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人是受司法机关的聘请或指派,运用精神病学专业知识,对案件中有关问题进行鉴定的人。根据《关于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的要求,具有下列资格之一的,可以担任鉴定人具有五年以上精神科临床经验并具有司法精神病学知识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具有司法精神病学知识、经验和工作能力的主检法医师以上人员。鉴定人享有下列权利:被鉴定人案件材料不充分时,可以要求委託鉴定机关提供所需要的案件材料。
通过委託鉴定机关,向被鉴定人的工作单位和亲属以及有关证人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要求委託鉴定机关将被鉴定人移送至收治精神病人的医院住院检查和鉴定;鉴定机构可以向委託鉴定机关了解鉴定后的处理情况。鉴定人应履行如下义务:进行鉴定时,积极负责地履行职责,正确及时地#出鉴定结论;解答委託鉴定机关提出的与鉴定结论有关的问题;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关迴避的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