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电子商务的广泛套用,网路经济快速发展,网购食品因其时尚而又便捷的消费方式,备受网路消费者的追捧,网路食品市场成为了行业的一个新兴增长点。
网路交易消除了交易的时间与地域障碍,消费者在享受便捷的消费方式同时有可能会因为网路交易的虚拟性、隐蔽性和不确定性而面临着种种安全隐患。
为更好地促进网路经营食品的安全监管,保障人民民众健康安全,我们对网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建议:
一、完善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推行食品安全集约化监管
《食品安全法》仅针对实体经营场所进行条件审核,目前尚无明文规定对经营食品的网店办理此证,也没有明确将“网路食品销售者”列入接受法律监督的对象,从而在立法上出现了漏洞,让执法者无所适从,面临监管执法尴尬。因此,第一,加快对网购食品监管的立法进程,在《食品安全法》基础上,制订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互补,通过法律给网路食品销售模式下一个明确的定义,明确市场準入的门槛,即要求网路食品经营者均应先办理执照,再上网经营,从準入源头环节引导经营者自律。第二,学习和参照国外食品安全监管集中化的行政管理模式,将食品安全监管的主要职能集中于一个专业化的行政机构。
二、推行网路食品安全和管理信息公开制度
一是要求所有从事网路食品经营主体必须用网路技术手段建立网路食品监管台账和对其销售的食品开展索证索票;二是对于手工製作的或散装的食品必须提供相关证照;三是规範网路食品信息发布内容。在食品的相关页面必须根据产品质量法和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如实明示食品的生产厂家、地址、电话、商品保质期、许可证号等必要的标籤、标识、说明书和相关检验报告书等信息。手工製作的或散装的食品则必须说明食品生产、运输、流通到贮藏各环节情况、许可证件、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质检合格证明和各批次的质量检验报告书。
三、加强源头控制,发挥网路交易平台的自律监控作用
那些为网路交易提供第三方平台服务的网路交易平台、为网路交易提供接入服务的电信运营商以及影响範围、交易规模较大的大型商务网站是网路经营活动的“源头”。要通过运用技术手段、与公安网监、工商、电信管理部门合作等途径,摸清“源头”情况。在监管过程中,首先要明确网路食品销售平台为第一责任人,对于网路平台疏于监管而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由网路平台提供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明确网站一是要保留网上经营者档案和交易历史数据、配合职能部门开展调查;二是要对网上交易的商品信息、销售信息进行审查和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应及时採取措施并向监管部门报告;三是要保障网路交易安全,包括技术安全、支付安全等;四是要建立先行赔偿制度,在网路消费纠纷发生时,可使用卖家预存在网站的保证金对买家进行赔偿;五是要大力打击信用炒作,打击通过虚构交易行为提升网店信用级别、增加交易机会的不诚信现象。
四、加强合作,建立健全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
由于《食品安全法》对网路食品交易监管没有作出明确细緻的规定,因此在监管过程中,建议由地方政府出面,建立一个网路食品监管平台,加强工商、卫生、食药监、税务、电子信息管理等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明确适用的法律法规,依託各部门的技术力量,形成多部门齐抓共管的局面。同时,通过网路食品监管平台增加网路巡查的频率,从广告监测、企业管理、消费者投诉三个方面加强对网路食品安全的监管。设立广告监测中心,主要监测各大网站页面上的食品广告,着重纠察夸大、虚假的食品广告。针对有实体店的网路经营者,採取严格的管理办法,除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外,还要开展经常性的抽样检查,保证食品安全。加强举报投诉处理工作,对于消费者投诉的商家,严格按照消法和食品安全法重点检查,予以处罚或取缔。
五、注重监管人才培养,加强监管技术手段,提高监管效能
建立一支既精通计算机知识和现代网路技术,又有相对丰富工商执法经验的複合型网路监管执法专业队伍是当务之急。同时加强后台技术控制,在网上发布销售食品的信息,必须填写卫生许可证或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质检合格证明等,并且需要提供卫生许可证、健康许可证等各种证件。根据网路案件跨区域、取证难的特点,由省级工商局牵头统一筹建工商“电子数据取证分析中心”,解决网路案件取证难和证据易丢失等问题。
六、建立消费投诉处理机制,做好网售食品消费维权工作
一是指导大型商务网站建立交易安全保障机制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措施,设定消费投诉举报电子标示连结。二健全完善各级维权网路,拓宽投诉举报渠道。三是做好消费警示和提示工作。四是加强维权知识的宣传工作,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能力。最后就是解决管辖问题。网路交易无地域限制的特徵决定了过去以地域管辖、级别管辖为主要特徵的监管措施和方式已不能适应目前网路交易的要求,必须以信息化为手段和依託,实行全国联网一体化监管,资源共享,以网管网。
