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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讼程式

(2020-02-05 09:51:51) 百科综合
非讼程式

非讼程式

非讼程式是一个法律辞彙,是指解决民事非讼案件所适用的程式。本词条内收录了我国立法上有关非讼程式的共同规则、与诉讼程式在具体的原则和制度上的差异、非讼程式的适用範围等相关内容。

基本介绍

  • 中文名:非讼程式
  • 所属学科:法律
  • 所属领域:诉讼
  • 性质:程式
  • 使用範围:民事诉讼法第15章规定特别程式
  • 程式套用:解决民事非讼案件

共同规则

我国立法上有关非讼程式的共同规则:
(1)审判组织的特别性。除了选民资格案件、重大、疑难的非讼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之外,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2)非讼程式中若存在民事权益争议的则应终结非讼程式。
(3)审限较短。适用非讼程式审理案件的期限一般较短,应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则由本院院长批准。)
(4)实行一审终审。
(5)非讼判决不具有既判力(实质确定力)。即:非讼判决确定后,如果发现判决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方面有错误,或者是出现了新情况、新事实,不能按照再审程式对该判决提起再审,但是原申请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可以重新申请,请求法院依照非讼程式做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讼与非讼

与诉讼程式在具体的原则和制度上的差异:
(2)诉讼程式实行辩论主义,而非讼程式则采职权探知主义;
(3)诉讼程式实行公开主义,而非讼程式则以秘密审理为原则;
(4)诉讼程式实行言辞主义,而非讼程式贯彻书面主义原则;
(5)诉讼程式以直接主义为原则,而非讼程式兼采间接审理主义;
(6)诉讼程式实行当事人进行主义,而非讼程式则实行职权进行主义;
(7)在证明标準上,诉讼程式是严格证明标準,而非讼程式则承认自由的证明。
(8)诉讼程式以当事人双方审理为原则,而非讼程式则以一方当事人审理为原则。
此外,在裁判的形式和效力以及审级制度上,诉讼程式与非讼程式都存有较大差异。
总之诉讼案件希望通过诉讼程式达成正确而慎重的裁判;而非讼事件则以快速简便和经济为主要价值目标。因此非讼程式与诉讼程式相比较,其最大的区别是前者较后者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审理程式更简洁,审理期限相对较短。

适用範围

非讼程式的的使用範围是:
狭义的非讼程式主要是指民事诉讼法第15 章规定的特别程式:选民资格案件; 宣告公民失蹤、死亡案件; 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案件;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以及2012年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新增的确认调解协定案件、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注:选民资格案件并非严格意义上的非讼案件。
首先它不具有“民事性”, 涉及的不是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 而是选民的选举资格以及正常的选取秩序;
其次, 选民资格案件因具备双方当事人(起诉人与选举委员会) 而不具备非讼案件的基本特徵, 因此民事诉讼法将其规定在特别程式中, 只是立法技术的需要, 而缺乏理论上的合理性与科学性。
(2)广义的非讼程式(现代的非讼程式)
现行民事诉讼法新增设的督促程式、公示催告程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式(已删),由于其适用于解决案件的非讼性, 与之相适应的程式也带有明显的非讼性。
督促程式以债权债务关係不存在争议为假设前提,如果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出异议, 支付令即可产生与生效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如果债务人对支付令提出了有效异议,督促程式程式便告终结。
公示催告程式也不具备双方当事人,程式建立在对票据权利没有争议的基础上, 如果有利害关係人在公示催告期间申报权利并提出了与申请人对立的主张, 公示催告程式便告终结。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式并不对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权债务关係作出审理和裁判, 不解决债权债务纠纷,因而也具有明显的非讼性。(2012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已删除该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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