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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流动人口计画生育管理暂行规定

(2020-06-15 02:25:41) 百科综合

广州市流动人口计画生育管理暂行规定

是由广州地方部门制订的对所辖地方的流动人群做计生工作的有关管理规章档案,20世纪90年代初颁布施行。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广州市流动人口计画生育管理暂行规定
  • 发布单位:81905
  • 发布文号:穗府[1990]52号
  • 发布日期:1990-06-01
  • 生效日期:1990-06-01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基本信息

【发布单位】81905
【发布文号】穗府[1990]52号
【发布日期】1990-06-01
【生效日期】1990-06-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档案来源】
广州市流动人口计画生育管理暂行规定
(穗府(1990)52号一九九0年
六月一日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发)

介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广州地区流动人口的计画生育管理,根据《广东省流动人口计画生育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流动人口计画生育管理对象,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在广州市辖区内从业和生活的已婚育龄人口。
第三条流动人口的计画生育管理工作,由户籍所在地和暂住地人民政府,以及所在工作单位共同负责。
第四条广州市流动人口计画生育管理领导小组(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对广州地区流动人口计画生育工作的规划制订、领导实施、组织协调和组织开展全市性的清查活动。市计画生育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广州地区流动人口计画生育管理工作。
各区县、街镇(乡)人民政府的流动人口计画生育管理领导小组和计生委(办),具体负责所在地流动人口计画生育管理工作,接受市领导小组和市计生委的指导。
各级计画生育、劳动、人事、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民政、卫生、城乡建设等部门应按穗府〔1989〕19号档案第二条规定,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画生育工作。
第五条流动人口必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计画生育的有关政策规定,坚持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严禁计画外二胎和多胎生育。已生育一个孩子的育龄妇女要上节育环;生了两个孩子和两个孩子以上的育龄夫妇一方要结扎;计画外怀孕的一律採取补救措施。经医生证明不适宜上环、结扎的,可採用综合避孕措施。

第二章 管理

第六条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画生育管理的对象申请领取临时户籍和营业、工作等证件者,必须检查其户籍所在地或本市出具的《广东省流动人口生育节育证》、《广东省流动人口未婚证明》(以下简称“节育证”、“未婚证”),符合规定的,方可予以办理。凡未有“节育证”或“未婚证”的,按省政府〔1989〕114号档案规定,公安部门只準申报暂住登记,不予办理暂住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发给营业执照,劳动部门不予办理劳务许可证,僱人单位及个体工商业主不得雇用,房管部门及房主不得向其出售及租借住房,交通监理部门不得发给车辆驾驶证。
第七条各街道办事处、镇(乡)政府,对外出从事工商、建筑、劳务以及个体经营的育龄对象,必须办理“节育证”或“未婚证”,同时要对他们进行计画生育政策教育,并与暂住地(单位)加强联繫,掌握他们的计生情况。凡超计画生育未缴清超生费和未落实可靠节育措施的育龄者,不得出具证明。
第八条用工单位在招用外来的已婚育龄人员时,对未有“节育证”或“未婚证”者,不予录用。同时必须把遵守计画生育法规作为劳务契约的一项内容,主动配合当地街、镇(乡)居委、村委搞好计生工作。用工单位应将僱工中育龄妇女的婚育情况和落实节育措施情况,在报到后十天内登记造册,送所在街、镇(乡)计生部门。
第九条对不落实节育措施或计画外怀孕的,用工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当地计画生育部门报告,并负责动员,限期落实。逾期不落实者,根据计生部门的函件,公安部门要取消暂住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吊销营业执照,交通监理部门要扣留驾驶证,用工单位(或业主)要予以解僱,房屋、土地出租单位或业主要收回房屋、土地。放任、包庇者要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十条各招待所、旅馆和房屋出租人,有义务协助计画生育部门做好流动人口的计画生育工作,发现有违反计画生育法规的,必须及时向所在地计画生育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无《準生证》或无街、镇以上计生部门证明的孕妇,医疗部门不得收院待产;凡急产的以宫口开全(拨露)为界,宫口未开全的做引产处理,宫口已开全的(含拨露)準予接产,待户籍所在地或现住地作了处罚以后,凭镇(街)以上单位处罚证明补发出生证。
第十二条因违反计画生育规定被用人单位开除或自动离职、退职的育龄夫妇,在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时,须落实节育措施,并按规定接受处理。否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发给营业执照。已从事个体经营者,凡违反本规定的,视情况由计生部门会同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流动人口计画生育的经费,由各级财政在每年的预算中划出专款用于流动人口计画生育管理。

第三章 奖罚

第十四条对在流动人口计画生育管理工作中成绩显着的单位或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实行晚婚晚育和已领取独生子女证者,在申领营业执照时应予优先安排。
第十六条举报计画外怀孕对象情况确实者,在所举报罚款中提取10%奖励举报者。
第十七条对违反计画生育者,除及时责令进行补救措施外,计画外怀孕的,罚款二百元至五百元;非婚生育的罚款二千元至三千元;抢生二胎者,罚款四千元至五千元;超生三胎者,罚款六千元至八千元。
由于用工单位工作责任心不强,造成招用人员计画外生育的,除对超生者处罚外,并对用工单位处以二千元至三千元的罚款。
第十八条伪造、骗取计画生育证明者,罚款五百元。医务人员出具假节育手术证明者,要给予政纪处分,并罚款八百元。
第十九条收藏、包庇违反计画生育的外来人员者,视情节轻重,罚款一百元至五百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本条所指行为者,除罚款外,并由主管单位给予政纪处分。
第二十条流动人口违反计画生育者的罚款由其本人负责;如本人一时交不足罚金,有雇用单位的由单位先垫缴,无固定单位的由留宿户主垫缴,然后由单位和户主向当事人收回。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计画生育的单位和个人的罚款,由被处罚者所在的街、镇(乡)执行,统一使用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罚款收据。罚款全额上交区、县财政局统管(区、县再按30%的比例上缴市财政),用作计画生育经费。
第二十二条阻挠计画生育工作或辱骂、殴打计生工作人员者,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二十三条凡对计画生育处罚不服的,可于接到处罚通知第二日起十五天内向上一级计生部门申请複议;如当事人对複议决定仍不服的,可在接到複议决定通知第二日起十天内向处罚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拒不执行又不抗诉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各区、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暂行规定,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广州市计画生育委员会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我市公布的有关规定,如与本规定不符的,执行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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