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转租赁是融资租赁的一种形式。国内租赁机构根据国内企业的委託和要求,先以承租人身份从国外租赁公司租进设备,再以出租人身份将租赁物件转租给国内企业 (次承租人) 的融资租赁。一笔进口转租赁业务由一项以上国际租赁契约和一项以上国内租赁契约构成,在租期和租金支付的次数、时间上,这两个租赁契约的规定可以一致,也可以不完全一致,即国际租赁契约的租赁期限可以长 (短) 于国内租赁契约。如国内租赁机构对外承租的租期为3年,而对内出租契约的租期可以定为5年,也可为2年。在租期和转租契约租期一致时,国内租赁机构百分之百地利用了该外国租赁机构为该项目提供的融资便利。但此时的业务只能赚取少量租赁费差和进口手续费,这种做法比较简单。在转租期长于租期的情况下,国内租赁机构只能部分地利用外国租赁机构所提供的融资便利,还需统筹安排资金的筹措。此时,业务主要赚取两次租赁期差的租赁费。
进口转租赁的租赁期
这两笔租赁业务在租赁期、支付租赁费的次数和时间上可以完全一致,也可以不完全一致。
如果国内租赁公司对国内承租人的租赁期等于国内租赁公司作为承租人向国外租赁公司承租公司承租的期限,此时国内租赁公司除按规定向国内承租人收取进口手续费外,一般只能赚取少量的利润;如果国内租赁公司对国内承租人的租期长于国内租赁公司作为承租人向国外租赁公司承租的期限,国内租赁公司则主要赚取两个契约的租赁期差日的租金;而国内租赁公司作为出租人的租赁期限,一般不短于其作为承租人的租赁期限。
进口转租赁的业务程式
1、国内租赁公司与国外供货厂商签订购买契约
与直接购买进口租赁的业务前四个程式类似。国内租赁公司接受承租企业的委託,物色国外供货厂商,组织技术谈判和商务谈判,最后,国外供货厂商与国内租赁公司签订购买契约。同时,国内承租人与国外供货厂商签订技术服务协定。但由于进口转租赁涉及到国外租赁公司,因此,与直接购买进口租赁程式有所不同:首先,国内租赁公司根据国内最终承租人的要求,向国外租赁公司提交租赁委託书。其次,国外租赁公司必须与国内租赁公司及国内承租人一起同供货厂商进行商务谈判。为了确保租赁设备的质量,必须要求国外租赁公司在租期内对设备的质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国内租赁公司、国外供货厂商与国外租赁公司签署购买契约转让书(Assignment)
购买契约转让书又称销售备记录,明确规定由国外租赁公司作为融资方,直接向供货商支付货款。通过购买契约转让书,将原购买契约中买方(即国内租赁公司)应向国外供货厂商履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国外租赁公司执行。在法律上,国外租赁公司成为购买契约中的买方。购买契约转让后,国外租赁公司要与国外供货厂商签订供货协定。
3、国内租赁公司与国外租赁公司、国内租赁公司与国内承租人分别签订租赁契约
国内租赁公司根据购货契约的有关规定同国外租赁公司洽谈租赁条件,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签订租赁契约,将设备从国外租赁公司租入。同时,国内租赁公司还要与国内承租人签订转租契约。国内租赁公司还应向国外租赁公司提交由中国银行或其他租赁公司可以接受的国内金融机构出具的不可撤销保证函,保证国内租赁机构支付租赁费。
4、执行购买契约
国外供货厂商按照购货契约的交货期装船交货,并向国外租赁公司提交正本装运单据,同时向国内租赁机构提供副本单据及传送装运电报。国外租赁公司验单无误,并经国内租赁机构认可后,对供货商办理付款手续,并且随即向国内租赁机构寄送正本单据及签发支付租金通知书,通知起租日和每期应付的租金金额。该通知书应由国内租赁公司审核、签字确认。租赁设备到港后,由国内租赁公司通知承租人提货。提货前的投保、验货及索赔手续,与直接购买进口租赁相同。
5、执行租赁契约
国内租赁公司依据其与国外租赁公司签订的租赁契约分期支付租赁费。国内承租人根据转租契约按期向国内租赁公司支付租赁费。
6、租赁契约结束手续
国内租赁公司与国外租赁公司签订的租赁契约期满时,由国外租赁公司向国内租赁公司签发“设备所有权转让证明书”。同时,国内租赁机构在向国外租赁公司履行最后一次支付租赁费义务时,要多付一笔象徵性金额作为购买租赁所有权的付款凭证。
当国内租赁公司与国内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契约期限届满时,国内租赁公司要向国内承租人提交“租赁设备所有权转让证明书”。
至此,租赁业务告以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