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登记管理,是由全国仓储与配送行业的相关企业、机构、社会团体与个人自愿结成的行业性、全国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协会承担国际仓储物流联盟(IFWL)秘书处工作。
基本介绍
- 中文名:中国仓储与配送协会
- 外文名:China Association of Warehousing and Distribution(缩写:CAWD)
- 社会信用代码:51100000500015970D
-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大街168号(朗琴国际)B座1605A
发展历史
中国仓储与配送协会前身是1995年成立的中国商业仓储协会,1997年更名为中国仓储协会;2016年5月,经民政部核准,更名为中国仓储与配送协会,是全国仓储配送行业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是由全国仓储与配送行业的相关企业、机构、社会团体与个人自愿结成的行业性、全国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现有共同配送、冷链、危险品、保税、钢材、金融仓储、中药材仓储、技术套用与工程服务、自助仓储、包装与单元化物流、家居物流、智慧物流等十二个分支机构。
经外交部批准,1998年加入国际仓储与物流联盟(IFWL),协会负责人曾三次担任IFWL轮执主席,2019年国际仓联特别会议决定,中国仓储与配送协会承担IFWL秘书处工作,协会常务副会长沈绍基当选IFWL常务副主席兼秘书长。
协会宗旨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方针,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与法规标準,充分发挥协会在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樑纽带作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全行业提供服务,加强行业自律,完善行业管理,推动仓储配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促进现代物流业的整体发展。
工作方针
立足仓储、完善服务、抓住重点、办出品牌。
业务範围
(一)推动全国仓储与配送行业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行业的政策、法律、法规;
(二)根据国家发展经济的总体规划,研究本行业的发展方向,向政府提出行业发展规划,反映企业的情况和要求,协助政府部门完善行业管理;
(三)蒐集、整理本行业的基础资料,掌握行业各项基本情况,为本行业经营决策服务,为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四)开展行业自律工作,制定行规行约和行业服务规範等,不断提高经营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本行业管理规範化、科学化、标準化、现代化,维护行业、企业和客户的合法权益;
(五)组织行业内部开展各种经济协作,协调本行业之间横向经济联繫,促进行业经济的发展;
(六)根据本行业发展的需要,接受政府委託组织重点科研课题的攻关、制定技术标準等,促进企业的技术进步,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仓储成果鉴定;
(七)组织举办本行业各类研讨会、学术报告会、经验交流会、经济技术洽谈会,受政府委託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本行业设施、设备展览、展示会,推动经济技术水平的不断进步、经济效益的提高;
(八)採取多种形式为本行业和会员单位培训经营管理、技术管理和专业人才;
(九)组织行业内外信息交流和市场调研预测,为本行业和政府有关部门提供信息和谘询服务,依照有关规定组织编写、翻译有关仓储行业方面的资料和书刊,办好会刊、会讯;
(十)积极开展国际交往,加强与国外同行业的交流与合作;
(十一)承办政府部门委託的其他任务。
服务平台
协会重点围绕各类仓储设施建设、各类配送中心发展、仓储配送服务与技术创新等创建七大平台:
一、信息与统计平台:蒐集行业信息、开展企业调查统计,与商务部流通业发展司联合发布《中国仓储行业发展报告》,编写《中国仓储业蓝皮书》,定期发布《仓库指数》《库存周转率指数》。
二、政策法规研究平台:先后组织完成商务部等部门的多项重要研究课题,参与起草仓储业管理办法、指导意见等行业规範性档案,参与起草城乡高效配送、大中城市仓储设施规划、托盘循环共用、绿色仓储配送、中药材物流基地建设等专项工作指引。
三、标準化平台:牵头组建“全国商贸物流标準化行动联盟”和“冷链运营体系建设联席会议”,组织编写《通用仓库等级》《通用仓库及库区规划设计参数》《仓储服务质量要求》《低温仓储作业规範》《担保存货第三方管理规範》《绿色仓库要求与评价》《中药材仓储管理系列标準》《冷链运营管理规範》《开放式托盘共用系统运营指南》等多项国家、行业与团体标準,开展多种形式的标準宣贯与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四、资源共享与业务合作平台:整合全国仓储资源,打造网际网路+的“全国仓储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全国冷链运营公共管理平台(1号冷链)”、“全国城市共同配送互联互通平台”、“全国担保存货管理公共平台”、“全国标準托盘开放式循环公共管理平台”、“中国绿色仓储与配送网”、“全国中药材物流信息公共管理平台”等仓储业综合或专业网际网路平台。
五、培训与谘询平台:根据行业与企业需求,引进已开发国家的相关培训教材,开展多种形式的“仓储经理”、“仓储管理员”与企业内训工作;依託“专家委员会”,为各类仓库与配送中心建设、运营、管理提供谘询、可行性研究等服务。
六、会议交流平台:每年召开“中国仓储配送大会”与“冷链运营”、“危险品物流”、“保税物流”、“中药材物流”、“城市物流”、“担保存货管理”、“绿色仓储与配送”、“CAWD企业家年会(会员年会)”等各类品牌会议,为会员及行业提供交流、展示与互动服务。
七、国际交流与合作平台:为落实国家“一带一路”发展战略,协会依託国际仓储与物流联盟(IFWL)秘书处,建设全国保税物流与海外仓联动发展平台,加强与世界各国仓储协会的合作,促进全球仓储资源的共建共享,推动传统外贸方式转型升级,推动保税仓储创新运营方式,促进海外仓的规範化、本土化发展,促进保税仓与海外仓联动发展。
协会负责人
会 长:孙杰
首 席 顾 问:徐文彩 原内贸部司长、协会原会长
顾 问:李忠明 国宝集团
常务副会长:沈绍基
副 会 长:王继祥 郁士祥 李燕
兼职副会长:(按姓氏笔划排序)
万 霖 菜鸟网路科技有限公司总裁
