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发行证券业务是金融性公司接受客户的委託,代客户发行有价证券的业务。代理发行证券按其发行方式不同,可分为以下三种:代销方式、全额承购买销方式、余额承购包销方式。按代理的过程不同,又可分为二种:全过程的代理、某一过程的代理。所谓全过程的代理,是指公司受发行单位的委託,从证券设计、印刷、宣传推销、运送到发售的一条龙服务。某一过程的代理,是指金融性公司只代理发行单位委託的某一段的服务。代国家发售的证券有:国库券、保值公债、国家重点企业债券、重点企业债券等,代企业发行的有:集资债券和吸票等。1.代销方式。代销是金融性公司受客户委託,代理销售一级市场上发行的证券。公司将售出证券后所筹集的款项交给委託人,然后向委託人收取手续费收入。各个金融性公司对代发行证券的入帐时间不一致,有的是在卖出时记帐,有的是从公司库存中提出时记帐,有的是在收到证券时就记帐。有的代发行证券在金融性公司盖章后生效,有的证券则不需要公司盖章,如国库券等。从证券的时效性看,代理证券入帐时间应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公司收到代发行的证券;二是证券的发行期开始。代销证券核算时,应设定“代发行证券”和“代发行证券款”科目。公司收到委託人交来的代发行证券,同时登记“代发行证券”和“代发行证券款”科目。会计处理如下,借记“伏发行证券”(按面值或委託方约定的价格)科目,贷记“代发行证券款”科目。发售证券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或“现金”科目或“应收帐款”科目,贷记“代发行证券”科目。代发行证券售完或发行期结束时,金融性公司所集资金应交付给发行单位,借记“代发行证券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果证券未全部售出,公司将剩余证券退还发行单位,借记“代购证券款”科目,贷记“代发行证养”科目。向客户收取手续费收入,如果从代发行证券款中扣除,借记“代发行证券款”科目,贷记“手续费收入—一代发行收入”科目,如果单独收取手续费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或“应收帐款”科目或“现金”科目,贷记“手续费收入—一代发行收入”科目。2.全额承购包销方式是金融性公司承购包销证券业务的一种,就是金融性公司与发行单位以契约或协定的方式确定,金融性公司从证券发行单位那里将证券按一定的价格买下来,这个价格可能低于或等于或者高于证券面值,然后在证券一级市场上发售,发售价格由金融性公司确定,发行单位原则上不干预。据了解,目前我国的证券市场上还没有採用这种方式销售和核算。对于全额承购包销证券业务的核算,公司设定了“证券发行”、“代发行证券”、“代发行证券款”等科目。首先,由金融性公司全额承购,借记“代发行证券”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按契约规定立即付款)科目或“代发行证券款”(按契约规定发行期结束时付款)科目,发售时,借记“现金”科目或“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证券发行”科目(按发售价格记帐),期末或发行期结束,结转已售出部分代发行的证券成本,借记“证券发行”(按代发行证券承购价)科目,贷记“代发行证券”科目,发行期结束,将未售出的部分证券结转公司自营库存证券或作长期投资,借记“自营库存证券”科目或“长期投资”科目,贷记“代发行证券”科目,将代发行证券筹集的款项付给发行单位,借记“代发行证券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在这种方式下,公司赚取的是代发行证券承购价与包销价之间的差价收入。3.余额承购包销这是金融性公司与发行单位签订契约或协定,公司承担发行单位发行的部分或全部证券,如果发行期内,金融性公司承担发售的证券没有全部售出,则剩余部分由公司负责购入。余额承购包销的核算分为两个阶段,发行期内的核算与代销方式一样,发行期结束后,尚未售出的证券核算与全额承购包销方式发行期结束后的核算一样。收到发行单位的发行证券时,按面值记帐,借记“代发行证券”科目,贷记“代发行证券款”科目,发行期中售出证券,借记“现金”科目或“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代发行证券”科目,发行期结束后,尚未售出的金融性公司有责任购入,或作为公司的自营库存证券,或作为公司的长期投资,借记“自营库存证券”科目或“长期投资”科目,贷记“代发行证券”科目,将代发行的证券款项交给发行单位并收取手续费收入,借记“代发行证券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手续费收入-一代发行收入”科目。4.全过程的代理或桌一阶段的代理是指金融性公司代企业发行证券时,或是对费用全包,只向发行单位收一笔手续费收入,或是金融性公司对证券印刷、运送、宣传等方面的费用先行垫付,然后:向发行单位报销,另外收取手续费。目前大大多数公司採用的是后一种方式,金融性公司先垫付各项费用时,借记“应收帐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或“现金”科目,向发行单位报销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或“现金”科目,贷记“应收帐款”科目。发售阶段的核算与代销方式的核算相同。第一一种核算方式在计算营业税时比较麻烦,一般不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