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风县财政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是一项由团风县政府相关部门颁布的档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团风县财政支出管理,强化支出责任,最佳化支出结构,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建立科学、规範、合理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体系,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285号)、《财政部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11〕416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鄂政发〔2013〕9号)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预算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和各预算主管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预算部门”)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评价指标和评价标準,对财政支出行为过程、产出及其效果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财政部门和各预算部门是绩效评价的主体。预算部门是指与财政部门有预算缴拨款关係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独立核算的法人组织。
第四条财政预算绩效评价的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範原则。注重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有效性,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式,採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二)公正公开原则。客观公正,标準统一,资料可靠,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三)分级分类原则。绩效评价由各级财政部门、预算部门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
(四)绩效相关原则。针对具体支出及其产出绩效进行,评价结果应清晰反映支出和产出绩效之间的紧密对应关係。
第五条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二)各级政府制订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
(三)预算管理制度、绩效评价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制度、财务会计资料;
(四)预算部门职能职责、绩效目标、年度工作计画、中长期发展规划;
(五)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準及专业技术规範;
(六)预算申请和财政资金分配的相关档案,包括财政预算批覆、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报告;
(七)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审计部门对年度预算执行的审计报告、财政监督检查报告;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条绩效评价机构不应向被评价单位收取评价费用。所需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
第二章绩效评价的对象和内容
第七条绩效评价的对象包括所有本级财政预算资金和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原则上重点评价对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有重大影响的支出,主要包括:
(一)县委县政府确定的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项目;
(二)列入县政府信息公开範围的项目;
(三)资金数额较大的单个项目;
(四)社会关注度高、与经济社会密切相关的民生支出项目;
(五)“三农”、教育、基建、医疗卫生、社保就业、节能环保等重大支出项目;
(六)上级转移支付项目。
第八条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
(一)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
(二)财政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财务管理状况和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及其收益管理情况;
(三)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制度、採取的措施等;
(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效果;
(五)绩效评价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跨年度的重大项目可根据项目或支出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
第三章绩效目标管理
第十条绩效目标是单位使用财政资金计画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由使用财政资金的预算单位在申报预算计画时按程式逐级上报,由财政部门汇总审核。
第十一条绩效目标的主要内容:
(一)预期产出,包括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数量、质量、时效、成本;
(二)预期效果,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服务对象满意程度;
(三)衡量预期产出、预期效果的绩效指标;
(四)其他。
第十二条绩效目标的要求:
(一)指向明确。绩效目标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并与相应的财政支出範围、方向、效果紧密相关;
(二)具体细化。绩效目标从数量、质量、成本和时效等方面进行细化,儘量进行定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以採用定性的分级分档形式表述;
(三)合理可行。制定绩效目标时要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目标要符合客观实际,并以结果为导向。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对预算部门申报的绩效目标进行评审定级,符合要求的方可进入下一步预算编审流程;不符合要求的,财政部门要求其调整、修改。
第十四条绩效目标一经确定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根据绩效目标管理要求和审核流程,按照规定程式重新报批。
第十五条绩效目标确定后,随同年初预算或追加预算一併批覆,作为预算部门执行和项目绩效评价的依据。预算部门应按政府部门预算信息公开的要求,公开绩效目标。
第四章绩效运行跟蹤监管
第十六条财政预算执行过程中,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要对项目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跟蹤监管,定期检查督办,提出改进意见。
第五章绩效评价指标、标準和方法
第十七条绩效评价指标是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考核工具。绩效评价指标的确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相关性原则。与绩效目标有直接联繫,能够恰当反映目标的实现程度;
(二)重要性原则。优先使用最具有评价对象代表性、最能反映评价要求的核心指标;
(三)可比性原则。对同类评价对象要设定共性的绩效评价指标,以便于评价结果可以相互比较;
(四)系统性原则。将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相结合,系统反映财政支出所产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可持续影响等;
(五)经济性原则。通俗易懂、简便易行,数据的获得应当考虑现实条件和可操作性,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一)相关性原则。与绩效目标有直接联繫,能够恰当反映目标的实现程度;
(二)重要性原则。优先使用最具有评价对象代表性、最能反映评价要求的核心指标;
(三)可比性原则。对同类评价对象要设定共性的绩效评价指标,以便于评价结果可以相互比较;
(四)系统性原则。将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相结合,系统反映财政支出所产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可持续影响等;
(五)经济性原则。通俗易懂、简便易行,数据的获得应当考虑现实条件和可操作性,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第十八条绩效评价指标分为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共性指标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定,个性指标由财政部门会同预算部门制定。
(一)共性指标是适用于所有评价对象的指标。主要包括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财务管理状况、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及其收益管理情况以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
(二)个性指标是针对预算部门或项目特点设定的,适用于不同预算部门或项目的业绩评价指标。
第十九条绩效评价标準是衡量财政支出绩效目标完成程度的标尺,具体包括:
