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準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準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国实验室的实际状况、国内外实验室管理经验和我国实验室评审工作的经验由国家认监委组织制订的,颁发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其目的是要贯彻实施《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準则
- 机构: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时间:2006-7-27
- 实施时间:2007 年1 月1 日
关于印发的通知
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认实函〔2006〕141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贯彻实施《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準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国实验室的实际状况、国内外实验室管理经验和我国实验室评审工作的经验,国家认监委组织制订了《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準则》(以下简称《评审準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保证《评审準则》的顺利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学习《评审準则》,加强宣传和指导,及时进行新评审準则的宣贯,督促实验室及时进行转版。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审查认可)的评审应当遵守本準则。
三、国家认监委将依据《评审準则》编写培训教材,并组织开展国家级评审员及省级评审员师资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各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开展省级以下评审员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执行实验室现场评审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具有注册评审员资质。
四、取得国家认监委确定的认可机构认可的实验室申请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审查认可)的,只对本準则有别于认可準则的特定条款(黑体字部分)进行评审。同时申请实验室认可和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审查认可)的,应按实验室认可準则和本準则的特殊条款进行评审。
五、本準则有关规定与原有关档案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準则规定为準执行。
六、本评审準则自2007 年1 月1 日起开始实施,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实验室应于2007 年12 月31 日前完成转版工作,届时, 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準则》(试行)废止 。
特此通知。
附属档案: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準则
二○○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资质认定评审
总则
1.1 为贯彻实施《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确保科学、规範地实施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评审,为实验室资质行政许可提供可靠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準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準则。
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授权、验收)的评审应当遵守本準则。
