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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货柜行业协会

(2020-02-04 14:57:06) 百科综合
中国货柜行业协会

中国货柜行业协会

中国货柜行业协会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于1993年批准成立,具有法人资格跨行业区域的全国性社会团体。

基本介绍

  • 中文名:中国货柜行业协会
  • 外文名:CHINA CONTAINER INDUSTRY ASSOCIATION
  • 缩写:CCIA
  • 成立时间:1993年

建设宗旨

促进我国货柜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协调发展,规範和完善行规行约,积极推行行业自律,维护产业的整体和长远利益,维护行业公平竞争,增强我国货柜行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提高我国物流业货柜化率和装备智慧型化的水平。以货柜带动世界贸易,促进世界和平发展;积极、认真、求实的为会员单位做好服务工作;交流信息,起到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樑与纽带作用。

业务範围

(一)根据国内外货柜行业市场和多式联运发展需要,研究行业发展中的重点问题,提出我国货柜行业发展方向和建议,为政府主管部门编制行业规划、制定行业政策和法规提供依据;
(二)维护会员的合法利益,及时反应行业诉求,向政府反映企业、行业的意见和要求,并提供意见和建议。协调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社会之间的突出问题;
(三)整合行业间的信息资源,发布行业信息,促进信息共享,积极帮助企业及时掌握市场、技术、政策的变化,发展相关业务;
(四)组织行业专业资源,制定行业公约,参与制定行业技术标準,形成行业自律;
(五)接受政府委託或授权,承担本行业有关机构的资质评定,包括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产品、科研成果鉴定、技术标準建立、技术规範标準等;
(六)开展行业交流,促进国际间技术和市场的交流,组织行业展览、论坛会议及考察学习,协助企业开发新市场;
(七)组织行业人才培训,提高从业者素质,为会员企业提供专业技能的培训;
(八)向行业推广各类新技术,不断提高行业竞争力;
(九)依照相关规定编辑出版行业刊物,建立和维护行业网际网路媒体,为会员单位提供宣传的平台;
(十)为行业提供谘询服务,接受政府、企业的委託,开展专项课题研究,为行业发展提供思路和方法,倡导创新发展;
(十一)配合政府部门和各类中介组织,为协调国际贸易争端的应对工作提供服务;
(十二)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託或交办的工作。

组织章程

中国货柜行业协会章程
(2014年10月31日六届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团体名称:中国货柜行业协会。英文名称:CHINA CONTAINER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CCIA。
第二条:本团体性质:本团体是由货柜及其配套生产企业、运输、物流、租赁公司、集团、科研单位、个人自愿结合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宗旨: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团体隶属: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交通运输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的地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範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範围:略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 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凡愿意遵守本章程的货柜和车辆及其配套生产企业、运输、物流、租赁公司、集团、科研单位和专业人士均可申请参加。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 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单位会员应在每年一季度前将上年生产经营情况及本年度生产经营计画报协会秘书处。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制定并修改会费标準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本团体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审批秘书处年度工作计画(含财务预算)和审议秘书处年度工作报告;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採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爱协会工作,愿意为行业服务;
(三)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理事长为行业内具有影响力的企业家或专家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经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六)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七)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档案。
如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託,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设秘书处,秘书处是本团体的常设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秘书处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配备精干的专职人员。
第三十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编制年度工作计画和财务预算,并组织有效实施;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的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範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範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準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2014年10月31日第六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标 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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