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豆资源网

当前位置:首页 > 百科 > 百科综合 / 正文

委託人(法律术语)

(2020-04-02 20:56:25) 百科综合
委託人(法律术语)

委託人(法律术语)

委託人是指委託他人为自己办理事务的人。在证券经纪业务中,委託人是指依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证券买卖的自然人或法人。 是指委託公司拍卖其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拍卖物品或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亦称卖家)。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委託人
  • 外文名:consignor;principal
  • 含义:委託他人为自己办理事务的人
  • 权利:要求选择信託管理人的权利等
  • 提供的资料:委託人身份证明档案等

权利

信託的过程中,委託人的权利:
(1)要求选择信託管理人的权利;
(2)对信託财产给予强制执行,提出异议的权利;
(3)要求改变信託管理方式的权利;
(4)当受託人管理不当或违反信託契约时,对受託人要求补偿信託财产的损失以及复原的权利;
(5)要求法院就信託事务的处理进行检查的权利;(6)对受託人的辞任予以承诺的权利;
委託人委託人
(7)要求解任受託人的权利;
(8)信託结束而无信託行为规定的财产归属者时。取得信託财产的权利;
(9)当委託人享受全部信託利益(自益信託)时解除信託关係的权利。

义务

土地登记

(1)承担后果的义务
代理行为是指委託人授权代理人为自己处理事务,代理人根据委託人的授权指示、以委託人的名义处理委託事务的行为。除紧急情况外,代理人不能超越委託人的授权许可权擅自处理事务,也不应以自己的名义处理事务。因此,土地登记代理人处理代理事务,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是以委託人的名义进行的,其最终的结果不管是对委託人有利的还是不利的,都由委託人承担。
(2)承担处理事务费用的义务
土地登记代理人受委託人的指示处理事务,土地登记代理人在处理事务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必要费用应当由委託人承担。委託人在授权委託土地登记代理处理事务中,对于处理事务所需要的费用可以用两种方式解决:① 预付费用。委託人与土地登记代理人约定契约时,可以预先支付给土地登记代理人处理事务的费用;②偿还费用:土地登记代理人在处理事务时发生的垫付费用,委託人应当偿还。
(3)支付代理佣金的义务。
委託人在接受土地登记代理人为其代理的业务成果的同时,必须按照契约规定的标準、方式和时间支付土地登记代理的劳务报酬。一般代理佣金要考虑代理事项的数量,也应考虑业务质量等因素。这些因素需要在劳务报酬的支付标準和方式中予以体现。此外,任何形式的代理佣金的拖欠和减少均视为委託人的违约行为。来源:考试大
(4)提供相关资料的义务。
委託人必须及时向土地登记代理人提供开展代理活动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如在办理土地登记的过程中,委託人需要提供相关的用地资料、权属资料及其他必备资料等。

开发研究

第一,按照契约的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研究开发经费,是指完成研究开发工作所需要的成本。除契约另有约定,委託人应当提供全部研究开发工作所需要的经费,包括购买研究必需的设备仪器、研究资料、试验材料、能源、试製、安装以及情报资料等项费用。研究开发经费是委託开发契约履行所必需的费用,一般应当在契约成立后,研究工作开始前支付,也可以根据研究的进度分期支付,但不得影响研究开发工作的正常进行。当事人应当在契约中约定研究开发经费的结算办法。契约约定按照实际支付的,研究开发经费不足时,委託人应当补充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剩余时,研究开发人应当如数返还。如果契约中约定研究开发经费包乾使用,那幺结余经费应当归研究开发人所有,不足的经费由研究开发人自行解决。如果契约中没有约定研究开发经费结算办法,可以按照包乾使用的办法,处理使用研究开发经费。
委託人向研究开发人支付的报酬,是指研究开发成果的使用费和研究开发人员的科研补贴。与研究开发经费不同,它是研究开发人获得的劳动收入。契约约定研究开发经费的一定比例作为使用费和科研补贴的,可以不单列报酬。
第二,按照契约的约定,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完成协作事项。委託开发工作是研究开发人根据委託人的要求进行的,只有委託人提供完备的技术资料、原始数据以及研究开发人所要求的必要的技术背景资料和数据,并作好必要的协助工作,研究开发人的研究开发才能更好地满足其要求。因此,契约成立后,委託人负有按照契约约定提供研究开发工作必要的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并完成协作的义务。但是,委託人为研究开发人提供有关资料、数据,完成协作工作,只是为开发工作提供的辅助性劳动,不能因此认为是参加了开发研究,将委託开发契约变为合作开发契约。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委託人还应当应研究开发人的要求,补充必要的背景资料和数据,但应以研究开发人为履行契约所需要的範围为限。
第三,按期接受研究开发成果。委託开发契约履行后,委託人享有接受该项研究开发成果的权利。这也是委託人的义务。委託人应当按期接受这一成果。当事人可以在契约中约定委託人接受研究开发成果的方式、时间或者期限,便于契约及时履行。

与第三人关係

在委託契约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第三人,委託人与第三人权利、义务的法律关係,契约法作了如下四点规定:
一、受託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託人的授权範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契约,第三人在订立契约时知道受託人与委託人之间的代理关係,该契约直接约束委託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契约只约束受託人和第三人的除外(《契约法》第四百零二条);
二、受託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契约时,第三人不知道受託人与委託人之间的代理关係的,受託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託人不履行义务,受託人应当向委託人披露第三人,委託人因此可以行使受託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託人订立契约时如果知道该委託人就不会订立契约除外(《契约法》第四百零三条第一项);
三、受委託人因委託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託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託人,第三人因此选择受託人或者委託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权;
四、委託人行使受託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託人主张其对受託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託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託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託人的抗辩以及受託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应提供的资料

(一)委託人身份证明档案(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工商企业法律身份证明档案,下同)
(二)委託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需提供有权人的授权档案
(三)委託人为工商客户的,须提供公司契约、章程、董事会相关决议和授权书
(四)委託人预留的印鉴和有权签字样本
(五)受託人要求委託人提供的其他资料

相关案例

方某通过中介公司居间介绍看中本市某处房屋,该房屋是公有住房,中介公司称该房屋的承租人陈某已与中介签订《委託协定书》,委託中介公司出售该房屋并代办房产证。随后中介公司向方某出示了陈某交给中介公司的自己的身份证、图章等证件,以陈某的名义与方某签订《房屋定购协定书》,总价为55万元。当日,方某支付给中介公司定金5万元。此后,中介公司告知陈某不愿出售该房屋,只能退回其定金5万元。方某认为陈某与中介公司之间存在委託代理关係,双方签订的《房屋定购协定书》合法有效,应再赔偿自己5万元。但陈某认为其并未与方某订立《房屋定购协定书》,该协定书上的签名不是自己本人所写,该协定书应属无效。无奈之下,方某起诉到法院,要求陈某按定金罚则赔偿5万元。

标 签

搜索
随机推荐

Powered By 种豆资源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