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合资建设项目指根据国家“关于国内合资建设的暂行办法”,打破部门、地区、行业界限,在中央与地方、城市与农村、全民与集体、工业与农业、工业与商业、农业与商业、军工与民用之间,按照各自的优势(包括资源优势、资金优势、设备优势、技术优势等),遵循服从国家整体利益和统一计画,因地制宜、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原则,联合起来共同投资建设的项目。
合资建设的形式有:共同投资、联合经营、产品或半成品的补偿贸易和按投资额分享产品使用权等几种。
合资建设的重点是:煤、电、建材、森工、磷肥、钾肥、轻化工原料和供应市场、出口的短线缺门产品和重大节能措施等。
国家规定,合资各方可用下列资金、财产入股:
(1)厂房、场地和设备(包括停、缓建项目);
(2)企业结余的企业基金、利润留成资金以及企业的税后留成资金;
(3)地方机动财力;
(4)国家预算投资;
(5)根据国家规定可以使用的其它资金。
但下列各项不能用于投资:
(1)应上交的税收、利润、折旧基金和资金占用费;
(2)国家拨给的有指定用途的专款;
(3)流动资金、银行贷款(不包括“拨改贷”)和以其他名义借贷的款项;
(4)土地不能直接投资,但可用土地补偿费入股;
(5)一般性生产技术不能作为投资,但某些先进技术经合资各方协商同意,可用适当方式分享利益。
合资建设项目的经济收益按下列方式分配:
(1)按各方投资比例分配利润和产品;
(2)以产品补偿投资;
(3)对一方实行定额利润分配;
(4)按投资分享产品使用权。
国家规定,所有国内合资建设项目都要纳入有关部门和地区的基本建设计画。全民所有制单位的投资额,要分别包括在国家核定给该部门或该地区的基本建设投资总规模内。合资建设所需的材料、设备,由投资各方负责提供。生产所需原料、材料和燃料,原则上由合资各方共同负责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