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南县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是思南县财政局为进一步规範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的办法。
基本介绍
- 中文名:思南县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 索引号:000120160530
- 生成日期:2016-05-17
- 发布日期:2016-05-19
- 文号:思府发〔2016〕32号
-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
- 体裁分类:通知
思南县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範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实现某一事业发展和政策目标或者完成特定工作任务,由县级财政安排的,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国家机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的专项资金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依法设立、科学规範、统筹兼顾、公开透明、绩效考评和责任追究的原则。
第五条 任何个人、单位或组织对专项资金的审批、使用、管理髮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举报。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领导,研究解决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的重要事项。
第七条 财政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负责审核专项资金的申报、调整、撤销和报批等工作;负责预算指标下达、资金调度、结余结转清理回收工作;负责监督管理专项资金支出活动,开展项目预算评审、绩效管理等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第八条 主管部门配合财政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制定管理流程,明确责任主体;负责对专项资金立项申报、评审、预算编制、资金分配、实施、跟蹤、检查、验收和绩效自评工作;负责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会计报表,接受财政、监察、审计检查和绩效考评;负责清理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专项资金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九条 实施单位负责执行专项资金收支活动,执行专项资金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负责项目工程质量和支出预算管理,严格按照工程进度审核支付工程款项,完善支出管理措施,开展专项资金信息公开;
第十条 审计、监察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专项资金的支出管理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作出处理。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按照使用方向分为运转经费专项资金和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运转经费专项资金主要是指县级相关部门因特殊履责需要,在预算定额标準外,确需在项目预算中安排的支出,包括办案经费、专项业务费等。县级机关各部门需设立运转经费专项资金的,应向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县财政部门核定后纳入预算管理。
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县级机关各部门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出的促进本部门事业发展的支出或县委县政府作出决策需要在政府项目预算中安排的支出。设立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应考虑以下因素: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符合预算年度国家政策规定及财力可能等因素;
(二)贯彻本县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产业政策,落实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
(三)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转变政府职能和建立公共财政的需要,重点解决一些市场无法解决但又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与稳定的大问题。
第十二条 设立专项资金至少要符合以下依据之一:
(一)中央、省、市批准设立或上级政府财政专项下达转移支付配套资金;
(二)县委、县政府已提出具体贯彻落实意见的上级政策规定;
(三)县委、县政府正式档案或批文。
第十三条 设立专项资金的程式:
(一)业务主管部门因业务需要提出在下年度预算编制或本年度预算执行中追加设立专项资金的,应附以下资料向县人民政府提出报告:
1.设立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2.设立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所需资金的预算明细测算情况和依据,以及专项资金执行期限;
3.设立专项资金必须具备的档案依据;
4.专项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及收益处置方案等材料。
(二)县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财力情况,对业务主管部门申请设立专项资金的报告作出是否同意设立或批转县财政部门进行审核的批示。
(三)县财政部门收到县人民政府批转的专项资金设立申请后,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1.业务主管部门报送的申报材料是否真实、準确、完整,是否符合申报要求;
2.申请设立专项资金是否依据充分,是否符合国家、省、市财政政策和财政管理要求;
3.申请设立金额是否与事业发展要求和县级财力状况相适应;
4.专项资金的使用範围、绩效目标等相关指标是否符合财经法规、财务制度等规定和社会发展客观要求;
5.申请设立的专项资金是一次性专项还是经常性专项,是否有明确的专项资金执行期限。专项资金的来源是否可以从当年度预算安排的同类或相似项目支出以及以前年度项目支出结余统筹调度安排。
6.申请设立的专项资金金额较大、影响面较广,县财政部门可组织中介机构,对设立专项资金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以及资金规模等予以综合论证。
(四)县财政部门将申请设立专项资金的审核意见报县人民政府,经县人民政府审议批准可设立。未明确业务主管部门的专项资金,由县财政部门直接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设立申请。
第十四条 项目计画和资金预算一经批覆,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自行调整。确需变更适用範围和用途、增加或减少资金额度、终止或撤销实施项目的,可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向县人民政府报送以下资料,并由县人民政府作出是否同意调整批示:
(一)专项资金变更申请报告(包括变更内容、背景、原因及变更后有关情况的详细说明);
(二)县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变更申请的审核意见。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需撤销的,由业务主管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审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由县财政部门提请县人民政府调整或撤销:
(一)根据不同阶段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目标任务和全县工作重点,需要对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支持方向、用途和使用範围进行适时调整的;
(二)对同一类使用方向和用途的专项资金,有必要归併整合、统筹安排的;
(三)对专项工作任务已经完成或执行到规定期限的专项资金,需及时调整的;
(四)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未能达到预期目标,审计部门在审计中发现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严重问题的。
第十六条 按照行政管理隶属关係和预算管理级次,二级预算单位提出设立、调整或撤销专项资金,必须报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按上述规定程式办理。
