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範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8号)等法律法规和档案精神,结合市本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本级财力安排并纳入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除维持行政事业单位日常运转经费以外,在一定年限内连续安排且需通过二次分配发放到个人或落实到具体项目,具有指定用途的资金。
专项资金分为个人家庭补贴类、产业发展引导类、基本建设项目类、专项活动类和其他等5大类。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科学决策、分类管理;
(二)盘活整合、保障重点;
(三)零基预算、动态调整;
(四)公开透明、注重绩效。
第四条 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立项申请;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初审,制定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项目申报指南,提出项目计画,组织项目实施;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进行全过程监督,定期向财政部门报告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
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财务管理监督。制定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审核或审定资金分配计画;对批准的项目计画下达预算,审核拨款;对项目实施单位资金使用情况实行监督和组织绩效考评。
审计部门负责对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分配管理使用专项资金以及履行监督职责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监察部门负责对职能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分配管理使用专项资金情况进行监督,依法对违反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的单位、组织和个人进行查处。
第二章 专项资金设立
第五条 市级专项资金实行时限管理。专项资金的设立一般不超过3年,到期后自动终止,需要延续的,按新设程式报批,做到有进有退、有增有减、动态调整。
第六条 专项资金设立依据:
(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二)国家、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产业政策要求;
(三)上级党委、政府和财政部门档案明确要求且涉及到对市委、市政府有考核指标的事项;
(四)上级党委、政府或上级有关部门联合部署安排的两年以上的专项工作;
(五)其他需安排的事项。
第七条 专项资金设立程式:
(一)业务主管部门向市财政局提出设立专项资金的申请。申请材料应详细填报要求设立的专项资金名称、使用範围、设立期限、背景原因、设立依据、各年度预算分配和实施计画,预期要达到的绩效目标和相关专业指标等,其中基本建设项目类应附有工程预(概)算的评审意见。
(二)市财政局对财政专项资金设立申请进行审核。对金额较大、影响面较广的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设立申请,市财政局可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组织有关行业领域的专家,对设立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
(三)市财政局统一向市人民政府分类呈报设立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审核意见。
第八条 专项资金设立许可权:
(一)个人家庭补贴类,报市长审定。
(二)产业发展引导类和基本建设项目类,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三)专项活动类和其他类,50万元以下的,由常务副市长审定;50万元以上的,由常务副市长签署意见,报市长审定。
“三重一大”事项需设立的专项资金,按《市委领导班子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办理。
第三章 专项资金预算管理
第九条 专项资金预算安排:
(一)评估退出。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取消政策到期、政策调整、不符合公共财政改革方向的专项资金,压缩使用违规、绩效不高、连年结转的专项资金,将资金调整安排新的专项资金。
(二)分类整合。
1.实行“拼盘式”整合。以市委、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规划、重大工程为依据,按照“统一规划、切块安排、集中投入、各记其功”的原则,对五大类专项资金进行整合安排。
2.实行“归併式”整合。对五大类专项资金各类型中规模小、使用方向基本相同、支持对象相近的专项资金进行整合安排。
(三)资金统筹。加强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之间的衔接以及资金的相互统筹。对报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需安排的专项资金,由市财政按先从单位非税收入、再从单位结余资金、再从政府性基金预算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最后从公共财政预算的顺序安排。
第十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人民政府对设立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的批覆,将专项资金分别纳入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报市人大审查批准。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按市人大批准的预算组织执行。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在使用中需要调整使用範围和用途、增加或减少资金安排的,由市财政局进行审核,按照专项资金设立的审批程式报批并报市人大财经委和预工委备案。
第十三条 建立专项资金结转结余清理制度。连续结转2年以上的资金或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资金,由市财政局收回预算统筹安排;当年预算执行率不到85%的专项资金,可在下年度按一定比例扣减预算安排。
第四章 专项资金分配审批
第十四条 改进专项资金扶持产业、企业方式,通过股权投资、基金管理等市场化手段进行运作,逐步取消事前补助、直接补助的分配方式,实行贴息、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事后补助方式。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分配审批实行分类管理。