1.3 本準则所称的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是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实验室的基本条件和能力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相关技术规範或者标準实施的评价和承认活动。
1.4 实验室的资质认定评审,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準确、统一规範、有利于检测资源共享和避免不必要重複的原则。
1.5 对取得国家认监委确定的认可机构认可的实验室进行资质认定,只对本準则特定条款(黑体字部分)进行评审。同时申请实验室认可和资质认定的,应按实验室认可準则和本準则的特定条款进行评审。
参考档案
GB/T15481:2000《检测和校準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ISO/IEC17025:2005《检测和校準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86 号局长令)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準则》(试行)(质技监认实函[2000]046 号)
术语和定义
本準则使用《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GB/T15481:1999《检测和校準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中给出的相关术语和定义。
管理要求
4.1 组织
实验室应依法设立或注册,能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保证客观、公正和独立地从事检测或校準活动。
4.1.1 实验室一般为独立法人;非独立法人的实验室需经法人授权,能独立承担第三方公正检验,独立对外行文和开展业务活动,有独立帐目和独立核算。
4.1.2 实验室应具备固定的工作场所,应具备正确进行检测和/或校準所需要的并且能够独立调配使用的固定、临时和可移动检测和/或校準设备设施。
4.1.3 实验室管理体系应覆盖其所有场所进行的工作。
4.1.4 实验室应有与其从事检测和/或校準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4.1.5 实验室及其人员不得与其从事的检测和/或校準活动以及出具的数据和结果存在利益关係;不得参与任何有损于检测和/或校準判断的独立性和诚信度的活动;不得参与和检测和/或校準项目或者类似的竞争性项目有关係的产品设计、研製、生产、供应、安装、使用或者维护活动。
实验室应有措施确保其人员不受任何来自内外部的不正当的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和影响,并防止商业贿赂。
4.1.6 实验室及其人员对其在检测和/或校準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并有相应措施。
4.1.7 实验室应明确其组织和管理结构、在母体组织中的地位,以及质量管理、技术运作和支持服务之间的关係。
4.1.8 实验室最高管理者、技术管理者、质量主管及各部门主管应有任命档案,独立法人实验室最高管理者应由其上级单位任命;最高管理者和技术管理者的变更需报发证机关或其授权的部门确认。
4.1.9 实验室应规定对检测和/或校準质量有影响的所有管理、操作和核查人员的职责、权力和相互关係。必要时,指定关键管理人员的代理人。
4.1.10 实验室应由熟悉各项检测和/或校準方法、程式、目的和结果评价的人员对检测和/或校準的关键环节进行监督。
4.1.11 实验室应由技术管理者全面负责技术运作,并指定一名质量主管,赋予其能够保证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职责和权力。
4.1.12 对政府下达的指令性检验任务,应编制计画并保质保量按时完成(适用于授权/验收的实验室)。
4.2 管理体系
实验室应按照本準则建立和保持能够保证其公正性、独立性并与其检测和/或校準活动相适应的管理体系。管理体系应形成档案,阐明与质量有关的政策,包括质量方针、目标和承诺,使所有相关人员理解并有效实施。
4.3 档案控制
实验室应建立并保持档案编制、审核、批准、标识、发放、保管、修订和废止等的控制程式,确保档案现行有效。
4.4 检测和/或校準分包
如果实验室将检测和/或校準工作的一部分分包,接受分包的实验室一定要符合本準则的要求;分包比例必须予以控制(限仪器设备使用频次低、价格昂贵及特种项目)。实验室应确保并证实分包方有能力完成分包任务。实验室应将分包事项以书面形式徵得客户同意后方可分包。
4.5 服务和供应品的採购
实验室应建立并保持对检测和/或校準质量有影响的服务和供应品的选择、购买、验收和储存等的程式,以确保服务和供应品的质量。
