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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

(2020-03-11 11:15:50) 百科综合

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

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成立于2001年6月,是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审查同意并在山西省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山西省保险业的全省性自律组织,是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
  • 性质:行业协会
  • 省份:山西省
  • 成立于:2001年6月

简介

协会业务活动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山西保监局的监督和指导,并接受省民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业社团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07]118号)精神,2009年9月28日,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召开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顺利进行了换届。
截止到2009年底,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共有30家会员单位,其中财产保险公司15家,人寿保险公司13家,地方保险协会2家。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经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协会秘书处为常设办事机构,由专职秘书长负责日常工作。
协会理事会下设财产保险专业委员会、人身保险专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和工作考核委员会。协会秘书处日常办事机构由五个部门组成,分别为:综合办公室、财产险工作部、人身险工作部、中介工作部和电子化考试中心。
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经济金融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督促会员自律,维护行业利益,促进行业发展,为会员提供服务,促进市场公开、公平、公正。
协会的基本职责是:自律与服务。重点发挥自律职能,促进市场公平,维护消费公正。同时做好维权、协调、交流和宣传等工作,为会员和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

组织机构

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第三届理事会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会长:
邰富春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总经理
常务副会长:
王俊国 山西保监局办公室副主任
副会长:
赵立业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总经理
王力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总经理
刘 波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总经理
张增福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总经理
王兴业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总经理
秘书长:
郭志龙