第十七条 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县财政部门需根据年度财力状况将专项资金目录、金额和使用期限或专项资金调整、撤销等事项纳入预算编制和调整,按法定程式审议通过后,连同专项资金绩效目标批覆给业务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上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要求县级财政安排配套资金的,由各单位、部门向县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要求配套的档案,经县财政部门批准,按国家规定进行配套。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应当明确执行期限,除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有明确规定的外,执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年。执行期满后不再纳入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目录,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执行期届满前一年编制年度预算草案时重新申请设立。
第二十条 县财政部门每年对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情况进行梳理,并根据梳理结果,提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目录建议,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在受理各部门、单位的各类档案时,涉及新设专项资金但未履行新设专项资金程式的,应先徵求县财政部门的意见。
第四章 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新增设立的专项资金,在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1个月内,业务主管部门应制订具体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明确资金使用分配範围、对象、标準、期限。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应报送县财政部门备案。逾期未制订的,县财政部门可暂缓拨付资金。
第二十三条 纳入预算、需进行资金分配的专项资金,业务主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细化资金分配方案,报县政府审批同意后分配下达,需县财政部门会签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县财政部门根据单位类型、项目性质以及使用单位上报的用款计画,确定资金支付方式。属基本建设用途或需纳入政府採购的项目,应按照县级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计画管理和政府採购有关规定,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一)部门预算单位的财政专项资金,全面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原则上以直接支付形式办理(不含乡镇)。
(二)临时机构或用款单位与县财政部门没有经常性经费划拨关係的,由业务主管部门办理用款审批程式,纳入本部门预算拨付到用款单位使用。
第二十五条 业务主管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使用分配的财务管理。
(一)专项资金应按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使用範围分配和使用,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
(二)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标準开支,不得超标準开支。
(三)专项资金中不得开支与资金用途无关的工资福利和公用经费等一般性费用。
(四)业务主管部门和用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进行会计核算,严格执行相关财务规章制度,并按规定编制财务报表。对要求单独核算、专账管理的专项资金,应按规定专账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六条 年度预算执行中,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既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需二次分配、执行中需要调整预算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办理。
第二十七条 预算年度终了后,业务主管部门应根据财政部门年度决算的要求,及时将专项资金支出情况按预算科目编列年度决算报表,报送县财政部门,同时根据相关规定公开专项资金预算和决算。
第二十八条 年终未用的专项资金预算指标,原则上统一由县财政部门收回,不予结转。对于跨年度项目,在下年度存续期间视资金实际需要,按照预算编製程序办理。
第二十九条 专项资金形成固定资产的,应按规定及时办理产权、财产物资移交、登记手续,并按规定纳入单位资产管理。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评审和绩效评价
第三十条 专项资金评审工作的管理主体是县财政部门,责任主体是申报专项资金的各单位、部门。对需要评审的专项资金,由县财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县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工作,制定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制度,指导、检查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开展的专项资金绩效自我评价工作,对专项资金绩效实施评价和再评价。
第三十二条 专项资金支出项目完成后,业务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验收和总结,并对专项资金使用和分配情况进行绩效自评,在预算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向县财政部门提交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自评报告。属尚未执行完毕的跨年度支出项目,业务主管部门亦应在每个预算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对项目执行情况和进度进行总结,并向县财政部门提交项目中期绩效评价自评报告。
第三十三条 县财政部门按规定对业务主管部门报送的专项资金绩效自评报告进行审核,对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对未能达到绩效目标的,县财政部门应督促业务主管部门加强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并视情况提请县政府对该专项资金予以暂停、撤销执行或减少金额。
第三十四条 业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情况的自查,对存在问题及时纠正。县财政、监察、审计部门依法对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使用分配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健全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十五条 项目评审报告是编制财政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经过评审后的项目预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及其他相关指标,将作为该项目绩效评价的主要参考指标。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和完善预算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县财政部门负责对业务主管部门、单位专项资金执行过程的合规性和执行结果的有效性进行监督评价。通过审核执行方案、核实基础数据,对专项资金执行过程进行监督。
第三十七条 业务主管部门应当监督资金使用单位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专项资金要主动公开,主动接受人大、政协和审计、监察的监督,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按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各部门、单位每年应当将专项资金执行情况向县财政部门报告,并抄送县审计、监察部门。
第三十九条 对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处罚;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 上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参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设立、调整、撤消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乡镇、街道财政部门依照本办法对所辖部门、单位专项资金进行管理。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