4.6 契约评审
实验室应建立并保持评审客户要求、标书和契约的程式,明确客户的要求。
4.7 申诉和投诉
实验室应建立完善的申诉和投诉处理机制,处理相关方对其检测和/或校準结论提出的异议。应保存所有申诉和投诉及处理结果的记录。
4.8 纠正措施、预防措施及改进
实验室在确认了不符合工作时,应採取纠正措施;在确定了潜在不符合的原因时,应採取预防措施,以减少类似不符合工作发生的可能性。实验室应通过实施纠正措施、预防措施等持续改进其管理体系。
4.9 记录
实验室应有适合自身具体情况并符合现行质量体系的记录製度。
实验室质量记录的编制、填写、更改、识别、收集、索引、存档、维护和清理等应当按照适当程式规範进行。
所有工作应当时予以记录。对电子存储的记录也应採取有效措施,避免原始信息或数据的丢失或改动。
所有质量记录和原始观测记录、计算和导出数据、记录、以及证书 /证书副本等技术记录均应归档并按适当的期限保存。每次检测和/或校準的记录应包含足够的信息以保证其能够再现。记录应包括参与抽样、样品準备、检测和/校準人员的标识。所有记录、证书和报告都应安全储存、妥善保管并为客户保密。
4.10 内部审核
实验室应定期地对其质量活动进行内部审核,以验证其运作持续符合管理体系和本準则的要求。每年度的内部审核活动应覆盖管理体系的全部要素和所有活动。审核人员应经过培训并确认其资格,只要资源允许,审核人员应独立于被审核的工作。
4.11 管理评审
实验室最高管理者应根据预定的计画和程式,定期地对管理体系和检测和/或校準活动进行评审,以确保其持续适用和有效,并进行必要的改进。
管理评审应考虑到:政策和程式的适应性;管理和监督人员的报告;近期内部审核的结果;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由外部机构进行的评审;实验室间比对和能力验证的结果;工作量和工作类型的变化;申诉、投诉及客户反馈;改进的建议;质量控制活动、资源以及人员培训情况等。
技术要求
5.1 人员
5.1.1 实验室应有与其从事检测和/或校準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实验室应使用正式人员或契约制人员。使用契约制人员及其他的技术人员及关键支持人员时,实验室应确保这些人员胜任工作且受到监督,并按照实验室管理体系要求工作。
5.1.2 对所有从事抽样、检测和/或校準、签发检测/校準报告以及操作设备等工作的人员,应按要求根据相应的教育、培训、经验和/或可证明的技能进行资格确认并持证上岗。从事特殊产品的检测和/或校準活动的实验室,其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还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
5.1.3 实验室应确定培训需求,建立并保持人员培训程式和计画。实验室人员应经过与其承担的任务相适应的教育、培训,并有相应的技术知识和经验。
5.1.4 使用培训中的人员时,应对其进行适当的监督。
5.1.5 实验室应保存人员的资格、培训、技能和经历等的档案。
5.1.6 实验室技术主管、授权签字人应具有工程师以上(含工程师)技术职称,熟悉业务,经考核合格。
5.1.7 依法设定和依法授权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其授权签字人应具有工程师以上(含工程师)技术职称,熟悉业务,在本专业领域从业3 年以上。
5.2 设施和环境条件
5.2.1 实验室的检测和校準设施以及环境条件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範或标準的要求。
5.2.2 设施和环境条件对结果的质量有影响时,实验室应监测、控制和记录环境条件。在非固定场所进行检测时应特别注意环境条件的影
响。
5.2.3 实验室应建立并保持安全作业管理程式,确保化学危险品、毒品、有害生物、电离辐射、高温、高电压、撞击、以及水、气、火、电等危及安全的因素和环境得以有效控制,并有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5.2.4 实验室应建立并保持环境保护程式,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确保检测/校準产生的废气、废液、粉尘、噪声、固废物等的处理符合环境和健康的要求,并有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5.2.5区域间的工作相互之间有不利影响时,应採取有效的隔离措施。
5.2.6对影响工作质量和涉及安全的区域和设施应有效控制并正确标识。
5.3 检测和校準方法
5.3.1 实验室应按照相关技术规範或者标準,使用适合的方法和程式实施检测和/或校準活动。实验室应优先选择国家标準、行业标準、地方标準;如果缺少指导书可能影响检测和/或校準结果,实验室应制定相应的作业指导书。