组织框架

一、会员代表大会
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
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上一届常务理事会最后一次会议产生的会员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协会的合併、分立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应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事宜。
二、理事会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组织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承担人身险专业委员会日常事务;
6、组织落实山西保监局授权委託办理事项及协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中介工作部:
1、组织落实保险中介领域自律协调与服务工作。
2、负责保险行销员管理、资格证书管理和继续教育管理信息系统的日常管理与维护。
3、对口负责与保监局相关处室、各会员公司的工作联繫、沟通与协调。
4、负责处理涉及保险中介方面的信访投诉。
5、收集行业对中介工作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做好相关的基础工作。
6、负责保险中介领域发展状况的调查研究与信息统计。
7、组织落实山西保监局授权委託办理的工作事项和协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电子化考试中心:
1、受山西保监局委託,承担山西省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的资格考试及准考证的发放;
2、负责协会秘书处网路系统和计算机维护.
3、协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全称为TheInsuranceAssociationofShanxi,缩写为SIA。
第二条协会是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以下简称山西保监局)审查同意并在省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山西省保险业的全省性自律组织,是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经济金融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督促会员自律,维护行业利益,促进行业发展,为会员提供服务,促进市场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业社团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不断推进协会专业化、职业化、规範化建设。
第五条协会业务活动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山西保监局的监督和指导,并接受省民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协会的办公地点设在太原市。
第二章职责範围
第七条协会的基本职责是:自律与服务。重点发挥自律职能,促进市场公平,维护消费公正。同时做好维权、协调、交流和宣传等工作,为会员和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
第八条协会履行下列行业自律职责:
(一)接受山西保监局委託,制定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準则、行规行约,对保险从业人员进行资格管理;
(二)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组织签定自律公约,约束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接受山西保监局委託,组织制定保险业产品、技术、服务等方面的指导性条款,报山西保监局审查同意后对外发布;
(四)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探索建立信用评价机制,大力培育诚信文化,加强诚信检查和监督;
(五)进行自律管理,对于违反协会章程、自律公约、损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的会员,可按照章程或自律公约的有关规定,实施警告、业内批评、公开谴责、支付违约金和提请山西保监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罚等惩戒措施。
第九条协会履行以下行业服务职责:
(一)积极参与政府和山西保监局的政策论证,提出保险业政策、立法和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
(二)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山西保监局和政府反映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意见和建议;
(三)加强同政府部门和市场主体的沟通,争取有利于保险业发展的社会环境和政策环境,维护保险业、会员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主动听取会员单位意见、倾听会员单位呼声,积极代表会员单位与有关方面协调沟通,维护会员单位利益;
(五)认真受理保险谘询和投诉,化解各种矛盾,及时向山西保监局上报重大投诉案件,做好山西保监局批转的投诉案件调查处理工作;
(六)组织会员单位开展业务、技术和工作经验交流。通过刊物、网站、信息平台等形式,完善信息数据,反映业内动态,建立信息分享机制;
(七)整合业内宣传资源,加强与媒体的沟通,正面引导舆论宣传,积极开展保险业宣传工作,大力提高保险业的社会影响以及公众保险意识,强化市场主体法律意识;
(八)经山西保监局授权和委託,开展保险职业与实务方面的教育培训工作;
(九)加强与省内外保险协会组织间的交流与合作,借鉴先进做法,维护行业利益;
(十)承办山西保监局委託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十条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一)凡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山西省境内设立的保险公司(含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及其地市级分支机构,应当在设立后加入协会,成为会员;
(二)凡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山西省境内设立的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等保险服务机构按有关规定要求加入协会,成为会员;
(三)在全省各地市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保险行业社团组织,自动加入协会,成为特别会员。
第十一条会员的入会程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经营业务许可证複印件、营业执照複印件以及协会要求的其他档案;
(三)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查同意后成为会员,按协会规定缴纳入会费。
保险机构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正式营业的30日内提交入会申请、办理入会手续。保险服务机构按有关规定要求入会。
地市保险社团组织参照本条规定办理入会手续。
第十二条会员单位发生合併、分立、终止等情形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第十三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三)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提出建议的权利;
(四)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活动和获得协会服务的权利;
(五)对协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讨论并决定协会的重大事项,对协会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六)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的章程、自律公约、行业标準和业务规範;
(二)执行协会决议;
(三)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接受协会的询问和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协会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上一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最后一次会议产生的会员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及分配,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根据会议规模、会员总数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会员代表应当是会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主管业务负责人。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协会的合併、分立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应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事宜。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但制定和修改章程以及决定协会的合併、分立,终止,须经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每届至少召开一次。经理事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会员代表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进行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山西保监局和民政部门批准同意,并在批准期限内完成换届。
第二节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组织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二条理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代表所在会员单位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二)支持协会工作;
(三)会员代表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理事在协会任期内,如因工作变动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理事的,会员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协会报告,其继任负责人可直接接任协会理事,协会应发文通知各会员单位。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五)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副秘书长;
(六)决定设立和撤销专业委员会,聘任和解聘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七)批准秘书处各部门负责人、地市办事处负责人人选;
(八)批准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编制及聘用方案;
(九)制定自律规则、行业标準和业务规範;
(十)批准协会年度工作计画;
(十一)对秘书处及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各专业委员会主任的年度工作进行考核;
(十二)批准协会年度预算、决算方案,并对协会财务情况进行监督;
(十三)决定会费收缴标準;
(十四)执行山西保监局授权或委託的各项工作;
(十五)审议和决定协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含代行理事职责的参会人员)出席方可召开。理事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指派相当职级负责人并书面授权代理行使理事职责参加会议。理事会的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含代行理事职责的参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如有特殊情况,根据会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的提议,可以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协会设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其他常务理事组成。具体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其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八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负责组织协会开展工作并领导秘书处工作。
