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对事、对人在什幺时间和空间适用和发生作用。
基本介绍
- 中文名: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 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
- 依据:《民事诉讼法》
- 适用:我国领域进行民事诉讼的人
对人的效力
民事诉讼法对人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对哪些人适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条的规定,我国的民事诉讼法适用于所有在我国领域进行民事诉讼的人。具体包括下列几类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
(三)虽然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但申请在我国法院进行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
对事的效力
民事诉讼法对事的效力,又称为民事诉讼的主管,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受理民事案件的範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对事的效力主要包括:
(一)由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係和人身关係纠纷所发生的案件。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係,包括静态的财产所有关係和动态的财产流转关係,如物权、债权等;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係,包括了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和身份权,如姓名权、健康权、肖像权、名誉权等。
(二)由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调整的婚姻关係、继承关係、收养关係纠纷所发生的案件。如离婚案件、抚养或赡养案件、继承案件等。
(三)由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係纠纷所发生的案件。这主要指经济关係中属于民事性质的案件。如因损害消费者权益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引起损害赔偿案件等。
(四)由契约法调整的契约关係纠纷所发生的案件。如购销契约纠纷案件、建筑工程承包契约纠纷案件等。
(五)由劳动法调整的部分劳动关係纠纷所发生的案件。劳动关係就其性质而言,并非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係。但我国民事诉讼法把劳动争议案件纳入了其调整範围,这类案件包括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纠纷;因履行劳动契约发生的争议案件等。但对劳动争议案件法律规定了“先裁后审”的制度,即对劳动争议必须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六)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程式解决的其他案件。主要指特别程式和非讼案件。如选民资格案、宣告公民失蹤、宣告公民死亡、认定公民为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财产无主、督促程式、公示催告程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式等。
时间效力
民事诉讼法的时间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发生作用的时间,以及民事诉讼法对其颁布前的行为是否有溯及力的问题。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自1991年4月9日起生效。同时,1991年5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学习宣传贯彻民事诉讼法的通知》中规定,在民事诉讼法实施后受理的案件,一律按照民事诉讼法进行审理,因而民事诉讼法有一定的溯及既往的效力。
空间效力
民事诉讼法的空间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生效的领域。我国民事诉讼法在我国领域内生效。我国领域包括我国的领土、领空、领海以及领土的延伸範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