5.3.2 实验室应确认能否正确使用所选用的新方法。如果方法发生了变化,应重新进行确认。实验室应确保使用标準的最新有效版本。
5.3.3 与实验室工作有关的标準、手册、指导书等都应现行有效并便于工作人员使用。
5.3.4 需要时,实验室可以採用国际标準,但仅限特定委託方的委託检测。
5.3.5 实验室自行制订的非标方法,经确认后,可以作为资质认定项目,但仅限特定委託方的检测。
5.3.6 检测和校準方法的偏离须有相关技术单位验证其可靠性或经有关主管部门核准后,由实验室负责人批准和客户接受,并将该方法偏离进行档案规定。
5.3.7 实验室应有适当的计算和数据转换及处理规定,并有效实施。
当利用计算机或自动设备对检测或校準数据进行採集、处理、记录、报告、存储或检索时,实验室应建立并实施数据保护的程式。该程式应包括(但不限于):数据输入或採集、数据存储、数据转移和数据处理的完整性和保密性。
5.4 设备和标準物质
5.4.1 实验室应配备正确进行检测和/或校準(包括抽样、样品製备、数据处理与分析)所需的抽样、测量和检测设备(包括软体)及标準物质,并对所有仪器设备进行正常维护。
5.4.2 如果仪器设备有过载或错误操作、或显示的结果可疑、或通过其他方式表明有缺陷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加以明显标识,如可能应将其储存在规定的地方直至修复;修复的仪器设备必须经检定、校準等方式证明其功能指标已恢复。实验室应检查这种缺陷对过去进行的检测和/或校準所造成的影响。
5.4.3 如果要使用实验室永久控制範围以外的仪器设备(租用、借用、使用客户的设备),限于某些使用频次低、价格昂贵或特定的检测设施设备,且应保证符合本準则的相关要求。
5.4.4 设备应由经过授权的人员操作。设备使用和维护的有关技术资料应便于有关人员取用。
5.4.5 实验室应保存对检测和/或校準具有重要影响的设备及其软体的档案。该档案至少应包括:
a) 设备及其软体的名称;
b) 製造商名称、型式标识、系列号或其他唯一性标识;
c) 对设备符合规範的核查记录(如果适用);
d) 当前的位置(如果适用);
e) 製造商的说明书(如果有),或指明其地点;
f) 所有检定/校準报告或证书;
g) 设备接收/启用日期和验收记录;
h) 设备使用和维护记录(适当时);
i) 设备的任何损坏、故障、改装或修理记录。
5.4.6 所有仪器设备(包括标準物质)都应有明显的标识来表明其状态。
5.4.7若设备脱离了实验室的直接控制,实验室应确保该设备返回后,在使用前对其功能和校準状态进行检查并能显示满意结果。
5.4.8 当需要利用期间核查以保持设备校準状态的可信度时,应按照规定的程式进行。
5.4.9 当校準产生了一组修正因子时,实验室应确保其得到正确套用。
5.4.10 未经定型的专用检测仪器设备需提供相关技术单位的验证证明。
5.5 量值溯源
5.5.1 实验室应确保其相关检测和/或校準结果能够溯源至国家基标準。实验室应制定和实施仪器设备的校準和/或检定(验证)、确认的总体要求。对于设备校準,应绘製能溯源到国家计量基準的量值传递方框图(适用时),以确保在用的测量仪器设备量值符合计量法制规定。
5.5.2 检测结果不能溯源到国家基标準的,实验室应提供设备比对、能力验证结果的满意证据。
5.5.3 实验室应制定设备检定/校準的计画。在使用对检测、校準的準确性产生影响的测量、检测设备之前,应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範或者标準进行检定/校準,以保证结果的準确性。
5.5.4 实验室应有参考标準的检定/校準计画。参考标準在任何调整之前和之后均应校準。实验室持有的测量参考标準应仅用于校準而不用于其他目的,除非能证明作为参考标準的性能不会失效。
5.5.5 可能时,实验室应使用有证标準物质(参考物质)。没有有证标準物质(参考物质)时,实验室应确保量值的準确性。
5.5.6 实验室应根据规定的程式对参考标準和标準物质(参考物质)进行期间核查,以保持其校準状态的置信度。
5.5.7 实验室应有程式来安全处置、运输、存储和使用参考标準和标準物质(参考物质),以防止污染或损坏,确保其完整性。
5.6 抽样和样品处置
5.6.1 实验室应有用于检测和/或校準样品的抽取、运输、接收、处置、保护、存储、保留和/或清理的程式,确保检测和/或校準样品的完整性。
5.6.2 实验室应按照相关技术规範或者标準实施样品的抽取、製备、传送、贮存、处置等。没有相关的技术规範或者标準的,实验室应根据适当的统计方法制定抽样计画。抽样过程应注意需要控制的因素,以确保检测和/或校準结果的有效性。
5.6.3 实验室抽样记录应包括所用的抽样计画、抽样人、环境条件、必要时有抽样位置的图示或其他等效方法,如可能,还应包括抽样计画所依据的统计方法。
5.6.4实验室应详细记录客户对抽样计画的偏离、添加或删节的要求,并告知相关人员。
5.6.5 实验室应记录接收检测或校準样品的状态,包括与正常(或规定)条件的偏离。
5.6.6 实验室应具有检测和/或校準样品的标识系统,避免样品或记录中的混淆。
