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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支持计画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2020-02-14 13:07:54) 百科综合

资产支持计画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2015年8月25日,中国保监会以保监发〔2015〕85号印发《资产支持计画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分总则,基础资产,交易结构,发行、登记和转让,运作管理,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监督管理,附则9章54条,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绍

  • 中文名:资产支持计画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 印发机关:中国保监会
  • 类别:规範性档案
  • 文号:保监发〔2015〕85号
  • 印发时间:2015年8月25日
  • 施行时间:2015年8月25日

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资产支持计画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保监发〔2015〕85号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促进资产支持计画业务创新,规範管理行为,加强风险控制,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我会制定了《资产支持计画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监会
2015年8月25日

暂行办法

资产支持计画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资产支持计画业务管理,支持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维护保险资金运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託法》、《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支持计画(以下简称支持计画)业务,是指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专业管理机构作为受託人设立支持计画,以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面向保险机构等合格投资者发行受益凭证的业务活动。
支持计画业务应当建立託管机制。
第三条 支持计画作为特殊目的载体,其资产独立于基础资产原始权益人、受託人、託管人及其他为支持计画提供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其他服务机构)的固有财产。原始权益人、受託人、託管人及其他服务机构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支持计画资产不纳入清算範围。
第四条 受託人因管理、运用或者处置支持计画资产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应当归入支持计画资产;因处理支持计画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对第三人所负债务,以支持计画资产承担。
受託人管理、运用和处分支持计画资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原始权益人、受託人、託管人及其他服务机构的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受託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不同支持计画资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五条 保险机构投资支持计画受益凭证,应当遵循稳健、安全性原则,加强资产负债匹配。受託人、託管人及其他服务机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本办法的规定及支持计画的约定,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切实维护受益凭证持有人的合法利益。
第六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负责制定支持计画业务监管规则,依法对支持计画业务进行监管。
第二章 基础资产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基础资产,是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能够直接产生独立、可持续现金流的财产、财产权利或者财产与财产权利构成的资产组合。
第八条 基础资产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可特定化,权属清晰、明确;
(二)交易基础真实,交易对价公允,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规定;
(三)没有附带抵押、质押等担保责任或者其他权利限制,或者能够通过相关安排解除基础资产的相关担保责任和其他权利限制;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础资产依据穿透原则确定。
第九条 支持计画存续期间,基础资产预期产生的现金流,应当覆盖支持计画预期投资收益和投资本金。国家政策支持的基础设施项目、保障房和城镇化建设等领域的基础资产除外。本款所指基础资产现金流不包括回购等增信方式产生的现金流。
基础资产的规模、存续期限应当与支持计画的规模、存续期限相匹配。
第十条 法律法规规定基础资产转让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法律法规没有要求办理登记或者暂时不具备办理登记条件的,受託人应当採取其他措施,有效维护基础资产安全。
第十一条 中国保监会根据基础资产风险状况和监管需要对基础资产的範围实施动态负面清单管理。
第三章 交易结构
第十二条 受託人为受益凭证持有人的利益,设立支持计画并进行管理。受託人应当符合下列能力标準:
(一)具有基础设施投资计画或者不动产投资计画运作管理经验;
(二)建立相关投资决策机制、风险控制机制、内部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流程;
(三)合理设定相关部门或者岗位,并配备专职人员;
(四)信用风险管理能力达到监管标準;
(五)最近一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受託人应当在首单支持计画设立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其能力建设情况。受託人能力下降,不再符合监管规定的,应当及时整改,并报告中国保监会。
第十三条 受託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设立、发行、管理支持计画;
