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豆资源网

当前位置:首页 > 百科 > 百科综合 / 正文

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对象

(2020-06-09 22:10:12) 百科综合

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对象

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对象是疑有精神疾病,涉及法律问题,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人员。根据《关于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的要求,对可能患有精神疾病的下列人员应当进行鉴定: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民事案件的当事人;行政案件的原告人(自然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应当受拘留处罚的人员;劳动改造的罪犯;劳动教养人员;收容审査人员;与案件有关需要鉴定的其他人员。

司法机关委託鉴定单位进行鉴定时,首先需要提出鉴定委託书。鉴定委託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委託鉴定的理由;案件的主要事实情况;被鉴定人在案件中充当的角色;被鉴定人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或受害当时及其前后的精神状态和表现。其中最后一项,往往因司法机关缺乏精神病学专业知识而不能确切完整的提供,但这一部分内容对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是必不可少的。因而委託鉴定时,除出具上述鉴定委託书外,还应提供下列案情材料:被鉴定人的一般情况、个人情况和家庭情况;案件类别和案情内容;工作单位了解的情况;民众或邻里的反映;委託鉴定机关的意见;各种有关附属档案等。上述材料需经查证属实才可用于司法精神病学鉴定。

标 签

搜索
随机推荐

Powered By 种豆资源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