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财政专项资金使用与监督管理办法由禄劝人民政府颁布并实施。
基本介绍
- 中文名: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财政专项资金使用与监督管理办法
- 县财政局:按规定及时拨付财政专项资金
- 县监察局:对项目的招大额支出的政府採购
- 县审计局:全方位地开展审计监督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範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切实保障财政专项资金运行安全,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及中央、省、市对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专项资金收支活动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
第三条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并研究解决专项资金立项、分配、使用、监管过程中的重要事项。
第四条主管部门职责: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能对专项资金的日常使用管理工作负责。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负责编制项目及其预算草案、可行性方案并向上级申报,组织项目实施并具体提出用款计画,按规定合理、有效使用财政专项资金,收集、汇总、定期报送资金使用管理信息,按月向政府分管领导、监察、审计、财政报送专项资金拨付、使用及工程进展情况。
第五条监管部门职责:县财政局、县监察局、县审计局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活动全过程依法进行检查监督,涉及专项资金管理重大问题,各职能部门应当向县政府报告。
县财政局的主要职责是:按规定及时拨付财政专项资金,对专项资金的稽查,补贴发放项目的公示,参与预、决算的审核,定期报告财政专项资金的收支结余和使用与管理情况,每月抽查部分项目,按月汇总上报专项资金拨付、使用及工程进展情况。
县监察局的主要职责是:对项目的招投标、大额支出的政府採购、基建完工的验收与预决算的投资评审、项目公示情况等进行曰常监督。着重对违法、违规的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
县审计局的主要职责是:按照县人民政府安排的年度专项资金审计项目,全方位地开展审计监督,对国计民生的重点工程和救灾、社保等重要领域的专项资金进行跟蹤审计和绩效评审,着眼于审计结论的落实和审计成果的套用。
第六条专项资金审批及拨付制度。由用款单位报用款计画,并附相关资料,送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根据上级财政指标档案及已审批的资金分配方案,认真核实项目实施情况及相关档案资料,按进度提出具体拨款数额,县级专项资金按县级预算资金审批制度办理,中央、省、市专项资金经县财政局分管领导签字后报政府分管领导审批,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报县长审批,财政及时将款拨付到主管部门及项目单位。
第七条因职能交叉须由多个部门共同实施的项目,由县财政部门提请县人民政府确定牵头部门,落实、安排专项资金,不搞重複安排。
第八条财政部门及业务主管部门在支付过程中,必须履行法定手续,手续不全的应当拒付资金并说明原因。对基本建设项目中要求要履行招投标、政府釆购、预决算及审计程式的必须凭完整的手续方可办理拨付与结算。农业、林业、水利等受季节影响较大的专项资金的拨付和下达应当适应其特点,在不违背上级相关规定的情况下经政府领导同意后,实行预拨付、下达,项目完成后按实结算,多退少补。因突发公共事件等原因急需支出的专项资金,按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办法办理 。
第九条有偿使用的专项资金拨付时,必须按程式办理合法的借款担保手续,同时,项目实施单位或业务主管部门必须与财政部门签订借款契约或还款协定书,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县长审批,再按本办法第六条拨付程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条专项资金支出项目涉及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投资的,必须通过充分的可行性论证、规划设计、投资概算、立项批覆和预算评审,并报经县委、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经法定程式批准后,各部门应及时分配下达到项目实施单位。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资金拨付程式、年度项目计画和项目进度拨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挪用,不得用于专项资金规定使用範围以外的开支。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完成后,应当及时结算并出具验收报告。主管部门、财政、项目实施单位、涉及乡村的应有镇、村等为法定验收成员单位,重点工程应邀请监察、审计为验收成员。工程完工验收成员应当在验收报告上籤章。
第十三条财政专项资金投入到行政事业单位形成的资产,要及时办理资产交付和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结余的管理。对项目完成、项目撤销形成的净结余,各部门应全额上缴财政部门。专项结余预算安排中应首先用于本部门同类项目支出,并优先安排新增项目支出。
第十五条坚持一月一报告制度。每月终了10日内各项目实施单位、各业务主管部门应及时将专项资金使用进展情况及资金结余状况报送财政部门,涉及管理方面重大事项应随时向政府分管领导报告。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末将上一年度专项资金计画的执行、公示情况和绩效自评向县政府报告,并抄送县监察、财政和审计部门。涉及民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应接受媒体、公众的监督。
第十六条业务主管部门应建立内部网上查询资料库,随时接受民众依法申请查询。必须为财政、审计、监察部门提供内部网上稽查便利。涉及政策性个人补贴资金,到农户的要公示到组,公示期不少于5天,村应建立发放清册,建立发放信息资料库,公示期结束后各有关部门都应随时接受民众依法申请查询。
第十七条业务主管部门、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实施内部监督。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对其管理的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实行联席会议制度,由监察局牵头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编制全县专项资金年度总的检查计画,研究解决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并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协调配合,互通信息。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出具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複检查。
第二十条专项资金执收单位、项目管理、使用单位(含各级指挥部),在管理、使用、取得专项资金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
(二)不符合条件申请给予受理;
(三)出具虚假验收报告;
(四)不按用款时间要求拨付专项资金;
(五)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专项资金;
(六)截留、挪用专项资金;
(七)滞留应当下拨的专项资金;
(八)擅自扩大专项资金开支範围,提高开支标準;
(九)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十)疏于管理,严重失职,导致管理混乱造成损失和重大浪费;
(十一)出现问题整改不力。
第二十一条建立资金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所有专项资金实行法人负责制,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要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督,对因工作不力、管理不严、出现任意变更项目和资金用途,挤占、挪用、滞留、贪污专项资金等行为,要视情节轻重,缓拨、停拨专项资金。同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单位负责人、项目责任人及相关人员依法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财政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绩效目标管理。预算部门或主管部门报县级专项资金项目时,必须编制项目绩效目标预算,执行中申请调整预算的,应当随调整预算一併上报绩效目标。项目完成后,自行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并将自评报告一式两份(纸质和电子文档)报县财政局绩效评价科备案。
第二十三条纳入财政部门绩效评价範围的专项资金,财政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按要求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绩效评价的方法、指标体系、标準值、考核工作程式等,由财政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标準,另行制订。
第二十五条上级直拨到各部门的专项资金参照上述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在执行本规定的同时,还必须执行上级有关专项资金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