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调解是仲裁机构的仲裁员主持下进行的调解。中国国内仲裁机构解决经济契约纠纷,涉外仲裁机构解决涉外经济、贸易、运输、海事纠纷的一种方式。中国仲裁程式的一个突出特点。仲裁机构受理案件后,不论是仲裁庭开庭之前,还是开庭审理过程中,仲裁员都要多做调解工作,儘量促使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解决争议。根据仲裁实践,仲裁调解必须遵守双方当事人自愿、查明事实、分清是非、调解协定合法三项原则;在涉外仲裁调解中还应当遵循独立自主、平等互利、参照国际习惯三项特殊原则。经过调解,如当事人之间能够达成协定,并经仲裁机构审査批准后,应当製作仲裁调解书。该仲裁调解书与生效的仲裁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对于调解无效或者达成调解协定后当事人又翻悔的案件,仲裁庭也应当依法作出裁决,而不能久调不决。
基本介绍
- 中文名:仲裁调解
- 主持者:仲裁庭
- 达成协定基础:自愿协商、互谅互让
- 目的:解决纠纷
- 依据宪法:《仲裁法》
- 顺序: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作出裁决
概述
仲裁调解是依据《仲裁法》第五十一条“仲裁庭在做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做出裁决。
调解达成协定的,仲裁庭应当製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定的结果製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二条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定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籤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其中中国《经济契约法》规定,国内企业签订经济契约双方发生争议,可向契约管理机关申请仲裁。仲裁机构首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再行仲裁。在涉外民商事仲裁实践中,绝大多数案件均可调解解决,不仅受到中外当事人的欢迎,也受到了国际仲裁界的重视(见仲裁)。
性质
由仲裁委员会对民商事纠纷进行的调解,其性质与人民调解无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