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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邮政条例

(2020-02-04 10:42:34) 百科综合

甘肃省邮政条例

《甘肃省邮政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2年8月1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邮政条例》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绍

  • 中文名:甘肃省邮政条例
  • 单位: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时间:2012年8月10日
  • 施行时间:2012年10月1日起

概述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3号)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8月10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三章 社会扶持
第四章 普遍服务
第五章 快递业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加强对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保护用户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省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州)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工商行政管理、公安、国家安全、民政、交通运输、进出口检验检疫、海关、铁路、民航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邮政有关的工作。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邮政事业与当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逐步实现邮政普遍服务均等化。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四条 省邮政管理部门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方便用邮的原则编制全省邮政发展规划;市(州)邮政管理部门按照全省邮政发展规划编制本地区邮政发展规划。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对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建设给予支持,重点扶持农村边远地区邮政设施的建设。建设城市新区、独立工矿区、开发区、住宅区、旅游区、商业区或者对旧城区进行改建,应当按照城乡规划的要求,同时建设配套的邮政服务网点、邮筒(箱)和邮政报刊亭等邮政设施。
第六条 乡镇应当设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所。行政村或者中心村应当设定村邮站(点),负责本村邮件的接收和投递工作。村邮站(点)建设应当纳入当地新农村建设规划,地方财政给予资金支持,由村委会负责提供所需场地和人员,邮政企业负责提供业务单式、用具和业务方面的支持和指导。乡镇邮政所和村邮站(点)的选址应当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村庄规划的要求,方便民众用邮。
第七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等应当设定接收邮件的场所,并为邮政企业投递邮件提供便利。新建居民小区、居民楼,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準将邮政信报箱群建设纳入建筑设计範围,并在地面首层设定信报箱群,所需费用计入建设成本。未设定信报箱群或者设定的信报箱群未达到国家标準的,相关部门不予验收。已建成的居民小区或者居民楼未设定信报箱群的,由产权所有者、管理者负责设定或者委託邮政企业设定,所需费用由产权所有者协商解决。
第八条 因城乡建设需要,徵收邮政场所、拆迁邮筒(箱)时,应当与当地邮政企业协商,在方便用户、保证邮政工作正常进行和不降低服务标準的情况下,由徵收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将邮政设施迁移或者另建,所需费用由徵收、拆迁单位依法承担。

第三章 社会扶持

第九条 邮政企业根据社会需要和城市规划要求,经批准在公共场所设定邮筒(箱)、邮政报刊亭等公用设施,免交城市道路占用费等相关费用,有关部门应当在选址、用地、供电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十条 非营利性邮政设施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依法取得的划拨土地必须用于建设非营利性邮政设施,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前款所称非营利性邮政设施,包括邮件处理中心、邮政支局(所),邮政运输、物流配送中心,邮件转运站,国际邮件互换局、交换站,集装容器(邮袋、报皮)维护调配处理场。
第十一条 带有邮政专用标誌的普遍服务运邮车辆经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免办道路运输证;在执行邮件运递任务时免收停车费;通过收费路段时通行费予以优惠,具体优惠数额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政府确定的标準执行。
带有邮政专用标誌的普遍服务运邮车辆需要经过禁行路线、路段或者在禁止停车地段停车的,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在不影响交通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通行或者临时停车;进出港口和通过检查站时,应当优先放行;发生交通事故时,公安机关应当迅速通知相关企业,并协助保护邮件安全。
第十二条 快递企业运递快件的专用车辆,需要经过禁行路段或者在禁止停车地段停车的,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在不影响交通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通行或者临时停车。
第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邮政管理部门审核的市(州)县邮政企业及所属分支机构网点表册,统一办理年检手续。
第十四条 工商、税务、民航、铁路、海关等相关部门应当对快递企业发展给予必要的支持。