(二)按照支持计画约定,向受益凭证持有人分配收益;
(三)协助受益凭证持有人办理受益凭证转让、协定回购等事宜;
(四)持续披露支持计画信息;
(五)法律法规、本办法规定及支持计画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原始权益人依照约定将基础资产移交给支持计画。原始权益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持续经营能力,无重大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和法律风险;
(二)生产经营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三)最近三年未发生重大违约或者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法律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原始权益人应当积极配合受託人、託管人及其他服务机构履行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支持计画的约定移交基础资产,并确保基础资产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或欺诈性转移等任何影响支持计画的情形。
支持计画存续期间,原始权益人应当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保障基础资产现金流的持续、稳定,发生重大事项可能损害支持计画利益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受託人并採取补救措施。
第十六条 託管人为受益凭证持有人的利益,保管支持计画资产。託管人应当具有保险资金託管资格。
託管人与受託人不得为同一人,且不得具有关联关係。
第十七条 託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安全保管支持计画资产;
(二)按照支持计画约定方式,向受益凭证持有人分配投资收益;
(三)监督受託人管理支持计画运作行为,发现受託人违规操作的,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託人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保监会;
(四)出具託管报告;
(五)法律法规、本办法规定及支持计画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受託人可以聘请资产服务机构在支持计画存续期间对基础资产进行管理。资产服务机构可以是支持计画的原始权益人。
受託人聘请资产服务机构的,应当与资产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契约,明确资产服务机构的职责、管理方法和标準、操作流程、风控措施等。
第十九条 支持计画可以通过内部或者外部增信方式提升信用等级。内部信用增级包括但不限于结构化、超额抵押等方式,外部信用增级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保证保险等方式。
第二十条 受託人应当聘请符合监管要求的信用评级机构对受益凭证进行初始评级和跟蹤评级。支持计画存续期间,每年跟蹤信用评级应当不少于一次。
第二十一条 受託人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支持计画出具独立的法律意见书,并可根据需要聘请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对支持计画出具专业意见。
第四章 发行、登记和转让
第二十二条 受託人发起设立支持计画,实行初次申报核准,同类产品事后报告。中国保监会依规对初次申报的支持计画实施合规性、程式性审核。支持计画交易结构複杂的,中国保监会可以建立外部专家评估机制,向投资者提示投资风险。
本条所称同类产品,是指支持计画的基础资产类别、交易结构等核心要素基本一致。
第二十三条 受託人发行受益凭证,应当向投资者提供认购风险申明书、募集说明书、受託契约等支持计画法律档案、信用评级报告及跟蹤评级安排、法律意见书等书面档案,明示支持计画要素,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揭示并以醒目方式提示各类风险和风险承担原则。
募集说明书应当充分披露基础资产的构成和运营、基础资产现金流预测分析、回款机制、分配方式的相关情况、受託人与原始权益人存在的关联关係、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防範措施等。
受託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準确、完整,不得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受益凭证发行可以採取一次足额发行,也可以在募集规模确定且交易结构一致的前提下,採用限额内分期发行的方式。分期发行的,末期发行距首期发行时间一般不超过12个月。
第二十五条 受益凭证可按规定在保险资产登记交易平台发行、登记和转让,实现受益凭证的登记存管和交易流通。
保险资产登记交易平台对受益凭证发行、登记和转让及相关信息披露进行自律管理,并与中国保监会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第二十六条 受益凭证限于向保险机构以及其他具有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发行,并在合格投资者範围内转让。中国保监会根据市场情况制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标準。
第二十七条 受益凭证按照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发行完毕,支持计画设立完成。受託人应当在支持计画设立完成10个工作日内将发行情况报告中国保监会。
发行期限届满,未能满足约定的成立条件的,支持计画设立失败。受託人应当在发行期限届满后10个工作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付的款项,并加计同期活期银行存款利息,同时报告中国保监会。
第二十八条 受益凭证是持有人享有支持计画权益的证明。同一支持计画的受益凭证按照风险和收益特徵的不同,可以划分为不同种类,同一种类的受益凭证持有人,享有同等权益,承担同等风险。
第二十九条 受益凭证持有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继承、转让或者质押受益凭证;
(二)按照支持计画约定,享有支持计画投资收益以及参与分配清算后的支持计画剩余财产;
(三)获得支持计画信息披露资料;
(四)参加受益凭证持有人会议;
(五)法律法规、本办法规定及支持计画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条 受益凭证持有人可以根据中国保监会和保险资产登记交易平台的有关规定开展受益凭证协定回购。回购双方需审慎评估风险,通过协商约定进行回购融资。
第五章 运作管理
第三十一条 支持计画存续期间,受託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和支持计画的约定,对原始权益人经营状况、基础资产现金流以及增信安排效力等进行跟蹤管理和持续监测评估,保障支持计画的正常运作。