(一) 个人家庭补贴类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中央、省以及市规定的标準进行分配并报市财政局审批。
(二) 产业发展引导类和基本建设项目类专项资金。
1.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制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明确政策目标、部门职责分工、资金补助对象、资金使用範围、资金分配审批、绩效评价等内容。
2.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下发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并编制专项资金使用计画。项目申报指南要进一步细化本年该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和标準,项目申报的条件、期限以及申报审批程式、绩效目标等。编制专项资金使用计画时,不得将资金分配用作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的工作经费。项目申报指南和专项资金使用计画分别报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市长审批。
3.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根据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和专项资金切块使用计画,报经分管副市长同意后,具体组织实施专项资金分配审批工作。
(三) 专项活动类和其他类专项资金。由相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申请,按以下许可权进行审批:
1.属于一个部门使用的,由市财政局审批;
2.属于多个部门使用,已明确具体用途的资金,由市财政局审批;
3.属于多个部门使用,未明确具体用途的资金,5万元以下的,由市财政局审批;5万元-50万元的,由常务副市长审批;50万元以上的,由市长审批。
第五章 专项预备费管理
第十六条 编制专项资金使用计画时,根据项目申报指南对专项资金实行切块安排后,可预留不高于20%的专项预备费。
第十七条 可预留专项预备费的专项资金包括产业发展引导类专项资金、基本建设项目类专项资金。
个人家庭补贴类、专项活动类和其他类专项资金以及专项预算(教育预算、城建预算、计生预算)中安排的1000万元以上的产业发展引导类专项资金和基本建设项目类专项资金不预留专项预备费。
第十八条 专项预备费主要用于预算执行过程中符合该项资金安排方向的不可预见费用。对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的追加事项,先从专项预备费中安排。
第十九条 专项预备费的使用审批。5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副市长按分管事项审批;50万元以上的,由分管副市长签署意见、常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审批。
第六章 专项资金下达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应加快专项资金拨付进度,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类型,按以下方式下达专项资金:
(一)个人家庭补助类专项资金。根据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拨付申请,市财政局审核后通过金融机构按序时发放到个人账户。
(二)产业发展引导类专项资金。市财政局根据审批结果下达到单位。
(三)基本建设项目类专项资金。市财政局根据审批结果下达到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的拨付申请,按工程进度支付资金。
(四)专项活动类和其他类专项资金。市财政局根据审批结果下达到单位。符合直接支付的,直接下达到提供商品和服务的供应商。
以上专项资金涉及到政府採购和投资评审的,按政府採购和投资评审的相关程式办理。
第七章 专项资金监督
第二十二条 全面向社会公开市级专项资金目录;所有重大民生政策性资金的分配结果向社会公开;重大产业发展引导类专项资金要实行制度办法、申报流程、评审结果、分配结果和绩效评价的全过程公开。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局根据管理需要对专项资金开展专项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论向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报告。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四条 基本建设类项目实施完成后,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申请组织竣工验收,出具验收报告,并将项目工程决(结)算报审计部门审计确定。未按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出具验收报告及未将项目工程决(结)算报审计部门审计的,市财政局将缓拨、停拨专项资金,并不予办理专项资金决算。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的处理和责任追究制度。
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範围内,依法加强对专项资金申报、分配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不予立项:
(一)不按规定要求和程式申报的;
(二)立项依据不全的;
(三)违反“三重一大”有关规定的;
(四)没有实行资金统筹安排的;
(五)超越立项审批许可权的;
(六)其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暂缓拨款:
(一)不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分配资金的;
(二)项目变更、中止、撤销在30天内未报告的;
(三)将专项资金结余隐瞒不报的;
(四)其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追回专项资金;情节较重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责任单位领导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
(二)虚报项目,骗取专项资金的;
(三)出具虚假申报资料和验收报告的;
(四)滞留拨付专项资金的;
(五)其他。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3年9月30日市人民政府印发的《怀化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怀政发〔2013〕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