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是为全社会服务的基础设施,是当前国民经济的薄弱环节。根据国务院决定设定港口建设费,做为加快港口建设的一项专用资金来源。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由交通部统一徵收,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安排使用。其年度收支计画和年度收支决算及有关资料应报送国家计委、经委、财政部。为了管好用好这项专用资金,特制定本办法。
基本介绍
- 中文名:交通部关于印发《港口建设费使用规定》的通知
- 发布单位:交通部
- 发布文号:(86)交计字474号
- 发布日期:1986-07-02
概述
【发布单位】交通部
【发布文号】(86)交计字474号
【发布日期】1986-07-02
【生效日期】1986-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档案来源】
【发布文号】(86)交计字474号
【发布日期】1986-07-02
【生效日期】1986-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档案来源】
《港口建设费使用规定》的通知
(1986年7月2日(86)交计字474号)
关于徵收《港口建设费的办法》,国务院已于一九八五年十月二十二日批准发布。为了管好、用好这项资金,经徵得国家计委、财政部同意,现将《港口建设费使用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港口建设费使用规定
一、港口是为全社会服务的基础设施,是当前国民经济的薄弱环节。根据国务院决定设定港口建设费,做为加快港口建设的一项专用资金来源。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由交通部统一徵收,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安排使用。其年度收支计画和年度收支决算及有关资料应报送国家计委、经委、财政部。为了管好用好这项专用资金,特制定本办法。
二、港口建设费的使用範围主要是:
1.沿海港口(包括停靠海轮的泊位)的码头、防波堤、港池、航道和港区道路等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
2.水上过驳措施项目。
1.沿海港口(包括停靠海轮的泊位)的码头、防波堤、港池、航道和港区道路等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
2.水上过驳措施项目。
三、港口建设费的使用,由交通部根据资金存入情况和长期计画,分年提出安排方案,经国家计委综合平衡后,分别纳入国家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投资计画,下达有关建设单位执行。
四、由港口建设费安排的建设项目,应遵循以下原则:
1.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许可权和基本建设程式办事;
2.列入计画期内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必须完备;
3.所需的物资,原则上由各使用单位自筹解决;
4.用于第二条使用範围的免徵建筑税;
5.当年未用完的资金,可结转到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安排的工作量要纳入下一年度的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投资计画;
6.资金由各级建设银行按计画监督拨款;
7.建设单位应按有关统计和会计报表规定,按期向交通部报送统计和会计报表。由几种资金渠道共同投资的建设项目,应按不同的资金渠道,分别统计上报。
1.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许可权和基本建设程式办事;
2.列入计画期内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必须完备;
3.所需的物资,原则上由各使用单位自筹解决;
4.用于第二条使用範围的免徵建筑税;
5.当年未用完的资金,可结转到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安排的工作量要纳入下一年度的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投资计画;
6.资金由各级建设银行按计画监督拨款;
7.建设单位应按有关统计和会计报表规定,按期向交通部报送统计和会计报表。由几种资金渠道共同投资的建设项目,应按不同的资金渠道,分别统计上报。
五、本办法自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实行,请各建设单位将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意见。随时向上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