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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作权转让制度

(2020-07-13 11:21:50) 百科综合
着作权转让制度

着作权转让制度

着作权转让就是指着作权所有者通过买卖、互易、赠与或遗赠等方式把着作权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权有偿或无偿地移交给他人享有的法律行为。

基本介绍

  • 中文名:着作权转让制度
  • 释义:着作权所有者享有的法律行为
  • 方式:继承、赠与和有偿出让
  • 又称:卖着作权

诠释

着作权所有者将其着作权中的财产权利转让给他人享有。着作权转让的方式有继承、赠与和有偿出让等。着作权的有偿转让是着作权交易的基本内容,在中国又称“卖着作权”。着作权转让可以是着作权中部分财产权利的转让,也可以是着作权中全部财产权利的转让;可以是在着作权保护期中某一段时间内转让,也可以是在整个着作权保护期内的转让。全部着作权在整个着作权保护期内有偿转让,在中国又称“着作权卖绝”。
中国着作权年鉴中国着作权年鉴
由于人身权利不可转让,在着作权包括人身权利的情况下,着作权转让仅指着作权财产权利的转让。而在一些国家,如苏联及东欧一些社会主义国家,由于认为着作权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不可分,法律禁止着作权的转让,只允许授权使用。中国亦禁止卖绝着作权。

举例说明

《蓓蕾初绽与花儿朵朵》与《九宫迷数》两本书出着作权向港、澳、台及海外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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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毛鹏,男,1926年生,浙江省江山市人,安徽大学毕业。长期从事新闻出版工作。20世纪80年代在国家出版局及中国出版科研所所属中国出版年鉴编辑部任副主任、主任。1990年受聘为新闻出版署出版专业高等教材编审委员。1996年后任《出版参考》半月刊副主编。2001年受聘为香港国际科学院院士。近年来撰写有关文化出版方面的论文、书评多篇,并多次获中国出版科研所科研成果奖。2001年,创製中华梦幻魔方,运用鲁毕克魔方宣扬中国古代创作的幻方“洛书”图样,持有国家专利,并获中国玩具协-会2002年度玩具设计创新最佳奖及香港国际新技术新产品博览会金奖。2003年,北京玩具协-会授予他北京益智玩具魔方大师称号。撰有书评集《徜徉在文化边缘》(中国书籍出版社出版)、魔方玩赏专着《蓓蕾初绽与花儿朵朵》(智慧财产权出版社出版)。

约定

1)作者保证该论文为其原创作品,并且不涉及泄密问题和保密科研项目。若发生侵权或泄密问题,一切责任由作者承担。
2)作者保证该论文的署名权无争议。若发生署名权争议问题,一切责任由作者承担。
3)作者自愿将其拥有的对该论文的以下权利转让给编辑部:
印刷版和电子版的複製权;
网路传播权;
发行权。
4)第3条的转让权利,作者不得再许可他人以任何形式使用,但作者本人可以在其后继的作品中引用(或翻译)该论文中部分内容或将其彙编在作者非期刊类的文集中。
5)该论文在《中国空间科学技术》首次发表后,编辑部将向作者按《中国空间科学技术》稿费标準支付一次性稿酬,并赠送样刊。若编辑部再以其他形式出版该论文,将不再支付作者稿酬。
6)作者授权《中国空间科学技术》编辑部在出版该论文的期刊着作权上作如下声明:“未经《中国空间科学技术》编辑部许可,任何人、任何单位不能以任何形式转载、摘编本刊所刊载的作品。”
7)本刊为中国中文核心期刊、中国科技论文统计用期刊,同时美国国际航空宇航文摘《IAA》、剑桥科学文摘《CSA》等国际检索机构均收录本刊,并已加入《中国学术期刊(光碟版)》、《中国期刊网全文收录资料库》、《万方资料库》。作者着作权使用费与本刊稿酬一次性付给。作者若不同意将文章收录在以上文摘刊、资料库中,请在来稿时声明。
8)以上条款自作者将论文呈送《中国空间科学技术》编辑部起,如无特别声明即认为作者认同本约定内容。

注意事项

着作权转让是指着作权人将着作权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权有偿或无偿地移交给他人所有的法律行为。这种转让通常可以通过买卖、互易、赠与或遗赠等方式完成。移交着作权的着作权人称为转让人,接受着作权的他人称为受让人。与许可他人使用作品不同,转让着作权的法律后果是转让人丧失所转让的权利;受让人取得所转让的权利,从而成为新的着作权人。转让着作权俗称“卖断”或“卖绝”着作权。在允许转让着作权的国家,也只有着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转让,着作权中的人身权是不能转让的。在有些国家,着作权转让必须通过书面契约或其他法律形式,并由着作权人或他的代理人签字,才算有效。在有些国家,着作权转让必须履行登记手续,才能对抗第三人。着作权转让必然是权能完整的财产权的转让,也就是说,无论转让出着作权,还是转让改编权或其他任何一种财产权,都必须将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一併转让。如果受让人只能使用作品,而不能自由许可他人使用作品,或不能自由转让他的权利,这种权能不完整的转让实际上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着作权转让,而是作品许可使用。着作权中的各种财产权可以分别进行转让。例如,将出着作权转让给出版社,将表演权转让给表演团体,将录製权转让给音像公司,将播放权转让给广播电台,等等。即使是单独一种财产权,也可以根据不同的使用方式分别转让给不同的人。例如,转让人将翻译权中的法文版翻译权转让给甲出版社,将英文版翻译权转让给乙出版社,将德文版翻译权转让给丙出版社,等等。着作权转让也可以是分地域的。例如,同是英文版翻译权,转让人将美国和加拿大地区的英文版翻译权转让给美国一家出版社,将亚洲地区的英文版翻译权转让给印度一家出版社,将欧洲地区的英文版翻译权转让给英国一家出版社,等等。从不同国家的情况来看,着作权转让可以是永久的,即整个着作权保护期的;也可以是有期限的,即着作权保护期内若干年的。有期限转让与专有许可使用是有区别的。

区别

着作权转让与授权使用的区别在于:①着作权转让后,原着作权所有者不再享有被转让的权利,受让人成为新的着作权所有者;而在授权使用的情况下,着作权仍归原着作权所有者,被授权人只有按双方约定的使用方式和条件使用作品的权利;②着作权转让后,权利受到侵犯,受让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而被授权人则无此权利;③着作权转让后,受让人一般无使用作品的义务,而被授权人必须按双方约定的方式使用作品;④转让一般是永久性或较长时间的,而授权使用一般仅限于较短时间;⑤转让的付酬较高,而授权使用的付酬相对低一些。着作权转让一般须通过签订书面契约的方式进行;有的国家还规定着作权转让的契约必须登记。作品原件如书稿、画稿财产权的转让,一般不视为着作权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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