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商品价值即耗费在经济保障劳务上的一般人类劳动。体现保险商品的社会性,反映一定的经济关係。保险商品的价值同一般商品一样,既有质的规定性,又有量的规定性。从质的方面看,是人类抽象劳动的凝结; 从量的方面看,是凝结在保险商品中的社会必要劳动量。保险商品的价值量与体现在保险商品中的劳动量成正比,与这一劳动的经营条件和经营水平成反比。保险商品价值的货币体现就是保险费即保险价格,保险价格在价值规律作用下随保险市场供求状况和保险商品的成本高低而上下波动;保险经营者要努力降低单位保险商品中的劳动量,在保险市场上争取有利的竞争条件。
关于保险商品的价值构成,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保险商品价值由三部分构成: (1) 提供经济保障劳务的物化劳动C部分; (2) 提供经济保障劳务的活劳动V部分;(3) 保险利润m部分。C+V构成保险商品的成本。另一种观点认为,按照保险经营的科学性和权利义务对等性,不应将保险利润m包括在价值构成内,保险商品的价值只能是成本(C+V)构成,从而体现保险商品的特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