5.6.7 实验室应有适当的设备设施贮存、处理样品,确保样品不受损坏。实验室应保持样品的流转记录。
5.7 结果质量控制
5.7.1 实验室应有质量控制程式和质量控制计画以监控检测和校準结果的有效性,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a) 定期使用有证标準物质(参考物质)进行监控和/或使用次级标準物质(参考物质)开展内部质量控制;
b) 参加实验室间的比对或能力验证;
c) 使用相同或不同方法进行重複检测或校準;
d) 对存留样品进行再检测或再校準;
e) 分析一个样品不同特性结果的相关性。
5.7.2 实验室应分析质量控制的数据,当发现质量控制数据将要超出预先确定的判断依据时,应採取有计画的措施来纠正出现的问题,并防止报告错误的结果。
5.8 结果报告
5.8.1 实验室应按照相关技术规範或者标準要求和规定的程式,及时出具检测和/或校準数据和结果,并保证数据和结果準确、客观、真实。报告应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5.8.2 检测和/或校準报告应至少包括下列信息:
a) 标题;
b) 实验室的名称和地址,以及与实验室地址不同的检测和/或校準的地点;
c) 检测和/或校準报告的唯一性标识(如系列号)和每一页上的标识,以及报告结束的清晰标识;
d) 客户的名称和地址(必要时);
e) 所用标準或方法的识别;
f) 样品的状态描述和标识;
g) 样品接收日期和进行检测和/或校準的日期(必要时);
h) 如与结果的有效性或套用相关时,所用抽样计画的说明;
i) 检测和/或校準的结果;
j) 检测和/或校準人员及其报告批准人签字或等效的标识;
k) 必要时,结果仅与被检测和/或校準样品有关的声明。
5.8.3 需对检测和/或校準结果做出说明的,报告中还可包括下列内容:
a) 对检测和/或校準方法的偏离、增添或删节,以及特定检测和/或校準条件信息;
b) 符合(或不符合)要求和/或规範的声明;
c)当不确定度与检测和/或校準结果的有效性或套用有关,或客户有要求,或不确定度影响到对结果符合性的判定时,报告中还需要包括不确定度的信息;
d) 特定方法、客户或客户群体要求的附加信息。
5.8.4 对含抽样的检测报告,还应包括下列内容:
a) 抽样日期;
b) 与抽样方法或程式有关的标準或规範,以及对这些规範的偏离、增添或删节;
c) 抽样位置,包括任何简图、草图或照片;
d) 抽样人;
e)列出所用的抽样计画;
f)抽样过程中可能影响检测结果解释的环境条件的详细信息。
5.8.5 检测报告中含分包结果的,这些结果应予清晰标明。分包方应以书面或电子方式报告结果。
5.8.6 当用电话、电传、传真或其他电子/电磁方式传送检测和/或校準结果时,应满足本準则的要求。
5.8.7 对已发出报告的实质性修改,应以追加档案或更换报告的形式实施;并应包括如下声明:“对报告的补充,系列号……(或其他标识)”,或其他等效的文字形式。报告修改应满足本準则的所有要求,若有必要发新报告时,应有唯一性标识,并注明所替代的原件。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準则》共19个要素,其中管理要求:11个要素,技术要求:8个要素;评审要点有104个,其中管理要求:51个要点,技术要求:53个要点。
认证实验室体系覆盖所要求的19个要素,并针对性掌握了104个评审要点,现场评审时应该无大问题。.
要素
分为管理要求和技术要求,共19个要素。
1.管理要求(11个)
1.1组织
1.2管理体系
1.3档案控制
1.4检测和/或校準分包
1.5服务和供应品的採购
1.6契约评审
1.7申诉和投诉
1.8纠正措施、预防措施及改进
1.9记录
1.10内部审核
1.11管理评审
2.技术要求(8个)
2.1人员
2.2设施和环境条件
2.3检测和校準方法
2.4设备和标準物质
2.5量值溯源
2.6抽样和样品处置
2.7结果质量控制
2.8结果报告
评审要点
各个要素与评审要点分布具体如下:
4.管理要求(51个)
4.1组织(12个)
4.2管理体系(5个)
4.3档案控制(4个)
4.4检测和/或校準分包(3个)
4.5服务和供应品的採购(4个)
4.6契约评审(2个)
4.7申诉和投诉(3个)
4.8纠正措施、预防措施及改进(4个)
4.9记录(6个)
4.10内部审核(5个)
4.11管理评审(3个)
5.技术要求(53个)
5.1人员(7个)
5.2设施和环境条件(6个)
5.3检测和校準方法(6个)
5.4设备和标準物质(10个)
5.5测量溯源(7个)
5.6抽样和样品处理(7个)
5.7结果质量控制(2个)
5.8结果报告(5个)
4.1组织:12个
1)实验室是否具有法律地位的证明档案。
独立法人性质的实验室是否有合法的设立档案或注册证书;
非独立法人性质的实验室是否有批准档案、授权书、最高管理者的任命档案和母体的公正性声明;
实验室应承诺保证客观、公正和独立地从事检测/校準活动,有保持第三方公正地位措施,满足“授权”、“独立”的有关要求。