受託人对原始权益人、基础资产以及增信安排的跟蹤信用风险评估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三十二条 支持计画存续期间,受託人应当按照支持计画的约定归集基础资产现金流,并向受益凭证持有人支付投资收益,支持计画资产无法按时支付投资收益的,受託人应当按照支持计画约定启动增信机制或者其他措施。
第三十三条 受託人应当为支持计画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不同的支持计画在账户设定、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应当相互独立。
第三十四条 受託人管理支持计画,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挪用支持计画资产,不得将支持计画资产和其他资产混同,不得以支持计画资产设定担保或者形成其他或有负债。
第三十五条 受益凭证持有人通过持有人会议对影响其利益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以下重大事项应当由持有人会议审议决定:
(一)变更收益分配方式和内容;
(二)变更受託人、託管人;
(三)变更资产循环购买(如有)的标準或规模;
(四)对支持计画或者受益凭证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支持计画募集说明书应当约定持有人会议召集程式及会议规则,明确受益凭证持有人通过持有人会议行使权利的範围、程式、表决机制和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六条 支持计画终止,受託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支持计画约定成立清算小组,负责清算工作。清算报告应当由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意见。
受益凭证持有人应当及时确认清算方案,接收清算资产。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三十七条 受託人应当建立支持计画业务风险责任人机制,加强业务风险管理,针对支持计画存续期间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进行审慎、适当的评估和管理,制定相应风控措施和风险处置预案,并协调、督促原始权益人、託管人及其他服务机构按照约定执行。
在风险发生时,受託人应当勤勉尽责地执行风险处置预案,保护受益凭证持有人利益。
第三十八条 受託人应当通过尽职调查等方式,对基础资产及交易结构的法律风险进行充分识别、评估和防範,保障基础资产合法有效,防範基础资产及相关权益被第三方主张权利的风险。
第三十九条 受託人应当审慎评估原始权益人资信状况,合理测算基础资产现金流,採取相应增信安排。基础资产现金流测算应当以历史数据为依据,并充分考虑影响未来现金流的因素。
第四十条 受託人应当建立相对封闭、独立的现金流归集机制,明确基础资产现金流转付环节和时限。受託人聘请资产服务机构的,应当要求资产服务机构为基础资产单独设帐,单独管理,并定期披露现金流的归集情况,披露频率不少于支持计画投资收益支付频率。
受託人应当制定有效方案,明确在原始权益人、资产服务机构运营情况发生重大负面变化时增强现金流归集的方式和相关触发机制,防範资金混同风险。
第四十一条 支持计画以沉澱的基础资产现金流进行再投资的,仅限于投资安全性高的流动性资产。受託人应当确保再投资在支持计画约定的投资範围内进行,并充分考虑相关风险。
第四十二条 支持计画以基础资产现金流循环购买新的同类基础资产的,受託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明确入池标準,并对后续购买的基础资产进行事前审查和确认。
第四十三条 受託人与原始权益人存在关联关係,或者受託人以其自有资金、管理的其他客户资产认购受益凭证的,应当採取有效措施,防範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四条 受託人、託管人、原始权益人和其他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支持计画约定,以适当的方式及时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真实、準确、完整。受託人作为信息披露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存续期内信息披露管理,督促其他当事人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四十五条 受託人应当在每年6月30日和8月31日前,向受益凭证持有人分别披露支持计画年度和半年受託管理报告,同时报送中国保监会。受託管理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础资产运行状况、相关当事人的履约情况、支持计画资金的收支、受益凭证投资收益的分配等。支持计画成立不满2个月的,无需编制受託管理报告。
第四十六条 託管人应当在年度受託管理报告披露同时,向受益凭证持有人披露上一年度託管报告,同时报送中国保监会。託管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託管状况、託管人履职情况和对受託人管理行为的监督情况等。
第四十七条 发生可能对受益凭证投资价值或者价格有实质性影响的重大事件时,受託人应当及时向受益凭证持有人披露相关信息,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未按支持计画约定分配收益;
(二)受益凭证信用评级发生不利调整;
(三)原始权益人、受託人、託管人发生重大变化;
(四)基础资产的运行情况或产生现金流的能力发生重大变化;
(五)其它可能对支持计画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四十八条 支持计画终止清算的,受託人应当在清算完成后的10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十九条 信用评级机构应当在每年6月30日前向受益凭证持有人披露受益凭证上年度定期跟蹤评级报告,并及时披露不定期跟蹤评级报告。
第五十条 受益凭证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应当提前不少于10个工作日向持有人通知会议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并于会议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披露持有人会议决议。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中国保监会依法对支持计画业务进行监管检查,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协助检查。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可依法採取监管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十二条 为支持计画提供服务的其他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应当遵守执业规範和职业道德,客观公正、独立发表专业意见。未尽责履职,或其出具的报告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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