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侵华战犯笔供选》是中国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专题档案,自2015年8月11日起在中国国家档案局官方网站连续31天每天发布一集。
基本介绍
- 中文名:日本侵华战犯笔供选
- 笔供人员:日本战犯
- 发布单位:国家档案局
- 一集发布:2015年8月11日
- 二集发布:2015年8月12日
档案背景
1931年,日本帝国主义蓄意製造“九一八”事变,开始大举侵占中国东北。1937年7月7日,又发动了全面侵华战争,先后践踏了中国大片土地,企图把中国变为日本的殖民地。
日本帝国主义的野蛮侵略,使中国陷入了前所未有的民族灾难。中国人民奋起抗战,付出了军民伤亡总数在3500万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0亿美元、间接经济损失5000多亿美元的巨大民族牺牲。
1945年8月15日,日本宣布无条件投降。中国人民经过浴血奋战,取得了近百年来第一次伟大的民族解放战争的完全胜利。
1946年5月至1948年11月,根据《波茨坦公告》,中、美、英、苏等11个国家组成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对发动侵华战争和太平洋战争负有战争责任的东条英机等日本战犯进行了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至1956年间,中国先后在抚顺、太原两地关押了日本侵华战争罪犯1109名,其中包括抗日战争胜利后和解放战争期间先后逮捕的140名,苏联红军1945年8月对日宣战后在中国东北地区逮捕并于1950年7月由苏联政府移交中国的969名。
1951年至1956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1954年9月起,改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在押日本侵华战犯的罪行进行了侦查,并会同有关机关进行起诉、审判的準备。
1956年4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处理在押日本侵略中国战争中犯罪分子的决定》,决定以革命人道主义精神对在押战犯实行区别对待、宽大处理的方针。据此,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56年先后分三批对在押的1017名罪行相对较轻、悔罪表现较好的日本侵华战犯宣布免予起诉,并立即释放。同时,对职务较高、罪行严重的45名日本侵华战犯,向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提起公诉(其余47名战犯在关押期间死亡)。
1956年6月至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分别在瀋阳、太原对铃木启久等45名战犯进行了公开审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情况,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实行从宽处理,分别判处了8年至20年有期徒刑。
有关最高人民检察署(院)、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审讯、审判日本侵华战犯的档案,现保存在中央档案馆。
档案构成
《日本侵华战犯笔供选》视频选自即将由中华书局影印出版的《中央档案馆藏日本侵华战犯笔供选编》第一批书稿,31名日本侵华战犯笔供(包括笔供原文、补充、更正、附言等,以及当时的中文译文)以前从未系统公布过。
公示目的
在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之际,为揭露日军侵华罪行,警醒世人反对战争、珍惜和平。
战犯笔供
笔供一集
日本战犯:杉下兼藏
中国国家档案局2015年8月11日在其官网发布了《日本侵华战犯笔供选》第一集:杉下兼藏。
根据第一集摘要,据杉下兼藏1954年11月29日笔供,他生于1901年,日本岐阜县人。1932年2月参加侵华战争。
笔供二集
日本战犯:汤浅谦