2)审阅实验室注册、登记档案和工作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的证明档案,确认实验室是否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审查仪器设备的所有权、使用权的证明档案,确认实验室是否具备能够独立调配使用的固定的、临时的或可移动的检测/校準设备和设施,以及设备、设施能否保证正确进行检测/校準。
3)通过审阅管理体系档案,特别是各部门和岗位的职责以及各项管理活动的控制程式,确认其管理体系是否覆盖了所有的工作场所或地点。
检查实验室所有场所的所有工作,验证质量体系能否对其有效的覆盖。
4)查阅实验室在册人员证明,或劳动契约证明,确认实验室是否拥有相对稳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5)查阅实验室是否制定了保证检测/或校準工作公正、客观的有关措施;
能否保持第三方公正性;
能否有效防止任何有损独立性和诚信度的活动;
能否有措施防止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
并考查实验室的实施效果如何。
6)实验室是否制定了保护国家秘密和客户秘密的有关措施,以及在有关的活动中实施情况。
7)分析实验室内部机构设定是否合理,部门职责是否明确,是否能保证质量体系的有效运行。
8)查阅实验室的最高管理者、技术主管、质量主管、各部门负责人和质量监督员是否有符合要求的任命档案,他们的职责规定是否明确、恰当,以及履行职责的状况。
9)是否规定了所有的管理、操作和核查人员的职责,所有的管理、操作和核查人员是否明确本岗位的职责和许可权;
关键人员是否明确了代理人。
10)检查监督工作的範围、计画和记录,监督员职责是否到位,评价其工作的有效性。
11)是否任命了技术主管和质量主管,是否明确了技术主管和质量主管的职责和权力。
12)依法设定或依法授权实验室是否有措施完成政府下达的指令性任务,确保检测数据的公正性和及时性。
4.2管理体系:5个。
1)建立管理体系的职责是否明确并得以落实;
质量过程是否予以明确;
建立的管理体系是否符合本实验室的特点(如移动的、多检测场所等);
相应的质量记录能否证明体系的运行;
是否存在系统性或区域性不符合。
2)审阅实验室管理体系档案的系统性和协调性,以及对照本準则的完整性和符合性。
结合本準则全部要素的评审情况和实施效果,评判管理体系档案与实验室自身状况的适应性和实际运行的有效性。
3)在评审过程中,注意与实验室的重要岗位人员进行沟通,了解其对本岗位的职责和管理体系、质量方针和目标是否清楚明白。
4)是否建立了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质量方针是否适宜;
质量目标是否可测量和可操作。
5)本要素的评审一般要衡量全面评审情况、分析管理体系关键和重点环节管理状况,整体评价管理体系符合本準则的状况和实际效果。应当是评审组集体评判的意见和结论。
4.3档案控制(4个)
1)实验室是否具有档案控制和管理程式,有关的内容和环节是否齐全,规定是否合理且具可操作性。
2)实验室内部档案的审批手续是否齐全;现场使用的各种档案是否标识清晰。
3)实验室现场是否使用失效或废止的档案;是否存在一个档案出现不同版本的问题。
4)实验室受控档案是否定期审核,必要时进行修订,更改的档案是否经过再批准,并加以说明。
4.4检测和/或校準分包(3个)
1)实验室是否确定了分包实验室的名单,每个分包的实验室是否符合本準则和相关技术能力。
2)实验室分包项目是否符合本準则限定的三种情况。
3)实验室每一次分包是否徵得客户书面同意。
4.5服务和供应品的採购(4个)
1)实验室是否制定了服务和供用品的选择、购买和验收、储存的相关管理程式档案。
2)实验室是否对服务和供应方进行了评价,是否建立了服务方/供应方的名单。
3)实验室已发生的採购是否受控,是否正确选择具备资格的供应方。
4)实验室是否已规定了对採购品的验收要求,对供应品、试剂和消耗性材料是否经过验收。
4.6契约评审(2个)
1)实验室是否制定评审客户要求、标书和契约的相关程式档案,不同情况下的评审规定或要求是否明确。
2)实验室是否对不同类型的委託书、标书或契约,按照不同的规定实施了评审。
4.7申诉和投诉(3个)
1)实验室是否制定处理申诉和投诉程式档案,主动徵求客户意见。
2)实验室处理申诉和投诉过程是否符合程式档案的规定和要求。
3)确属实验室原因造成的投诉或申诉,是否对原因进行分析,并採取有效纠正措施,对有关工作领域或管理体系进行改进。
4.8纠正措施、预防措施及改进(4个)
1)实验室是否编制了不符合工作的控制程式,对不符合工作予以及时处理。
2)实验室是否编制了纠正措施程式,在“评价表明不符合工作可能再度发生”时,执行纠正措施程式。并根据实验室的实际,分析程式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3)实验室对出现的不符合工作或对潜在造成不符合的原因,是否採取了纠正措施或预防措施。
