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建设投资指安排在或使用于合资建设项目上的投资。由于合资建设项目分为中外合资建设项目和国内合资建设项目两类,所以这类投资也有中外合资建设投资和国内合资建设项目投资之分。
中外合资建设投资中的外资,包括外来投资者提供的外汇资金、实物和技术;在计画和统计上均按国家规定的贸易外汇内部结算价格(“软体”按银行牌价)折合为人民币投资(或工作量)计算。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的规定,外国合资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我方提供的土地使用权、固定资产(厂房、设备、仪器、工器具等)、和人民币资金等投资,也都以人民币计算。
按现行规定,我国国内合资建设的合资各方,可以作为合资投资的财产和资金有:
(1)自有固定资产(厂房、场地、设备等);
(2)企业结余的企业基金、利润留成基金、以税代利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徵收所得税后各项留成基金的结余;
(3)地方机动财力;
(4)国家预算内投资;
(5)按照国家规定可以使用的其他资金。
不能作为合资投资的主要有:
(1)应上缴的税收、利润、折旧基金和资金占用费;.
(2)国家拨给的有指定用途的专款;
(3)流动资金、银行货款(不包括国家计画安排的预算内拨款改货款)或以其他名义的借款;
(4)占用的农田不得作为直接投资,但可以徵用土地补偿费入股;
(5)一般性技术不得作为投资,但某些先进的技术,经合资各方同意,可以採用适当的方式分享利益。
各类合资建设的投资,在计画管理上均应列入相应的计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