2015年 8月12日,中国国家档案局在其官网发布了《日本侵华战犯笔供选》第二集:汤浅谦。根据第二集摘要,据汤浅谦1954年11月20日笔供,他生于1916年,日本东京都人。1942年1月参加侵华战争。
笔供三集
日本战犯:三浦芳男
中国国家档案局2015年8月13日在其官网发布了《日本侵华战犯笔供选》第三集:三浦芳男。
根据第三集摘要,据三浦芳男1954年8月16日笔供,他生于1920年,日本千叶县人。1940年参加侵华战争,1945年8月被俘。
笔供四集
日本战犯:三神高
中国国家档三神高案局2015年8月14日在其官网发布了《日本侵华战犯笔供选》第四集:三神高。
根据第四集摘要,据三神高1954年8月1日笔供,他生于1921年,日本山梨县人。1942年参加侵华战争,1945年8月被俘。
笔供五集
日本战犯:三井成美
中国国家档案局2015年8月15日在其官网发布了《日本侵华战犯笔供选》第五集:三井成美。
根据第五集摘要,据三井成美1954年8月8日笔供,他生于1920年,日本山口县人。1941年参加侵华战争,1945年9月被俘。
笔供六集
日本战犯:山口定吉
2015年8月16日,中国国家档案局在其官网发布了《日本侵华战犯笔供选》第六集:山口定吉。
根据第六集摘要,据山口定吉1954年8月21日笔供,他生于1920年,日本千叶县人。1940年参加侵华战争,1945年8月被俘。
笔供七集
日本战犯:山村几马
2015年8月17日,中国国家档案局在其官网发布了《日本侵华战犯笔供选》第七集:山村几马。
根据第七集摘要,据山村几马1954年8月11日笔供,他生于1919年,日本山口县人。1940年参加侵华战争,1945年9月被俘。
笔供八集
日本战犯:上园福夫
2015年8月18日,中国国家档案局在其官网发布了《日本侵华战犯笔供选》第八集:上园福夫。
根据第八集摘要,据上园福夫1954年8月17日笔供,他生于1920年,日本鹿儿岛县人。1939年参加侵华战争,1945年8月被俘。
笔供九集
日本战犯:下坂清
2015年8月19日,中国国家档案局在其官网发布了《日本侵华战犯笔供选》第九集:下坂清。
根据第九集摘要,据下坂清1954年10月9日笔供,他生于1919年,日本广岛县人。1940年参加侵华战争,1945年8月被俘。
重要罪行
1940年5月4日,在湖北省随县,和1个同伙共同将“1名年约30岁的中国和平居民妇女及2名小孩(男子,1名约7岁,1名约4岁)共3名监禁在里面的1间屋子里”,“我用火柴把稻草点着,烧毁了两间房屋,并一块儿烧死了母子3名”。
1940年5月,在随县,同伙将3名俘虏“当作试验日本刀的利钝的工具而加以杀害”。
1940年5月,在湖北省枣阳县,2名同伙“对1名年约20岁的中国人民妇女进行了轮姦后”,其中1个同伙“用屋内的竹枪将该妇女的阴部刺入了约30公分而将其惨杀”。
1940年6月,在湖北省荆门县,同伙指使逮捕了7名和平居民,“将他们背绑起来,监禁在1间房屋里,在房屋内堆好稻草点上火,烧毁了3间房屋,同时亦烧死了该7名和平居民”。
1940年7月,在荆门县,和同伙“逮捕了和平居民年约30岁的农民(男)1名,年约30岁的妇女1名”,“用枪刺威吓着强制两名被害者进行性交行为”,“在性交中”,同伙“从背后用枪刺将其刺死”。
1941年8月,在湖北省江陵县,将1名农民抓住,“以6寸的小刀连续刺其胸部3次而将其惨杀”。
1941年7月—1942年3月间,在荆门县,“凌辱年约20岁的朝鲜妇女2名,每人15次”。
1942年7月,在江陵县,“用枪刺威吓”将两名中国妇女带到哨所,下坂清和多个同伙“轮姦了”。
1942年4月—7月间,在江陵县,侵入“民宅里,用刺刀威吓着强姦了1名年16岁的中国人民少女”。
1943年5月,在湖北省宜昌县,和1个同伙将“1名年约35岁的和平居民(男)带到前面的庄稼地里”,下坂清用军刀“将被害者头砍掉而杀害,又用军刀将头劈成两半”,同伙“取了脑浆”,“为了将其烧焦而作药,指使其他士兵将其烧了”。
1944年8月,在宜昌县,同伙把8名和平居民“在联队干部候补生50名的射击及突刺训练中,当作‘活靶’使用,而将其全体人员予以惨杀”。
笔供十集
日本战犯:中尾邦广
2015年8月20日,中国国家档案局在其官网发布了《日本侵华战犯笔供选》第十集:中尾邦广。
根据第十集摘要,据中尾邦广1954年7月、10月笔供,他生于1921年,日本山口县人。1940年参加侵华战争,1945年8月被俘。
重要罪行
1940年4月10日,在湖北省黄冈县,将“抗日军人俘虏2名年龄20—22岁的男子予以虐杀”。1名是被炊事勤务兵“用刀斩首杀害”,另1名被多人“同时用刺刀刺杀,刺掉在坑中”。“我……将还没有死的1名抗日军人从上边用圆杴埋上土,敲打着用脚踏将其虐杀了。”
