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为加快发展体育产业,充分发挥体育产业在满足民众需求、调整产业结构、增加社会就业、推动经济成长等方面的作用,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5]27号),我市设立了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为加强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2016年5月9日印发)
发文日期
石家庄市财政局
石家庄市体育局
石财教〔2016〕48号
石家庄市财政局 石家庄市体育局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 体育主管部门:
为加快发展我市体育产业,提高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5〕27号)精神,经市政府批准,现将《石家庄市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石家庄市财政局
石家庄市体育局
2016年5月9日
石家庄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6年5月9日印发
全文内容
石家庄市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发展我市体育产业,充分发挥体育产业在满足民众需求、调整产业结构、增加社会就业、推动经济成长等方面的作用,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5]27号),我市设立了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为加强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导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引导社会资本进入体育产业领域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引导资金使用坚持“公开公正、择优扶持、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引导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体育局共同管理。
(一)市财政局主要职责:
1.负责引导资金的筹集;
2.负责引导资金列入年度预算;
3.会同市体育局下达引导资金使用计画,并按规定拨付资金。
(二)市体育局主要职责:
1.审定年度引导资金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
2.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3.建立体育产业单位信息资料库;
4.受理引导资金项目申请;
5.制定引导资金项目的评审论证标準;
6.组织专家对申报引导资金的项目开展评审、论证工作;
7.将评审拟订的引导资金扶持项目名单报市政府审批;
8.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并下达引导资金使用计画;
9.对引导资金安排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和监督;
10.按照规定做好引导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和绩效重点评价等工作。
第三章 使用範围和方式
第五条 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扶持符合我市体育产业发展总体规划和相关政策,具有显着经济社会效益、发展前景好、带动能力强、影响力大的体育产业项目,及处于起步阶段,具有发展潜力的优势项目。主要包括:
(一)体育产业集聚区、体育产业示範基地、体育产业园等项目;
(二)促进民众体育、竞技体育发展的项目;
(三)体育健身休闲、竞赛表演、场馆服务、体育用品製造与销售、体育培训等体育产业项目;
(四)体育旅游、体育中介、体育创意、体育康复、体育会展、体育科技、体育建筑等新兴体育产业项目;
(五)重大体育赛事、体育品牌建设项目;
(六)具有自主智慧财产权的体育产品和体育服务项目;
(七)具有地方特色的体育资源产业化开发利用项目;
(八)体育行业标準制定以及技术研发、市场推广和体育服务公共平台建设项目;
(九)体育产业紧缺人才培训项目;
(十)其他重大体育产业项目。
第六条 引导资金以实施单位为依託,项目为载体,採取补助、股权投资、贴息等方式扶持。
(一)补助:主要用于扶持具有导向性作用的重点体育产业项目。根据项目的重要性和影响力确定资助额度,补助金额为项目投资总额的5%-30%,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
对市委、市政府确定支持的重点体育产业项目,补助额度按程式另行报批。
(2股权投资:对发展前景好,科技含量高的体育产业,可採取股权投资方式,股权投资与社会资本比例至少达到1:3以上,吸收更多社会资金投入。股权投资收益作为体育产业引导资金来源的一部分,继续用于我市体育产业发展。
(三)贴息:主要用于对能够形成较大产业规模,取得显着经济效益的体育产业项目的银行贷款利息给予补贴。根据项目水平和贷款规模确定相应的贷款贴息额度。补贴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当年项目贷款实际支付银行贷款利息的50%。
第七条 引导资金原则上不重複支持同一项目。同一个项目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就高但不重複支持。
第八条 引导资金严禁用于人员工资、福利、罚款、企业赞助、偿还债务等支出。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审定
第九条 申报项目主体须在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从事体育产业活动的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範,财务状况良好,有适应市场化竞争要求的运营管理体制。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的项目,引导资金不予支持:
(一)智慧财产权、所有权、承办权等有争议的;
(二)申请单位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处罚未满3年的;
(三)申请单位违反有关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四)已获得政府其它资金支持的。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须呈报以下材料
(一)石家庄市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申请表(附属档案1)。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申请支持方式、项目实施期限、项目投资情况、资金落实情况、预期经济和社会效益、项目概况等。
(二)必要的申报要件:法人营业执照及複印件、税务登记证及複印件、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近三年年度财务报表、企业经营情况报告,包括经营的主要产品、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收入等。
(三)其他与申报项目相关的材料。
第十二条 项目评审程式
(一) 市体育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二) 市体育局按照发布的项目申报指南对申报单位的材料进行初审并确定入围单位;
(三)由项目评审会按规範的评审程式和标準对入围单位进行评估、论证,并组织评审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四)评审会确定拟扶持项目名单;
(五)将拟扶持项目名单报政府审批;
(六)对政府批准的项目在媒体和市体育局网页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七)将政府审批的项目及资金列入下一年度预算。
第五章 资金使用
第十三条 对补助、贴息类项目,项目承办单位要填写石家庄市体育产业引导资金项目责任书(见附属档案2)。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按照批准的预算拨付资金。
第十五条 贴息、补助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批覆的项目预算专款专用,不得随意变更或以任何名义截留、挤占或挪用。项目实际情况发生变化,难以执行需要变更的,需向市体育局提出项目变更申请,按程式审核报批后执行。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对引导资金单独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不再考虑扶持,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引导资金的;
(二)挤占、挪用引导资金的;
(三)擅自变更项目内容的;
(四)自筹资金未落实到位的。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引导资金的监督管理,由体育局具体组织实施,採取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实行定期报告制度、专项审计制度、项目验收审计制度和绩效评价制度。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项目计画契约书规定,在实施期内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市体育局报送上年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情况表(见附属档案3)。市体育局组织对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以此作为拨付后续经费或今后是否对该项目单位给予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专项审计制度。每年由市体育局委託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部分在实施项目的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及企业配套资金落实情况进行审计。选择审计的项目包括:使用引导资金数额较大的单位、被举报在引导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单位、随机抽取的一些使用引导资金的单位。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审计制度。贴息、补助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要将项目完成、资金使用和绩效实现情况形成报告报市体育局,市体育局要组织专人进行验收,对资金使用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二条 绩效评价制度。每年由市体育局组织对前一年度引导资金使用总体情况及具体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项目单位今后申请引导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石家庄市财政局、石家庄市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附属档案:
1.石家庄市体育产业引导资金申请表
2.石家庄市体育产业引导资金项目责任书
3.石家庄市体育产业引导资金使用情况报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