第二十九条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含代行常务理事职责的参会人员)出席方可召开。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指派相当职级负责人并书面授权代理行使常务理事职责参加会议。常务理事会的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含代行常务理事职责的参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条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如情况特殊,可採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三十一条常务理事在协会任期内,如因工作变动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协会职务的,会员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协会报告;除担任协会会长外,其他继任负责人可直接接任协会职务,协会应发文通知各会员单位。
第四节专业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协会下设财产保险专业委员会、人身保险专业委员会、保险中介专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考核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会员单位根据性质或需要,成为不同专业委员会的成员。各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分别由会员单位选派分管相关领域的负责人出任。专业委员会主任也可由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出任。
第三十四条专业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2次,研究各专业领域的发展事项。
专业委员会不再下设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其需要落实的事项由协会秘书处具体负责实施。
第五节秘书处
第三十五条秘书处是协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三十六条秘书处的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
(二)代表协会进行对外联络;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画;
(四)组织落实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定事项,接受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工作考核;
(五)组织推动并积极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具体落实各专业委员会的决定事项;
(六)组织协会重要会议;
(七)具体承办山西保监局授权委託事项;
(八)组织开展行业自律,签订自律公约并监督执行;
(九)开展行业服务;
(十)履行和落实协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七条秘书处应建立健全劳资、党建、档案、岗位责任与考核、财务等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秘书处工作人员实行专职化、全员聘用制管理。
第三十九条秘书处工作人员编制及聘用方案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通过行业选拔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报山西保监局备案。
第六节地市办事处
第四十条地市办事处是协会延伸在地市的派驻机构。
第四十一条地市办事处在协会授权範围内开展工作。
第七节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四十二条协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协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4年,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四十三条协会实行会长负责制,会长为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四条会长、副会长人选可以是山西保监局提名的人员,也可以是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并经山西保监局审查同意后,报民政部门审核登记。
第四十五条会长在任期内发生工作变动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会长的,由理事会决定其继任负责人是否接任或重新进行选举。会长离任,须进行离任审计。
第四十六条协会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副秘书长为协会专职职位,不得在业内外兼任其他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及会长负责。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可以由业务主管单位提名,也可以由会长或2名以上副会长提名,也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山西保监局审查同意后聘任,报民政部门核准登记。
第四十七条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可以连选连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秘书长在任期内年龄一般不得超过60岁,特殊情况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可以继续担任至任期届满。秘书长每年接受理事会的工作考核,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应离任。秘书长在聘期内发生违法违纪、有损行业利益或有其他不适合继续担任秘书长情形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可提前离任。秘书长离任,需报山西保监局审查同意;秘书长离任后,经会长提议,可由常务理事会指定临时秘书长或按规定程式选聘新任秘书长。秘书长离任,须进行离任审计。
第四十八条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组织研究协会发展规划和重大事项;
(三)向理事会提交工作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汇报工作;
(四)签发协会重要档案;
(五)具体办理秘书长、副秘书长及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聘任或解聘手续。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代其履行职责。
第四十九条秘书长行使以下职责: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办理秘书处各部门负责人、地市办事处负责人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聘任或解聘手续;
(三)负责协会各项规章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四)制定并组织落实年度工作计画和财务预决算;
(五)组织协调各办事机构和各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六)组织落实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各专业委员会的决定事项;
(七)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汇报工作,接受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工作考核;
(八)负责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其他重大活动的组织、协调;
(九)负责与山西保监局、民政部门、各会员单位、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联络、沟通与协调;
(十)掌握保险市场状况,组织开展行业自律与服务;
(十一)组织落实山西保监局授权委託办理的工作事项;
(十二)签发协会日常档案;
(十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十条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中国保监会和民政部门关于协会主要负责人的任职基本条件;
(二)在保险业内有较大影响和较好声望;
(三)具有在企事业单位或者国家机关担任领导或者管理职务的任职经历;
(四)热爱协会工作;
(五)身体健康,公正廉洁;
(六)会员代表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章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五十一条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入会费、年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範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二条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会员收取会费。
第五十三条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範围和事业的发展,以及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四条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準确、完整。
第五十五条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五十六条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每年度一月份编制上年度的决算报告和本年度预算报告,报理事会审查,同时报送山西保监局备案。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协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七条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财务审计。
第五十八条凡协会举办较大型活动,临时需筹集经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通过。
第五十九条协会年度财务状况应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指定的审计工作委员会进行审计。
第六十条协会工作人员实行专业化、职业化和规範化管理,其工资、福利、社会保险以及退休制度,参照本地区事业单位平均工资待遇水平,结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协会实际情况和行业特点提出方案,提交常务理事会通过后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六十一条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二条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山西保监局审查同意,报民政部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三条协会自行解散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四条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山西保监局审查同意。
第六十五条协会终止前,须在山西保监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六条协会经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七条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山西保监局和民政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八条本章程经2013年10月2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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