第四章 普遍服务

第十五条 邮政企业应当根据国家制定的普遍服务标準提供邮政普遍服务。
第十六条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着位置公示服务种类、营业时间、资费标準、禁限寄物品目录、邮件和汇款的查询及损失赔偿办法,并提供必要的服务用品(具)。
第十七条 邮政企业在城市每周的营业时间应当不少于六天,投递邮件每天至少一次;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每周的营业时间应当不少于五天,投递邮件每周至少五次。
邮政营业网点调整营业时间时,应当提前五个工作日发布公告。
第十八条 具备通邮条件的住宅或者单位,邮政企业应当自住户和单位办理邮件投递手续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通邮。
尚不具备通邮条件的地段、单位或者个人的邮件、报刊,投交双方可商定投交点,也可设立邮件代投点,统一接收邮件。未设定收发室的居民小区、未设定信报箱或者信报箱不能使用的居民楼房,社区委员会或者其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为邮政企业投递服务提供必要协助或者代收服务。
第十九条 用户交寄信件时,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準的信封,并正确填写收件人的姓名、地址和邮政编码。地名和门牌号码发生变更的,民政部门和公安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通知邮政企业,邮政企业应当根据变更后的地名和门牌号码进行投递。
第二十条 邮政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泄露国家机密;
(二)违反国家规定,不执行收寄验视制度、收寄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的物品;
(三)擅自变更邮政普遍服务收费标準或者增加收费项目,强迫、误导用户使用高资费邮政业务或者搭售商品;
(四)无故拒绝、拖延、中断邮政业务;
(五)违法向他人提供用户使用邮政服务的信息;
(六)私拆、隐匿、毁弃、盗窃邮件,贪污、冒领用户款物;
(七)出租、出借带有邮政专用标誌的车辆或者利用带有邮政专用标誌的车辆从事邮件运递以外的活动;
(八)转让、出租、出借邮政专用用品(具);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快递业务

第二十一条 快递企业应当根据国家制定的快递服务标準提供快递服务。
第二十二条 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许可,并按照许可的经营範围、地域範围提供快递服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省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快递企业设立、撤销或者分立、合併分支机构的,应当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快递企业停止经营快递业务的,应当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交回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对尚未投递的快件按照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妥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快递企业收取快件时,应当在快递运单详细填写快件的重量、资费等信息,并在显着位置注明时限、保价及赔偿条款等保障用户权益的相关内容。
用户应当阅读快递运单,正确填写收寄人的姓名、地址、电话及所寄物品的品名和数量,同时在相应位置签字确认。
快递运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约法》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公开的服务承诺视为契约条款。
第二十五条 快递企业组织投递应当不超出向用户承诺的服务时限,同城快递超过承诺时限三日,省内异地和省际快件超过承诺时限七日视为彻底延误快件,快递企业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快递企业对快件提供至少两次投递。因收件人的原因投递两次未能投交的快件,收件人仍需要快递企业投递的,快递企业可以加收费用,并应当事先告知收件人收费标準。
第二十六条 快递企业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加强对快递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
快递企业从业人员中符合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标準的人员比例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标準。
第二十七条 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快递企业或者用户的合法权益;
(二)冒用他人名称、商标标识和企业标识,扰乱市场经营秩序;
(三)积压、扣押、延误寄递服务或者擅自中断寄递服务;
(四)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二)、(四)、(五)、(六)项规定的行为;
(五)寄递国家机关公文;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快递服务的监督管理,及时受理用户的申诉、举报,依法查处违反邮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设定用户意见簿、公布监督电话号码,接受用户对服务质量的监督,对用户的举报和投诉在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并予以答覆。
第二十九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监管工作的需要,对外发布有关邮政业服务质量的报告。
第三十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邮政管理部门的要求报告企业有关经营情况、服务质量情况,提供準确、完备的统计数据和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十一条 邮政企业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应当向邮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邮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撤销,并至少提前十日向社会公告。
邮政企业设定邮政营业场所和撤销不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应当事先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并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
第三十二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生产安全。
第三十三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发生重大通信事故或者重大服务阻断时,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省邮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的监督检查,按照国务院规定协助财政、审计部门对邮政企业使用邮政普遍服务补贴资金实施监督。
第三十五条 省邮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指导邮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展快递企业的邮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第三十六条 开办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申请人应当依法在邮政管理部门取得《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许可证》,凭《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第三十七条 生产邮政用品(具),应当符合国家标準或者邮政行业标準,由省邮政管理部门监製,核发监製证书。不得无证或者盗用、冒用、借用监製证号生产、销售邮政用品(具)。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準设定信报箱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邮政管理部门指定其他单位设定信报箱,所需费用由该居民住宅楼的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擅自拆除、迁移邮政设施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新建居民楼和新建单位具备通邮条件,并办理了投递登记手续,十五个工作日内不通邮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邮政企业改正。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八)项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邮政企业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邮政管理部门或者所在单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四)、(五)、(六)、(七)项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快递企业限期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快递企业,还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快递企业从业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它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 邮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所称邮政普遍服务,是指邮政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业务範围、服务标準和资费标準,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用户持续提供的邮政服务。
本条例所称特殊服务,是指邮政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机要通信、国家规定报刊的发行,以及义务兵平常信函、盲人读物和革命烈士遗物的免费寄送等服务。
本条例所称快递业务,是指快速收寄、分发、运输、投递单独封装、具有名址的信件和包裹等物品,以及其他不需要储存的物品,按照承诺时限递送到收件人或者指定地点,并获得签收的寄递服务。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2003年8月1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甘肃省邮政条例》同时废止。