王世云 宝湾物流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洪敏 正本物流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继祥 北京易流网路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邢慷弟 上海外高桥物流中心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任宪鲁 济南广友物流配送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刘 兵 神华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刘朝阳 河南鲜易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士发 上海宇培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开龙 北京佳之兴商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李发金 广州市广百物流有限公司总经理
李向阳 中国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杨 凯 中机北京汽车世界有限公司董事长
吴锡铭 普洛斯投资(上海)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
陈建君 佛山市骏兴物流公司董事长
陈键宾 嘉里大通物流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高松骥 路凯包装设备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唐伟勇 上海商业储运有限公司总经理
浦林祥 上海北芳储运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黄郑明 上海郑明现代物流有限公司董事长
曹 江 中国食品公司副总经理
董建军 中国外运长航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
潘德源 中国对外贸易经济企业协会仓储运输基建工作委员会主任
戴松林 湖南湾田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秘书长 李燕(兼)
组织机构
协会秘书处:设办公室、会员服务部、行业发展部、培训部、研究中心、专家委员会
分 支 机 构:共同配送分会、冷链分会、危险品分会、保税与海外仓分会、钢材仓储分会、金融仓储分会、中药材仓储分会、技术套用与工程服务分会、自助仓储分会、包装与单元化物流分会、家居物流分会、智慧物流分会
协会章程
中国仓储与配送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是:中国仓储与配送协会,英文名称:英文名称:China Association of Warehousing and Distribution,缩写:cawd。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全国仓储与配送行业的相关企业、机构、社会团体与个人自愿结成的行业性、全国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方针,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挥协会在企业和国家业务主管部门之间的桥樑和纽带作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全行业提供服务,加强行业自律,完善行业管理,推动现代仓储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範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範围:
(一)推动全国仓储与配送行业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行业的政策、法律、法规;
(二)根据国家发展经济的总体规划,研究本行业的发展方向,向政府提出行业发展规划,反映企业的情况和要求,协助政府部门完善行业管理;
(三)蒐集、整理本行业的基础资料,掌握行业各项基本情况,为本行业经营决策服务,为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四)开展行业自律工作,制定行规行约和行业服务规範等,不断提高经营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本行业管理规範化、科学化、标準化、现代化,维护行业、企业和客户的合法权益;
(五)组织行业内部开展各种经济协作,协调本行业之间横向经济联繫,促进行业经济的发展;
(六)根据本行业发展的需要,接受政府委託组织重点科研课题的攻关、制定技术标準等,促进企业的技术进步,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仓储成果鉴定;
(七)组织举办本行业各类研讨会、学术报告会、经验交流会、经济技术洽谈会,受政府委託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本行业设施、设备展览、展示会,推动经济技术水平的不断进步、经济效益的提高;
(八)採取多种形式为本行业和会员单位培训经营管理、技术管理和专业人才;
(九)组织行业内外信息交流和市场调研预测,为本行业和政府有关部门提供信息和谘询服务,依照有关规定组织编写、翻译有关仓储行业方面的资料和书刊,办好会刊、会讯;
(十)积极开展国际交往,加强与国外同行业的交流与合作;
(十一)承办政府部门委託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1、各类仓储配送服务企业、仓储地产企业;
2、与仓储配送业务有关的生产製造与商贸流通企业;
3、教学科研、设施设备、软体、规划、谘询等机构;
4、省、自治区、直辖市、计画单列市及省会城市的相关社团组织;
5、其它相关组织。
个人会员包括具有较高仓储配送相关理论水平学者或丰富实际运作经验的企业高中层负责人。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履行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準;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採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採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应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託,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档案。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画;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範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範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来源合法、真实、準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