工作。
(七)按规定承担国家司法考试的有关工作。
(八)负责全省仲裁机构登记工作。
(九)负责全省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工作。
(十)监督管理全省法律援助工作。
(十一)负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枪枝、弹药、服装和警车管理工作。
(十二)指导司法行政系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负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按照干部管理许可权,协管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
(十三)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现任领导

山东省司法厅厅长、党委书记:解维俊
山东省司法厅副厅长、党委副书记:周立军
山东省司法厅副厅长、党委副书记:迟丽华、马灵喜
山东省司法厅副厅长、党委委员:朱晓峰、王立军、李端卫
山东省司法厅党委委员、驻厅纪检监察组组长:丁信贤
山东省司法厅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刘淼
山东省司法厅二级巡视员:郝道方、孙成文

机构设定

省委依法治省办秘书处 处长:田秀娟
省司法厅办公室 主任:何旭
省司法厅法治调研处 处长:史延河
省司法厅法治督察处 处长:娄红民
省司法厅组织人事处 处长:刘振远
省司法厅宣传教育处 处长:戴小勇
省司法厅立法一处 处长:刘东生
省司法厅立法二处 处长:宫钊
省司法厅立法三处 处长:陈洪波
省司法厅备案审查处 处长:王强
省司法厅行政複议处 处长:张琳
省司法厅行政应诉处 处长:范永晶
省司法厅行政执法监督处 处长:孙丽
省司法厅普法与依法治理处 处长:刘鲁平
省司法厅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一处 处长:王维新
省司法厅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二处(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处) 处长:张淑萍
省司法厅公共法律服务管理一处 处长:赵莉
省司法厅公共法律服务管理二处(行政许可处) 处长:李茜
省司法厅律师工作处 处长:刘玉国
省司法厅社区矫正工作处 处长:解西义
省司法厅戒毒管理处 处长:张文汇
省司法厅戒毒矫治处 处长:杜章
省司法厅戒毒生产处(安全监察处) 处长:张良庆
省司法厅装备财务保障处 处长:陈久亮
省司法厅机关党委(含机关纪委) 专职副书记:朱林
厅政治部(警务部)副主任兼机关纪委书记(正处级): 王正
省司法厅离退休干部处 处长:张允明

办事指南

一、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核登记
二、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审核登记
三、律师执业审核
四、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执业核准
五、香港、澳门律师担任内地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核准
六、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核准
七、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代表执业核准(初审)
八、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设立审核(初审)
九、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代表执业核准(初审)
十、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设立审核(初审)
十一、 考核授予律师资格认可(初审)
十二、 公证机构设立审批
十三、 公证员执业审批
十四、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十五、 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审核登记
十六、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审核登记
十七、 法律职业资格认可(初审)
十八、 仲裁委员会设立登记(行政审批)

队伍建设

为进一步激励全省司法行政基层单位和广大干警、法律服务工作者积极作为、多乾实事、增加亮点、开拓创新、争创一流的工作热情,省司法厅在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安排部署开展争创十佳基层单位、十佳个人的“双十佳”活动。
“十佳”基层单位为县(市、区)司法局、监狱监区、劳教戒毒所大队、县(市、区)普法办公室、司法所、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法律援助中心、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司法鉴定机构等10类。“十佳”个人分别为县(市、区)司法局长、监狱人民警察、劳教戒毒人民警察、法制宣传工作者、司法所长、律师、公证员、法律援助工作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调解员、司法鉴定人等11类。争创活动自今年5月至年底,分为广泛发动、积极争创、基层单位或个人申报、组织推荐、公示、表彰宣传等9个阶段。
开展争创“十佳”基层单位和个人活动是贯彻中央、省委和省厅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繫民众有关规定,落实全省司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等有关会议的重要举措,是激励全省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服务机构和广大干警、法律服务工作者突出重点、增加亮点、多乾实事的有效载体,努力培养一批实绩突出、亮点纷呈、能力过硬、民众公认的先进基层单位和个人,推动司法行政事业在更高起点上科学发展、和谐发展。
通过争创活动,进一步促进全省司法行政机关和广大干警、法律服务工作者切实转变工作作风,狠抓工作落实,努力达到“单项工作求突破、重点工作上水平、整体工作创一流”的目标。

政策法规

我省出台《法律援助办案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切实加强法律援助办案补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在财政部、法务部《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管理暂行暂行办法》的基础上,省厅积极协调财政厅,制定了《山东省法律援助办案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在司法鉴定补贴、省级法律援助机构纳入专项资金範围、增加市级法律援助机构监督管理许可权、法律援助社会影响力等四个方面实现了突破。
一是将司法鉴定纳入专项资金範围。为落实《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中司法鉴定人应当依照规定办理司法鉴定援助案件的要求,促进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工作发展,《暂行办法》首次明确将司法鉴定人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补贴纳入法律援助办案补助专项资金的适用範围,扩大了《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管理暂行暂行办法》中专款的使用範围,为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保障贫弱和特殊群体的公民获得必要的司法鉴定服务供了政策依据和财力支持。
二是将省级法律援助机构列入专项资金範围。实际工作中,省级法律援助机构对大量案件进行审查、受理,为民事法律援助案件当事人提供谘询、代书等服务,但这些工作一直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义务承担。《暂行办法》将省级法律援助机构纳入专项资金範围,有利于更好地承接、指派法律援助案件,为受援人提供更多更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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