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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体育总会章程

(2020-04-15 22:53:39) 百科综合

石家庄市体育总会章程

石家庄市体育总会章程于2004年4月20日经委员会表决通过,于2010年5月28日正式发布。

章程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石家庄市体育总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石家庄市体育总会是石家庄市民众性体育组织的最高形式,是党和政府联繫民众的桥樑和纽带,市体育局工作的助手,是河北省体育总会的单位会员。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团结全市广大体育工作者、体育爱好者、支持者和知名人士,为发展我市体育事业发挥积极作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为两个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在石家庄市体育局的领导和石家庄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下进行工作。在业务上接受河北省体育总会的指导。
第五条 本会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体育南大街1号。
第二章 业务範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範围
(一) 宣传贯彻党和政府的体育方针、政策,推动我市体育事业的发展,努力促进体育社会化。
(二) 认真贯彻执行《体育法》,贯彻实施《全民健身计画纲要》和《奥运争光计画》。
(三) 对全市体育事业发展战略和较大的改革措施提出意见和建议,积极发挥参谋作用。
(四) 受市体育局、市民政局的委託,对全市性体育运动协会进行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
(五) 举办或与有关部门联合举办全市性的体育比赛、体育表演等活动。
(六) 组织体育理论、运动技术等专题研究,举办各种类型的培训班培训骨干;推荐裁判员和教练员进修,参加国内外各级体育竞赛或观摩活动;开展各项体育谘询活动;推动民众性体育运动的广泛开展,促进运动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
(七) 通过体育活动,向运动员进行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团队精神和国际主义教育,培养运动员奋勇进取、顽强拼搏、团结友爱等优良品德和遵纪守法的观念。
(八) 开展国内外、省内外体育友好往来活动。
(九) 收集、整理本会的体育文史资料。
(十) 承办中华全国体育总会、河北省体育总会和石家庄市体育局委託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只发展单位会员。以下在同级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体育社团可以申请加入本会为单位会员:
(一) 各县(市)、区体育总会;
(二) 全市性的单项运动协会;
(三) 全市性的行业、系统体育协会;
(四) 市直属大型企业体育协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拥护本会章程;
(二) 自愿加入本会;
(三)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在本会工作中能发挥作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式是 :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并附以下材料:
1、该组织的章程;
2、该组织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申批档案和登记表的複印件;
3、该组织的组织状况和负责人名单。
(二) 经委员会或委员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格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委员;
(三) 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需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委员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或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委员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兼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需经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4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委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委员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档案。
(四) 决定本会日常工作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画。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委员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政府拨款。
(二) 社会团体和人士捐赠。
(三) 团体会员单位会费。
(四) 体育活动和有偿服务的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範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準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构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和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併等原因须要注销的,由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需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4年4月20日委员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委员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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