4)实验室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的实施结果是进行了验证。
4.9记录(6个)
1)实验室是否编制了记录管理程式,内容是否齐全、合理。
2)实验室的管理记录和技术记录的信息是否“足够”,是否能够“复现”管理和技术活动。
3)实验室的各种记录填写和更改是否正确、完整、清晰、明了。
4)实验室是否规定了记录的保存期限,保存期限是否合理,是否按照规定保存相关记录。
5)实验室现存记录是否安全储存、妥善保管,保存方式是否合理,方便存取、查阅方便。
6)实验室是否按照4.1.6条的规定,做到为客户保密。
4.10内部审核(5个)
1)实验室是否制定了内部审核控制程式。
2)实验室是否按照程式规定开展了内部审核,审核其完整的内审资料。
3)实验室内审工作程式是否规範、记录是否齐全、不符合报告是否事实清楚、定性準确、针对不符合工作制定的纠正措施是否合理、纠正措施是否实施、实施的结果是否进行了验证等。
4)每个年度的内审工作是否包括管理体系的所有要素,是否覆盖了实验室的所有部门和工作场所。
5)内审人员是否进行了资格确认,是否经过恰当的培训;内审人员是否做到了独立于被审核的工作。
4.11管理评审(3个)
1)实验室是否编制了管理评审控制程式档案。
2)管理评审工作是否按照规定和计画组织实施,每次评审输入是否明确,评审是否充分,结果是否恰当。
3)管理评审报告提出的有关措施是否纳入改进,其结果是否得到验证。
5.1人员(7个)
1)实验室人员的数量和能力是否满足所从事工作的需要;契约制人员、其他的技术人员和关键支持人员是否胜任,其工作是否符合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2)所有人员的持证上岗记录,有无资格确认,上岗授权是否明确。
3)实验室是否制订人员培训程式和计画,有无培训计画实施的培训记录。
4)对培训中人员的监督要求。
5)查实验室人员档案是否符合要求。
6)实验室技术主管、授权签字人的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7)依法设定和依法授权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其授权签字人是否满足要求。
5.2设施和环境条件(6个)
1)实验室设施和环境条件是否满足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範和标準的要求。
2)设施和环境条件影响结果时,实验室是否有监控记录;
非固定场所检测时是否有规定。
3)实验室安全作业管理程式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4)实验室环境保护程式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5)区域间的工作相互之间有不利影响时,是否採取有效的隔离措施。
6)对影响工作质量和涉及安全的区域和设施是否有效控制并正确标识。
5.3检测和校準方法(6个)
1)实验室是否选择使用适合的方法,是否制定必要的作业指导书。
2)实验室是否对选用的新方法(包括变化的方法)进行确认,是否使用标準的最新有效版本。
3)与实验室工作有关的标準、手册、指导书是否现行有效并便于相关工作人员使用。
4)实验室採用的国际标準和自行制定的非标方法是否仅限特定委託方的检测,非标方法是否经过确认。
5)实验室对检测/校準方法的偏离是否有相关技术单位的验证、有关主管部门的核准、实验室负责人的批准、客户接受,是否将偏离方法形成档案。
6)实验室是否建立并实施计算和数据转换及处理的规定,是否建立并实施数据保护的程式。
5.4设备和标準物质(10个)
1)实验室是否配备了正确进行检测/校準所需的全部设备及软体、标準物质;所有仪器设备是否正常维护。
2)仪器设备出现缺陷时,是否立即停用并明确标识;
修复的仪器设备是否经过检定、校準等方式证明其功能指标已恢复;实验室是否检查这种缺陷对过去的检测/校準的影响。
3)实验室使用的永久控制範围以外的仪器设备是否仅限于使用频次低、价格昂贵或特定的检测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本準则的相关要求。
4)所有设备是否均授权人员操作,设备使用和维护的有关技术资料是否便于有关人员取用。
5)实验室是否保存对检测/校準有重要影响的设备及其软体的档案,档案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6)所有仪器设备和标準物质是否均有明显的状态标识。
7)脱离实验室直接控制的设备,返回后、恢复使用前,实验室是否对其功能和校準状态进行检查并显示满意结果。
8)需要时,是否建立设备期间核查程式并执行。
9)校準产生修正因子时,实验室是否正确套用。
10)未经定型的专用检测仪器设备是否有相关技术单位的验证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