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运输管理费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向道路运输经营者所徵收的用于道路运输行业管理的事业经费。其徵收对象包括从事营业性的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道路旅客运输站(场)、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或个人。公路运输管理费的费率由各省、区、市物价、财政部门制定。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公路运输管理费
- 外文名:Highway transportation management fee
- 徵收主体:各级交通主管部门
- 徵收机构:各级公路运输管理机构
- 使用:职工工资、业务开支等
- 学科:公路交通科学技术
特徵
作为交通规费的一种,运管费具备了交通规费的一般特徵,同时又具有自身的特点。準确地把握这些特徵,有利于执法人员在实践中正确执法,确保运管费的合理徵收。
(一)运输管理费是一项管理性规费
规费按照性质分,可分为管理性规费、资源性规费和证照性规费。运输管理费是一项管理性规费。因为它是为了保障运输管理机构正常的经费来源,履行各项管理职能而徵收的一项行政规费。这是与车辆购置附加费、养路费、车辆通行费有所不同的地方,从广义上来说,这三项费用都属于资源性规费,都是国家为居民、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了道路基础设施而徵收的行政性规费。但公路运输费则是公路运输管理机构为运输行业提供管理服务时而徵收的规费,这是它们之间需要区别的地方。
(二)运输管理费的徵收对象有其特殊性
与车辆购置附加费、养路费、车辆通行费不同,公路运输管理费并不对所有的车辆徵收,而只是对从事营业性运输行业的车辆徵收。儘管车辆购置附加费、养路费、车辆通行费也不是对所有的车辆进行徵收,但它们白每免徵範围都是有特别规定的,原则上对于一般所有车辆,并不像公路运输管理费这样,只对特定的经营性车辆徵收。因此,公路运输费的徵收对象相对它们来说更为特定和狭窄。
(三)公路运输管理费是一项省管规费
公路运输管理费与公路养路费一样是一项省管规费。根据《公路运输管理费徵收和使用规定》,运管费的留用和上缴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祷市运管部门统一徵集,按比例分级使用。至于分级使用比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参照县70%,市、地20%,省、自治区、直辖市9%,交通部1%的比例,提出具体方案,报交通部核定。
(四)公路运输管理费徵收的法律依据与其他规费不同
运管费的法律依据与前几种规费不一样的是没有法律和行政法规,只有部委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以及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发布的规範性档案。
1.部门规章
(1)《公路运输管理费徵收和使用规定》(1986年9月10日交通部、财政部[86]交公路字663号发)。
(2)《公路运输管理费徵收和使用规定实施意见》(1986年10月6日交通部公路局[86]公路运管字171号发)。
(3)《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1986年12月9日交通部、国家经济委员会[86]交公路字1013号发)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2.地方性法规及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发布的规範性档案。
上述部委规章、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範性,档案对运管费的性质、徵收主体、徵收对象、徵收标準作了一系列的规定,成为运管费徵收的合法性依据。
徵收主体
运管费的徵收主体是指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运管费徵收权,并能独立地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公路运输管理费由各车籍所在地的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徵收、分级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稽查。此条规定说明,运管费徵收主体是各车籍所在地的交通主管部门。但是《公路运输管理费徵收和使用规定》规定:运管费由公路运输管理部门徵收,其他任何单位及个人均不得徵收。
运管费的徵收主体只能是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而其徵收机构是各级公路运输管理机构。
(一)运管费的徵收主体
运管费的徵收主体只能是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在运管费徵收中,可能出现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运输管理部门两个部门,而有可能成为执法主体的只能是交通主管部门,因为交通主管部门作为国家行政机关是无庸置疑的。而公路运输主管部门既不是国家行政机关也不是受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以说,运管费的徵收主体只能是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公路运输管理部门不具备运管费徵收主体资格。
(二)运管费徵收机构
公路运输管理部门是不具主体资格的运管费徵收机构,公路运输管理部门只是代表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道路运输行业行使行政管理,它是一种受委託的组织,公路运输管理机构徵收运管费只是受交通主管部门的委託执法,它不具有主体资格。因此,它徵收运管费也只能以交通主管部门的名义进行徵收。而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
徵收标準
运管费的徵收标準是指依照何种标準确定每一个车辆的运管费额,也就是运管费的徵收费率问题。
根据《公路运输管理费徵收和使用规定》,运管费按照经营者的营业收入计征,最高不超过1%。即运管费的徵收一般不具有固定的数额,而是依据经营者的营业收入按“不超过1%的比例徵收,就是最高费率不能高于1%。具体的费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运管费收支情况,以够使用的原则,合理规定计征费率;应当儘量降低征费标準。但是,按费率徵收,要求经营者的牧入应当有準确的记录和统计。那幺对统计工作不够健全的车辆,营业额难以计算的则可核定年度的营业收入,按月定额徵收。对于按月定额徵收的车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按“不超过营业收入1%的标準,对定额收费规定统一标準,以避免超标準徵收。
徵收程式
运管费的徵收程式,在《公路运输管理费徵收和使用规定》及其实施意见中没有作明确规定,它仅规定了运管费的徵收办法。但这并不能说运管费徵收就没有一定的程式,根据行政法的一般原理,运管费的徵收程式为:
(一)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明确每月缴纳运管费的时间,并做好宣传工作,以一定的方法向缴费人作出明示,使缴费人事先明知;
(二)客货运输车辆的经营业户到车籍所在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缴纳运管费;搬运装卸、运输服务的经营者刘生产作业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缴纳运管费;
(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按月徵收,即由上述经营者每月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月缴纳;也可实行定额包乾徵收,即上述经营者按定额(季度、半年、一个月)一次性包乾缴纳;
(四)在经营者依规定缴纳运管费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开具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製的“运输管理费收据”作为收款凭证,并记入脚踏车营运证。
特别值得强调的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收取缴费人缴纳的运管费后,一定要开具相应的收款凭证,这是行政徵收的程式要件,否则,徵收行为将可能因程式违法而导致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