为更好地促进网路经营食品的安全监管,保障人民民众健康安全,我们对网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建议:
一、完善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推行食品安全集约化监管
《食品安全法》仅针对实体经营场所进行条件审核,目前尚无明文规定对经营食品的网店办理此证,也没有明确将“网路食品销售者”列入接受法律监督的对象,从而在立法上出现了漏洞,让执法者无所适从,面临监管执法尴尬。因此,第一,加快对网购食品监管的立法进程,在《食品安全法》基础上,制订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互补,通过法律给网路食品销售模式下一个明确的定义,明确市场準入的门槛,即要求网路食品经营者均应先办理执照,再上网经营,从準入源头环节引导经营者自律。第二,学习和参照国外食品安全监管集中化的行政管理模式,将食品安全监管的主要职能集中于一个专业化的行政机构。
二、推行网路食品安全和管理信息公开制度
一是要求所有从事网路食品经营主体必须用网路技术手段建立网路食品监管台账和对其销售的食品开展索证索票;二是对于手工製作的或散装的食品必须提供相关证照;三是规範网路食品信息发布内容。在食品的相关页面必须根据产品质量法和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如实明示食品的生产厂家、地址、电话、商品保质期、许可证号等必要的标籤、标识、说明书和相关检验报告书等信息。手工製作的或散装的食品则必须说明食品生产、运输、流通到贮藏各环节情况、许可证件、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质检合格证明和各批次的质量检验报告书。
三、加强源头控制,发挥网路交易平台的自律监控作用
那些为网路交易提供第三方平台服务的网路交易平台、为网路交易提供接入服务的电信运营商以及影响範围、交易规模较大的大型商务网站是网路经营活动的“源头”。要通过运用技术手段、与公安网监、工商、电信管理部门合作等途径,摸清“源头”情况。在监管过程中,首先要明确网路食品销售平台为第一责任人,对于网路平台疏于监管而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由网路平台提供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明确网站一是要保留网上经营者档案和交易历史数据、配合职能部门开展调查;二是要对网上交易的商品信息、销售信息进行审查和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应及时採取措施并向监管部门报告;三是要保障网路交易安全,包括技术安全、支付安全等;四是要建立先行赔偿制度,在网路消费纠纷发生时,可使用卖家预存在网站的保证金对买家进行赔偿;五是要大力打击信用炒作,打击通过虚构交易行为提升网店信用级别、增加交易机会的不诚信现象。
四、加强合作,建立健全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
由于《食品安全法》对网路食品交易监管没有作出明确细緻的规定,因此在监管过程中,建议由地方政府出面,建立一个网路食品监管平台,加强工商、卫生、食药监、税务、电子信息管理等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明确适用的法律法规,依託各部门的技术力量,形成多部门齐抓共管的局面。同时,通过网路食品监管平台增加网路巡查的频率,从广告监测、企业管理、消费者投诉三个方面加强对网路食品安全的监管。设立广告监测中心,主要监测各大网站页面上的食品广告,着重纠察夸大、虚假的食品广告。针对有实体店的网路经营者,採取严格的管理办法,除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外,还要开展经常性的抽样检查,保证食品安全。加强举报投诉处理工作,对于消费者投诉的商家,严格按照消法和食品安全法重点检查,予以处罚或取缔。
五、注重监管人才培养,加强监管技术手段,提高监管效能
建立一支既精通计算机知识和现代网路技术,又有相对丰富工商执法经验的複合型网路监管执法专业队伍是当务之急。同时加强后台技术控制,在网上发布销售食品的信息,必须填写卫生许可证或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质检合格证明等,并且需要提供卫生许可证、健康许可证等各种证件。根据网路案件跨区域、取证难的特点,由省级工商局牵头统一筹建工商“电子数据取证分析中心”,解决网路案件取证难和证据易丢失等问题。
六、建立消费投诉处理机制,做好网售食品消费维权工作
一是指导大型商务网站建立交易安全保障机制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措施,设定消费投诉举报电子标示连结。二健全完善各级维权网路,拓宽投诉举报渠道。三是做好消费警示和提示工作。四是加强维权知识的宣传工作,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能力。最后就是解决管辖问题。网路交易无地域限制的特徵决定了过去以地域管辖、级别管辖为主要特徵的监管措施和方式已不能适应目前网路交易的要求,必须以信息化为手段和依託,实行全国联网一体化监管,资源共享,以网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