(一)计画标準。是指以预先制定的目标、计画、预算、定额等数据作为评价的标準;
(二)行业标準。是指以同行业的相关指标数据为样本,运用一定的统计方法计算和制定的评价标準;
(三)历史标準。是指参照同类指标的历史数据制定的评价标準;
(四)其他经财政部门确认的标準。
第二十条绩效评价方法主要包括: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将一定时期内的支出与效益进行对比分析,以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二)比较法。是指通过对绩效目标与实施效果、历史与当期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支出的比较,综合分析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三)因素分析法。是指通过综合分析影响绩效目标实施、实现效果的内外因素,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四)最低成本法。是指对效益确定但不易计量的多个同类对象的实施成本进行比较,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五)公众评判法。是指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对财政支出效果进行评判,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第二十一条绩效评价方法的选用应当坚持简便有效的原则。在实施绩效评价时,根据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可採用一种或多种方法并用进行绩效评价。
第六章绩效评价的工作程式
第二十二条绩效评价工作一般按照以下程式进行:
(一)确定绩效评价对象。预算部门年度绩效评价对象由预算部门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提出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定;也可由财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年度工作重点等因素直接确定;
(二)下达绩效评价通知书。由财政部门下达绩效评价通知书。评价通知书应载明评价目的、评价内容、评价任务、评价依据、评价实施机构、评价时间和有关要求等事项;
(三)确定绩效评价工作实施方式,成立绩效评价工作组。财政部门、预算部门等绩效评价组织机构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决定评价工作的具体实施方式,或成立绩效评价工作组,或按有关规定选择委託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绩效评价;
(四)制订绩效评价工作方案。绩效评价实施机构拟定详细的评价工作方案,报经评价组织机构批准后实施。工作方案的内容包括:评价工作的时间安排、拟採用评价方法及评价指标和评价标準、评价依据的提供、有关工作条件等;
(五)收集和审查绩效评价相关资料。评价工作组全面收集基础信息资料,分类整理、审查分析,根据具体情况到现场勘察、查询。基础资料包括被评价预算单位的基本概况、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自评绩效报告等;
(六)分析形成结论,撰写提交评价报告。评价工作组按照工作方案确定的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标準和评价方法,根据被评单位的绩效报告等资料,对评价对象的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全面的定量定性分析和综合评价,形成评价结论,撰写绩效评价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委託单位、评价组织机构和上级有关预算单位,同时将评价结论通知被评单位。财政部门对预算部门提交的评价报告进行覆核并提出意见;
(七)建立绩效评价档案。评价工作组应进行绩效评价工作总结,将工作背景、时间地点、基本情况、遇到的问题及工作建议等形成书面材料,上报评价委託机构或评价组织机构确认备案。评价实施机构应妥善保管工作底稿和评价报告等有关资料,建立绩效评价档案。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实施再评价,参照上述工作程式执行。
第二十四条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应建立基础资料库,收集财政各类支出项目的经济技术数据资料,储备主要公共支出管理部门和重大支出项目的评价报告和监测数据,为实施综合评价、加强政府巨观调控提供基本的参考依据,为评价工作持续深入开展创造重要的基础条件。
第七章绩效评价结果及其套用
第二十五条绩效评价结果是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改进支出管理、编制部门预算和安排财政资金的重要依据。绩效评价结果应当採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具体分值和等级可根据不同评价内容设定。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应及时整理、归纳、分析评价结果,将评价结果及时反馈给被评价单位,并将其作为改进预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被评价单位应当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总结项目管理经验,完善管理办法,最佳化部门预算支出结构,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制定落实整改措施,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可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建立绩效奖惩机制。对评价结果较好的,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予以表扬奖励或继续支持;对达不到绩效目标的,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财政部门相应调减预算,直至取消该项财政支出。
对于跨年度的重点支出项目,财政部门应根据评价结果向县政府报告,按程式调整支出预算,对后续资金拨付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七条 绩效评价结果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在一定範围内公开。
第八章绩效评价的组织管理
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负责拟定绩效评价规章制度和相应的技术规範,组织、指导、监督、检查本级预算部门、下级财政部门的绩效评价工作;组织相关培训和交流;根据需要对本级预算部门、下级财政部门支出实施绩效评价或再评价;提出改进预算管理意见并督促落实。
第二十九条预算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绩效评价规章制度和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本部门绩效评价工作,包括预算绩效目标申报、绩效跟蹤监控、实施绩效评价、结果套用等;组织、指导、监督、检查所属单位的绩效自评工作,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配合完成财政部门统一组织的绩效评价工作;接受财政部门对绩效评价工作的指导监督,落实财政部门整改意见,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改进项目实施和预算支出管理。
第三十条资金使用单位按照财政预算绩效评价的要求制订绩效目标,对本单位的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自我评价,提交绩效报告。预算部门应将本部门的绩效评价结果于评价结束后一个月内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可以对其评价结果进行再评价。
第三十一条根据具体情况,财政部门或预算部门可以直接组织实施绩效评价,也可以委託中介机构等第三方进行。财政部门负责对第三方参与的绩效评价工作进行规範和指导。
第九章绩效评价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被评价单位对其所提供的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不得对评价结果施加倾向性影响。
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参与绩效评价人员应严守职业道德规範,清正廉洁,客观公正,严格保密;未经评价工作组织单位批准,不得对外透露评价结果;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对参与绩效评价的专家或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如有违纪违规的,由评价工作组织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并取消其参与绩效评价工作的资格;有违法行为的,由评价工作组织单位建议该专家或中介机构的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各部门(单位)应重视、配合做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不得发生以下行为:
(一)阻碍、拒不接受财政评价工作;
(二)拒绝、拖延提供财政评价有关资料;
(三)串通中介机构或人员伪造、篡改或提供虚假信息资料;
(四)消极牴触及其他干扰行为,使评价无法进行和及时完成。
对发生以上行为的部门(单位),由同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财政部门将定其绩效评价结果为差,并依法对其开展财政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在绩效评价工作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会计法》、《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县财政局可据此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各乡镇可据此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