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案件由利害关係人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式确认被申请人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由被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受案后,可对被申请人进行鉴定,并审查申请人提供的鉴定结论;被申请人健康情况许可的,应传唤他到庭,必要时,应为被申请人指定代理人并可询问本人。
经审理,被申请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证据属实的,人民法院即判决认定被申请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并为他指定监护人;申请无理的,人民法院应予驳回。如果被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恢复了民事行为能力,经本人或监护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可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以恢复该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