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协定”又可称作为“无效契约”是指违反了契约成立的要件或者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导致无效的协定。
基本介绍
- 中文名:无效协定
- 类型:专业名词
- 含义:违反了契约成立的要件
- 领域:法律
- 原因:民事主体不合格导致协定无效
百科释义
“协定”又可称为契约,是指双方主体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所签订的一致意见。所以“无效协定”又可称作为“无效契约”是指违反了契约成立的要件或者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导致无效的协定。
协定无效的原因
协定无效一般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民事主体不合格导致协定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都会导致协定无效;
2、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4、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5、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协定无效的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经济契约违反国家指令性计画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约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契约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契约,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注意:契约法与民法通则规定不一致地方,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应适用新法。
另外关于无效协定,在劳动法也有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八条 下列劳动契约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契约;
(二)採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契约。
无效的劳动契约,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契约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契约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