修订草案的说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省人民政府委託,就《甘肃省邮政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一、修订《甘肃省邮政条例》的必要性现行的《甘肃省邮政条例》是2003年8月1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于2003年9月1日开始实施。《甘肃省邮政条例》实施以来,对促进邮政事业发展、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保护用户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邮政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邮政业的快速发展,特别是2009年4月2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现行的《甘肃省邮政条例》中的大部分内容与《邮政法》的规定不相一致,一些条款已不适应我省邮政业的发展和对邮政市场的监管。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上位法调整,立法依据发生重大变化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于2009年4月24日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为适应邮政体制改革的需要和市场发展的变化,对调整的法律关係进行了重大修订完善,同时创设了一系列重要的法律条款。基于1986年《邮政法》制定的《甘肃省邮政条例》,立法依据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及时进行调整完善。并且由于新修订的《邮政法》部分条款比较原则、巨观,需要结合我省邮政业发展和监管工作的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二)执法主体发生重大变更《甘肃省邮政条例》制定于政企合一的背景下,当时的邮政实行政企合一的体制。根据2005年《国务院关于印发邮政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5〕27号)的要求,甘肃省邮政管理局于2006年9月11日成立,成为甘肃省邮政行业管理部门,《甘肃省邮政条例》在内容的适应性和制度的协调性上已经不适应新的情况,有必要进行修订。(三)法律规範对象发生了重大变化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包括快递服务在内的邮政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修订后的《邮政法》,明确赋予了邮政企业以外的各类快递企业的法律地位,而政企合一时制定的《甘肃省邮政条例》没有包含邮政企业以外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已经明显不适应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它的适用範围较窄,无法据此对快递市场进行监管,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需要进一步完善。(四)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需要邮政普遍服务是国家基本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公民通信权利的基本措施。加强和保障邮政普遍服务是这次修改本条例的最主要目的之一,也是最核心的内容。新《邮政法》第86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支持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具体办法。我省国土面积广阔、自然条件多样、基础设施薄弱、农村人口比重高,确保邮政普遍服务显得尤为重要。当前,我省邮政普遍服务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基础设施建设滞后,邮政提供普遍服务的基础设施(主要包括局所网点、邮件处理中心等)不能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而同步发展。全省1200多个乡镇中,523个没有邮政所;全省10000多个行政村中,除乡镇和城镇周边的以外,基本都是靠捎转带解决通邮问题。城镇住户的信报箱,儘管早已有相关部门的规定,但安装率始终不高,只有20%左右,大大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这些问题造成老百姓用邮不便或是无法用邮,企业和民众反映强烈。另一方面,由于我省地理环境特殊,邮政企业运行成本高,出于自身经济效益的考虑,对农村地区、边远山区的邮政服务重视程度不够。局所减少,业务功能降低,服务频次减少,设备设施落后,服务半径不断扩大等。因此通过地方立法明确我省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具体措施,规範邮政服务行为,促进邮政企业履行普遍服务义务,发挥邮政普遍服务在促进贫困地区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三农”、满足人民民众用邮需求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二、《条例(修订草案)》的起草过程2009年10月1日,新修订的《邮政法》颁布实施后,我局考虑到体制调整和上位法变动对邮政行业监管的需要,开始着手準备修订工作。2009年11月2日省邮政管理局向省政府法制办上报了修订计画,2010年至2011年多次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研讨邮政业发展与市场监管问题;多次深入外省和本省各市州、县、乡、村进行调研,对邮政普遍服务等情况掌握了较为充分的第一手资料。2011年,根据省人大、省政府立法计画,省邮政管理局正式向省政府上报了《条例(修订草案)》。考虑到条例修改所涉及的内容与邮政企业密切相关,省政府法制办于2011年5月27日专门赴省邮政公司召开意见徵集会,并在会后先后两次收到来自于省邮政公司的正式意见函,总计27条意见。在此基础上,为了兼顾和保障邮政公司以外的快递企业的利益,也为了确保条例修改的合法性、合理性,使条例的内容设计做到公平公正,更好地服务于社会,省政府法制办会同省邮政管理局,邀请省人大领导、法学专家、社会知名律师、省邮政公司代表和各快递企业代表,于2011年8月12日召开了《甘肃省邮政条例(修订草案)》立法论证会。会议讨论了对条例进行进一步修改完善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与会专家围绕删除条款、新设条款、优惠政策和法律责任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并提出了很多具有针对性和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在充分吸收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省政府法制办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全面的修改、完善,将原条例的6章29条,修改、充实为现在的8章45条,使条例内容深化拓展,体系更加完备。三、需要汇报说明的几个问题(一)关于起草《条例(修订草案)》中我们把握的几个原则在《条例(修订草案)》起草的过程中,我们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邮政行业发展的现状和邮政行业管理的实际,注重把握四个原则:一是坚持与上位法统一的原则。