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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S-SL01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认可方案

(2020-04-19 11:17:24) 百科综合

CNAS-SL01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认可方案

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 简称 NIM) 是国际计量委员会( CIPM)《国家计量基(标)準和国家计量院签发的校準与测量证书互认协定》( CIPM-MRA) 的签署成员, 是我国的计量科学研究中心和国家级法定计量技术机构,承担研究、建立、保存、维护国家计量基準和国家计量标準,复现单位量值,研製标準物质等的职责。

基于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在量值溯源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的特殊性,依据ILAC-BIPM 对于国家计量院认可的联合声明, 制定本认可方案, 在认可周期、认可评审方式、评审员资格评审报告和证书格式等方面做出专门的规定。

基本介绍

  • 中文名:CNAS-SL01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认可方案
  • 发布时间:2012-11-28
  • 发布机构: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 实施时间:2012-11-28

前 言


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 简称 NIM) 是国际计量委员会( CIPM)《国家计量基(标)準和国家计量院签发的校準与测量证书互认协定》( CIPM-MRA) 的签署成员, 是我国的计量科学研究中心和国家级法定计量技术机构,承担研究、建立、保存、维护国家计量基準和国家计量标準,复现单位量值,研製标準物质等的职责。基于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在量值溯源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的特殊性,依据ILAC-BIPM 对于国家计量院认可的联合声明, 制定本认可方案, 在认可周期、认可评审方式、评审员资格评审报告和证书格式等方面做出专门的规定。
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认可方案

範围

本认可方案仅适用于 CNAS 对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的认可。

规範性引用档案

3.1 CIPM-ILAC 对国家计量院认可联合声明3.2 CNAS-CL01《检测和校準实验室能力认可準则》3.3 CNAS-RL01《 实验室认可规则》

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认可方案


4.1 校準和测量能力( CMCs) :
是指在常规条件下,提供给用户的校準与测量能力:(a) 在 CIPM-MRA 的 BIPM 关键比对资料库( KCDB)中发布的;或(b) 签署 ILAC 协定的实验室认可範围中所描述的。
4.2《国家计量基(标)準和国家计量院签发校準与测量证书互认协定》 ( CIPM-MRA):由国际计量委员会( CIPM)起草的国际多边承认协定,在《米制公约》中赋予其权力,由《米制公约》缔约国和国际计量大会附属成员的国家计量院( NMIs) 院长签署。其目的为:
● 建立由 NMIs 维护的国家测量基(标)準的等效;
● 建立 NMIs 签发的校準和测量证书的互认机制;
● 为政府和其他部门签订国际贸易、商业和法务相关的更广泛协定提供可靠的技术基础。
4.3 同行评审专家( PR): 符合区域计量组织( RMOs)、 国际计量委员会( CIPM)导则要求的,熟悉和参加相关计量领域的技术活动,有能力对国家计量院的技术能力进行评审的人员。

