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外资企业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法律对外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独资经营企业)无偿徵收的预算缴款。共有工商统一税和企业所得税两种。1958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规定,对外资企业的销售额、交通运输、饮食及其他行业的收入额统一徵税,徵税原则是必需品税率低于非必需品的税率,生产原材料的税率低于消费品的税率。
工商统一税税率按不同产品和行业进行分类,共有104目。外资企业亦可根据具体情况享有某些优惠。1980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济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率为30%, 另按应纳所得税额附征10%的地方所得税。在一些经济特区,外资企业所得税率仅为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