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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税点

(2020-06-25 15:31:26) 百科综合
起税点(起征点)

起税点

起征点一般指本词条

起税点,又称“徵税起点”或“起征点”,是指税法规定对课税对象开始徵税的最低界限,收入未达到起征点的低收入者不纳税,收入超过起征点的高收入者按全部课税对象纳税。

基本介绍

  • 中文名:起税点
  • 别名一:徵税起点
  • 别名二:起征点
  • 定义:对课税对象开始徵税的最低界限
  • 分类:起征价额和起徵税额

定义

起征点指税法规定的对课税对象开始徵税的最低界限。起征点与免徵额有相同点,即当课税对象小于起征点和免徵额时,都不予徵税。两者也有不同点,即当课税对象大于起征点和免徵额时,採用起征点制度的要对课税对象的全部数额徵税,採用免徵额制度的仅对课税对象超过免徵额部分徵税。在税法中规定起征点和免徵额是对纳税人的一种照顾,但两者照顾的侧重点显然不同,前者照顾的是低收入者,后者则是对所有纳税人的照顾。

分类

根据起征界限对象的不同,起征点分为起征价额和起徵税额。以徵税对象的价值金额作为开始徵税起点数额的,称为起征价额;以应徵税额作为开始徵税起点数额的,称为起徵税额。根据起征界限的数额不同,起征点又可分为幅度起征点和额度起征点。对徵税对象的价值金额只规定一定幅度作为开始徵税起点的,称为幅度起征点;对徵税对象的价值金额规定具体数额作为开始徵税的起点的,称为额度起征点。
对课税对象起始徵税的数额。又称徵税起点。各国早期的税收制度,一般没有起征点的规定,如人头税。随着人们之间收入差距的拉大,公平税负原则的提出,各国的税收制度才开始规定起征点。课税对象数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徵税;达到和超过起征点的按全额徵税,即连同起征点以下的部分都要按规定税率徵税。

企税起税点

现行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实行比例税率,法定税率为25%,无起征点的规定。国务院日前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对中小企业的发展提出29条具体意见,其中在税收方面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至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税起税点

根据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1500元的 3
2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10
3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20
4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45
(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以及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以上“3500元”是免徵额不是起征点,现今舆论多有误用,两者概念实际不同,读者可自行辨别:
起征点 是指当徵税对象的数额未达到一定数额标準不徵税,达到后即对全部徵税对象徵税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
免徵额 是指在徵税对象中确定一个固定的数额给予免税,只就徵税对象超过免徵额的部分徵税。

与免徵额区别

在税收制度的构成要素中,起征点是属于减免税範畴的要素之一。其含义是税法
规定徵税对象开始徵税的数额。徵税对象数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徵税,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就其全部数额徵税。规定起征点是为了免除收入较少的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缩小徵税面,贯彻合理负担的税收政策。
与之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是“免徵额”。它也属于减免税範畴的要素之一。其含义是税法规定的徵税对象中免于徵税的数额。免徵额部分不徵税,只对超过免徵额的部分徵税。规定免徵额是为了照顾纳税人的最低需要。可见,“起征点”与“免徵额”是两个不同含义的概念。
为了便于理解,现举例加以说明:
假设有甲、乙、丙3人,其当月的收入分别是1499元、1500元和1501元。现在我们规定1500元为纳税的起征点,并规定税率为10%。那幺,这3人在不考虑其他因素时的纳税情况应该是:
甲的收入因为没有达到起征点而不纳税;
乙的收入正好达到起征点,应该全额计税,应纳税额=1500×10%=150(元);
丙的收入已经超过起征点,也应该全额计税,应纳税额=1501×10%=150.1(元)。
现在其他条件不变,我们规定1500元为免徵额,这时,3人的纳税情况应该是:
甲的收入均在免徵额之内而不纳税;
乙的收入正好属于免徵额的部分,也不需要纳税;
丙的收入比免徵额的数额要多,则需要纳税,但应该是收入中扣除免徵额部分的余额部分纳税,应纳税额=(1501-1500)×10%=0.1(元)。
由上面的例子可以看出,同样的数额规定为起征点和规定为免徵额,对那些收入在规定数额以下的人来说,似乎看不出什幺差异,但对应收入超过规定数额的纳税人而言,其影响就截然不同了。乙和丙在两种不同规定的情况下,所纳的税额均相差150元之多。
可能人们会认为,大家能够理解这一数额的实际意义,至于叫什幺并不重要。事实上,这是应该明确而且不能混淆的。在我国目前的税收法律体系中,个人所得税则是有免徵额规定的,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所得月免徵额(也成为费用扣除标準)为3500元。当前广泛讨论的是否应该提高的数额其实就是这个免徵额或者称费用扣除标準。由于个人所得税涉及了普通百姓的切身利益,在他们对税收法律体系了解不甚全面的情况下,使用规範的概念表述,应该更有利于对税法的领会,进而掌握其税法的宗旨所在,更好地照章纳税。因此我们还是採用对这一数额表述的规範概念,不要再用起征点这种不準确的表述,以免以讹传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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