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规则承揽虽由定作人提供材料,但契约中明确规定承揽人可以用自己的同种类材料代替的承揽。在不规则承揽契约中,定作人交付的材料所有权移转于承揽人,其意外灭失风险也由承揽人承担。对于不规则承揽契约的性质,学说中有不同认识。有的认为仍属于纯粹的承揽契约;亦有认为属于承揽与互易混合的契约。
不规则承揽
虽由定作人提供材料,但契约明确规定承揽人可以自己的同种类的材料代替的承揽。定作人所交付的材料的所有权通常要移转于承揽人,因而该材料的风险应自所有权移转时起归承揽人负担。关于不规则承揽的法律性质,一种观点认为,属于纯粹的承揽;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属于承揽和互易混合契约,即关于完成工作的部分为承揽,关于材料代替部分则为互易;还有一种观点认为,不规则承揽重在完成工作时为纯粹的承揽,如果以材料换取既成品时则应为纯粹的互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