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的,我们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凡是国务院和交通运输部、国家邮政局有明文规定的,我们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对上位法规定比较原则的条款,重点结合我省实际予以细化,增强可操作性。二是坚持完善邮政行业管理体制原则。根据《邮政法》对邮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规定,《条例(修订草案)》进一步明确政企分开后省邮政管理部门的法律地位及其监督管理职能,细化了邮政管理部门在组织编制全省邮政业发展规划、审批邮政企业设立、撤销邮政普遍服务网点等方面以及快递市场準入等方面的职能,明确规定了监督检查的职能。通过地方立法,确保邮政管理部门监管不失位、不越位。三是坚持突出重点的原则。《条例(修订草案)》把保障邮政普遍服务作为重中之重,结合甘肃实际,全面补充完善了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相关制度和措施,充分反映近年来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对邮政普遍服务的扶持政策措施,从立法层面固化邮政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成果,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了邮政普遍服务保障监督措施和法律责任。四是坚持从甘肃省情和甘肃邮政业实际情况出发的原则。(二)关于保障邮政普遍服务邮政普遍服务,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业务範围、服务标準和资费标準,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用户持续提供的邮政服务。根据《邮政法》关于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有关规定,《条例(修订草案)》从几方面规定了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措施。一是将邮政业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二是加快建设邮政服务设施,重点加强对乡镇邮电所、村邮站和居民楼房信报箱建设的扶持力度,享受公共服务基础设施有关政策;三是徵收、拆迁邮政服务场所的补偿规定;四是明确了邮政管理部门、邮政企业在普遍服务中的责任和义务以及支持邮政企业履行普遍服务的措施。(三)关于快递业的健康有序发展随着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开放,我省快递市场年均以14%的速度增长,快递业的快速发展为服务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就业和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但是由于快递服务市场长期以来缺乏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规範和引导,缺乏政策支持,发展环境亟待改善。所以依照《邮政法》的相关规定,通过地方立法更好地规範快递市场,促进快递业健康、有序发展。《条例(修订草案)》一是明确了政府相关部门鼓励支持快递企业发展的扶持政策和措施,比如快递车辆的进城停靠、限号通行以及税收优惠等问题;二是明确规定了快递企业及从业人员的条件要求等,并针对快递企业在揽收、处理、运输、投递等方面的问题做了处罚性规定。(四)关于拓展农村邮政网路服务範围为了充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物流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交通运输部等部门关于推动农村邮政物流发展意见的通知》精神,同时也为了进一步做大做强农村邮政物流,充分发挥邮政企业服务“三农”的作用。修改过程中我们增设了第四十四条,规定:“邮政企业在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同时,可以利用农村邮政网路资源开展农业生产资料、日用消费品和农副产品配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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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企业应当根据国家制定的快递服务标準提供快递服务”,“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许可,并按照许可的经营範围、地域範围提供快递服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这是新《甘肃省邮政条例》规定的关于快递业务的经营和服务标準。
25日,甘肃省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甘肃省邮政条例》颁布实施情况新闻发布会。甘肃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曾施霖介绍,该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2年8月10日修订通过,2012年10月1日期实施。
曾施霖说,2009年4月2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进行了修订,并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原《甘肃省邮政条例》中的大部分内容与《邮政法》的规定不相一致,一些条款已不适应我省邮政业的发展和对邮政市场的监管。
曾施霖表示,修订后的《邮政法》明确赋予了邮政企业以外的各类快递企业的法律地位,而政企合一时制定的《邮政条例》没有包含邮政企业以外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已经明显不适应改革和发展的需要。
同时,曾施霖在介绍新《邮政条例》的基本特点时表示,新《条例》规定了同城三日、异地七日视为彻底延误快件,快递企业应赔偿。强化了对快递企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处罚措施。
针对“快递变慢递”现象,新《甘肃省邮政条例》还规定了同城快递、省内异地快递的服务时限,《甘肃省邮政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快递企业组织投递应当不超出向用户承诺的服务时限,同城快递超过承诺时限三日,省内异地和省际快件超过承诺时限七日视为彻底延误快件,快递企业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此外,《甘肃省邮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快递企业或者用户的合法权益,对于违反本条款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快递企业限期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甘肃省邮政管理局副局长王胜礼说:“新修订的《邮政条例》由原来的六章二十九条增加至现在的八章四十六条。结合邮政体制改革和邮政行业发展的新形势新变化,从甘肃省实际出发,将甘肃省邮政体制改革成果固化下来,明确了邮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突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是对《邮政法》的补充和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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