对认可规则的补充要求


5.1 评审组组成
对 NIM 校準能力的初评、扩项和複评审,评审组的选择依据 5.2.1 至 5.2.3 的要求, 对校準能力的监督评审,评审组的选择依据 5.2.3 的要求。
5.2 校準能力的评审5.2.1 评审组长或体系评审员:选择经亚太计量规划组织( APMP) 同意的 CNAS 评审员担任评审组长或负责体系评审。评审组长原则上负责质量管理体系的评审。
5.2.2 对已纳入 CIPM-MRA 的 CMC 或申请纳入 MRA 的 CMC,应选择 CIPM 或APMP 认可的国际同行评审专家负责技术能力评审。
5.2.3 对没有纳入 CIPM-MRA 範围的校準能力, 属于国家计量基準或复现 SI 单位的校準能力的,一般情况下, CNAS 选择其他国家或经济体计量院的技术专家评审;其他校準能力, CNAS 选择国内具备能力的评审员评审。
5.3 标準物质生产者能力的评审
5.3.1 评审组长和体系评审员的选择参照 5.2.1 进行选择。
5.3.2 对已纳入 CIPM-MRA 的 CMC 或申请纳入 MRA 的 CMC,应选择 APMP 认可的国际同行评审专家负责技术能力评审。对没有纳入 CIPM-MRA 範围之外的能力,CNAS 选择其他国家或经济体具有同等技术水平的从事标準物质生产的专家进行技术能力评审。
5.3.3 对标準物质生产者( RMP)评审,可形成单独的评审小组进行技术能力和管理体系的评审。
5.4 检测能力的评审
检测能力由 CNAS 按照常规程式选定评审组长和评审员进行评审,按照 CNAS通用认可程式实施。
5.5 评审组职责
5.5.1 评审组长职责:全面负责评审组的工作,并及时就相关问题与被评审方沟通;a. 与同行评审专家沟通,告知评审要求、确定评审时间,制定评审日程表,并提交被评审方和评审专家;b. 主持每次评审的首末次会议,需要时也可以指派他人主持;c. 负责或指派他人负责质量管理体系符合性审查;d. 完成或收集相应的评审报告,并提交CNAS和APMP。
5.5.2 同行评审员职责:a. 对相应的技术能力进行评审;b. 使用CIPM或APMP的模版完成评审报告,并确定评审发现;c. 对NIM提交的纠正措施计画和实施证据进行评审,确认其有效性,并将确认结果反馈评审组长。
5.6 现场评审5
.6.1 所有参加评审的人员需签署 CNAS 编制的“公正性和保密声明”。
5.6.2 评审组长或其委派的人员参加每个阶段评审的首次会议,并将上次评审发现传递给各阶段评审组成员。首次会议需保留签到表。
5.6.3 各组按照既定日程单独与 NIM 进行意见交流和举办末次会,评审组长或其委派的 CNAS 工作人员参加末次会议。末次会议需保留签到表。
5.7 认可周期及能力表述
5.7.1 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的 CNAS 认可周期为 5 年。
5.7.2 CNAS 认可的校準和标準物质生产能力表述,使用 CIPM 或 APMP 规定的格式,检测能力採用 CNAS 规定的模版来描述。
5.7.2.1 对认可的校準能力的表述,由于 CIPM 和 APMP 是用参数(参量)表述能力範围,因此, NIM 应识别和建立认可範围内具体能够校準的测量设备( 校準项目) 清单, 并公布在 NIM 的网站上, 该清单应至少包含以下信息:a. 测量设备( 校準项目)名称;b. 校準方法(名称、编号、版本号);c. 限制範围和说明(如测量範围的限制、 工作介质等);NIM 应保留该清单修订的情况,包括每次修订的时间和修订的内容。
5.7.2.2 当 NIM 变更或增加清单中的校準方法时,必须进行方法验证或确认,并保存确认记录。如果所涉及的校準能力不在实验室认可範围之内,实验室应向 CNAS 提出扩大认可範围的申请,以将变更或新增的校準能力纳入认可範围。
5.8 监督评审
在 5 年认可周期内,应实施 3 次监督评审,分别在颁证日期后 12 个月( 1 年)、30 个月(间隔 1 年半)和 42 个月(间隔 1 年)进行。 监督评审一般情况下,由 CNAS安排国内评审员实施,三次监督应覆盖全部认可範围。
5.9 评审模式.
5.9.1 对 NIM 的複评审、扩项或监督评审可按照专业或 NIM 下设的实验室(专业所)分别进行, 但应确保一次完整的複评或监督评审在三个月内完成。
5.9.2 NIM 能力範围中每个专业的複评时间可能不同,但需确保每 5 年複评一次,在CNAS 计画的複评中,未到複评的项目可做监督处理, CNAS 秘书处应建立具体的监督和複评计画,明确具体技术能力的监督和複评时间。
5.10 能力验证的要求NIM 参加的能力验证活动或作为主导实验室组织实施的能力验证活动,只要可能,应满足 CNAS-RL02 的要求。

对认可準则的补充要求

6.1 对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的认可评审,分别依据下列準则实施:
a. 校準能力: CNAS-CL01(等同採用 ISO/IEC 17025)、 CNAS-CL25;
b. 标準物质生产能力: CNAS-CL04( 等同採用 ISO Guide 34);
c. 检测能力: CNAS-CL01 和 CNAS 发布的相关领域的套用说明。

其他

7.1 本方案中与其他认可规範档案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方案执行。 本方案未规定的其他认可相关事宜, 当 ILAC、 CIPM 或 APMP 均未做规定时, 按 CNAS 相关认可档案执行。
7.2 本方案徵得 NIM 同意, 并由 CNAS 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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