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职业性放射病诊断医师资格是全国职业性放射病诊断的专业管理人员,主要从事全国职业性放射病诊断相关工作。
根据国务院2016年01月22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5号)取消了全国职业性放射病诊断医师资格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全国职业性放射病诊断医师资格
- 作用:职业性放射病诊断
- 现状:取消
- 取消时间:2016年01月22日
项目背景
为了进一步规範职业病诊断工作,提高职业病诊断水平,根据《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加强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工作。
组织机构
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内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工作,但根据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需要,委託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尘肺病和职业性放射病诊断医师进行全国统一培训;三、委託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规划的制定,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工作的技术指导、质量控制,并负责省级师资的培训工作;
标準条件
凡从事职业病诊断的人员,应当按规定进行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证书》。凡未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证书》的,不得从事职业病诊断工作。
6 对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机构的要求
6.1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6.2 从事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6.2.1 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6.2.2 评估受照人员受照剂量的资质;
6.2.3 有放射医学专业毕业或培训的职业医师;
6.2.4 有辐射细胞遗传学检验设备和用生物学方法估算受照人员剂量的能力;
6.2.5 有综合分析和评估受照人员受照剂量的能力;
6.2.6 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
6.3 从事放射性疾病诊断的职业医师必须具备下述资质:
6.3.1 放射医学专业毕业或培训,并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6.3.2 熟悉和掌握辐射剂量学和辐射防护专业知识;
6.3.3 熟悉和掌握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準和处理原则;
6.3.4 具有5年以上放射性疾病临床实践。
项目取消
根据国务院2016年01月22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5号)取消了全国职业性放射病诊断医师资格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