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经营是指受託人接受委託人的委託,按照预先规定的契约,对委託对象进行经营管理的行为。从法律上看,委託经营是信託範畴的延伸和发展。但在具体内涵上又有区别。信託的内涵是资产的委託管理,是以受託人的名义代为管理或处理财产;而委託经营的内涵是企业的委託经营,主要以企业产权及其经营权为对象,对陷入经营困境或发生产权关係重大变动的企业委託专门的託管机构经营管理,目的是改善企业的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的赢利能力。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委託经营
- 外文名:entrusted operation
- 成立条件:必须有三方当事人
- 目的:改善企业
成立条件
委託经营关係的成立必须具备关係人要素,在委託经营行为中,必须有三方当事人,即委託方、受託方和受益方。委託方和受益方可以是同一主体。
原则
企业委託经营必须坚持三大原则:其一,预定契约原则。发生委託经营行为,首先必须签订委託契约,即以法律契约的形式载明委託人的权利和意志、受益人的收益方式与範围、受託人的责任以及三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等事项,受託人必须以委託契约为依据来对受託对象和受益人履行。其二,委託自主性原则。在企业委託经营关係中,受託人受託期间拥有委託财产的名义所有权,受託人有权在保证实现委託人意志的前提下,自主管理和处置委託对象。其三,分开管理原则。受託人的自有财产与委託经营财产分开管理。
存在条件
委託经营成为可能的最基本条件是:所有者即委託者不能够或者没有必要亲自主持经营,从而把经营权让渡给经营者即受託者。例如:一个国有或集体所有的企业,所有者都是一个群体,为了实现经营目的,他们就必须把自己经营企业的权利进行让渡,即让渡给经营者。生产的社会化导致生产资料的社会化,公有制是历史的总趋势。在这种形式下更迫切需要委託经营的良好实现。此时的委託方是真正反映群体意愿的代表或组织,受託方来源于群体所有者成员。
特徵
与上述条件相适应的委託经营的基本特徵如下:
第一、经营权的私有化和商品化。其意思是指经营权真正与所有权独立开来。具有更为广泛意义的是:使经营权可以作为商品进行交换和流通,可以允许人们买卖、馈赠或继承等。但也应看到这里的两权分离是相对的,原因在于双方在于利益方面具有一致性,从而形成既对立又统一的局面。
第二、委託经营的时间性和经济担保性。时间性是指委託经营根据生产周期的具体情况来定,可以是十年、二十年或者更长一些。经济担保性是指受託方应该具有一定的经济条件作为风险抵押或担保,但若是实施初期受託人没有一定的经济保障,也可以考虑经营过程中的相互抵偿问题。
第三、委託经营的法律保障性或契约性。这是指委託方和受託方均应在同等健全的法律保障的社会环境中进行运作。否则,委託经营的必要条件是不具备的。同时,可以制定《委託经营法》来提供必要条件。例如:在没有财产抵押的条件下,也可以用刑事处罚来进行监管。如严重失职或亏损可以诉讼法庭,与此同时,需要社会主义政治体制相应的改革,使政府切实做到民主、公开地履行其相应的职责。
第四、社会信誉保证制度的建立或“道德成本”的提高,需要政府积极引导提高公民素质教育,从而提高业务水平,使全国形成公平统一的信誉档案体系,减低或避免违规行为,使经营者们充分、自由而彻底地竞争。因为只有竞争才有发展,只有充分而彻底地竞争,才有最快的发展。
程式
一般情况下,企业委託经营包括四个阶段:
(一)委託经营準备阶段。主要包括两项工作:一是受託方与委託方就委託的条件、委託的费用、委託的权利与义务、委託经营收益的分配进行谈判,签署有关委託的法律档案和协定;二是受託方为託管经营进行人、财、物各方面準备和组织工作,为开展委託经营工作创造条件。
(二)委託经营交接与规範阶段。主要是根据委託经营协定,由委託方向受託方移交相应经营权的阶段。规範阶段是在完成託管交接后,对委託经营对象进行全面规範,这是委託经营的必备的準备工作。
(三)委託经营阶段。就是依据委託经营协定正式由受託方经营委託对象的阶段。
(四)委託经营退出阶段。就是委託经营期限届满时,受託方退出委託经营,把被委託的对象的管理再次转移给委託方。或经委託方同意,通过产权交易市场由受託方优先收购或转让给第三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