1940年10月—11月,在湖北省荆门县,“以中国人民做射击活人的训练”,与同伙“射杀了3名中国人民”,“我……用轻机枪和步枪,向五六名的中国人民射击了15发,有1名的中国人民被轻机枪射杀了”。
1942年6月,在湖北省江陵县,同伙“逮捕了1名30岁的中国男人”,“用刺刀将中国人刺杀了,将大腿部上的肉割下来”,“割下来的肉约有3斤,用布包好就拿到我这里来了”,“然后把人肉和猪肉、鸡、鱼、蔬菜一同用油炸了。我与小队全体人员约40名共同吃了”。
1942年7月,在湖北省当阳县,部下“逮捕了在附近行路中的中国妇女2名”,“实行了强姦,更有福冈将梨塞进中国妇女的阴部内”,“中国妇女非常痛苦”。
1944年6月,在荆门县,将2名被捕的中国人“平绑在树上”,命令新兵“向其胸膛刺杀了50次左右,刺杀像蜂子窝似的,被斩首的一具尸体令山根军曹用刀将其胸膛解剖了”。
1941年6月—1945年5月,“对被日本帝国主义者逮捕受奴隶的虐待的中国、朝鲜的妇女,我强制地实行了强姦”。“强姦中国人民妇女25名30次,朝鲜妇女12名14次”。
1944年12月—1945年5月上旬,在荆门县,使步哨“对4名中国妇女强姦了”。
笔供十一集
日本战犯:中岛宗一
2015年8月21日,中国国家档案局在其官网发布了《日本侵华战犯笔供选》第十一集:中岛宗一。根据第十一集摘要,据中岛宗一笔供,他生于1909年,日本长野县人。1932年参加侵华战争,1945年10月被俘。
重要罪行
1934年5月,“逮捕黑河街白俄妇女某(40岁)”,外事系主任在“讯问时,我也自动协助拷问,把被害者绑在长椅子上,同时向口中和鼻中灌澡塘里的髒水,肚子胀大后,把水压出再灌,反覆拷问,我还到监房看她抱着膨胀了的肚子受苦而乐”。
1937年4月,将逮捕的“给抗日军做嚮导的鄂伦春人男子(40岁)”斩杀时,“我是警戒者,在场,我把被害者的脑子取出烧黑,当做治淋病的药服用,一部分还当做贵重药品给了别人”。
1945年6月,在龙江省分室旧址,将“逮捕的苏联抗日地下工作员嫌疑者朝鲜人,男,35岁”,“用分室製造的杀人药品,注射杀害”,是和1名同伙“指挥部下实行的”。
1937年4月,将逮捕的“给抗日军做嚮导的鄂伦春人男子(40岁)”斩杀时,“我是警戒者,在场,我把被害者的脑子取出烧黑,当做治淋病的药服用,一部分还当做贵重药品给了别人”。
1945年6月,在龙江省分室旧址,将“逮捕的苏联抗日地下工作员嫌疑者朝鲜人,男,35岁”,“用分室製造的杀人药品,注射杀害”,是和1名同伙“指挥部下实行的”。
笔供十二集
日本战犯:片桐济三郎
2015年8月22日,中国国家档案局在其官网发布了《日本侵华战犯笔供选》第十二集:片桐济三郎。
根据第十二集摘要,据片桐济三郎1954年8月17日笔供,他生于1915年,日本新潟县人。1936年参加侵华战争,1945年8月被俘。
重要罪行
1936年6月,在哈尔滨陆军医院,“以研究医学及新兵教育为目的”,同伙将1名40岁左右的中国男人“活着解剖了”。“为了研究人体构造,我在手术台上将内脏拿出来,直接地执行了解剖杀害。”
1936年12月—1937年1月间,在牡丹江陆军医院,同伙“为了试验毒瓦斯(腐烂性)的效力”,将3名30岁左右的男人“拘押监禁在外科的小屋内,将瓦斯涂在被害者(倒背手绑着)的身体的每一个地方,测定了扩大状况和时间予以杀害”。
1937年9月,在察哈尔省天镇县,“当部队沖入了县城后,用刺杀及射杀的手段虐杀了1000名和平居民”。
1937年8月—11月,对被“诱拘监禁中的朝鲜妇女,在热河省承德强姦了1名,在山西省大同强姦了2名”。
1942年6月—12月,在山东省莱芜县,对被“诱惑监禁中的朝鲜妇女1名进行强姦了20次”。
1943年9月,“根据12军59师团上层分子的计画企图在鲁西地区散布了霍乱病菌,为了增大在散布后的效果,将临清附近的卫河堤坝扒开3处,杀害了20000多人(这只是44大队调查的被害者,确实的被害人数还在这个数字以上)。”
1942年12月—1944年10月,在山东省泰安,对被“诱惑而监禁中的朝鲜妇女1名强姦了80次”。
1944年11月,在山东省清水泊附近,“有1名30至40左右岁的和平农民(男人)靠近了村庄”,当时,2名同僚“从马身上撵着将农民砍死”。
1944年11月,在山东省某村庄,同僚“为了进行军刀的试斩”,将“逮捕来的1名和平农民斩首了”。
1944年12月—1945年3月,在泰安县对被“诱惑监禁中的中国妇女3名,进行了4次强姦”。
侵华期间,“用武器胁迫强姦了和平家庭妇女12名”,“强姦了被诱惑监禁中的中国妇女5名”,“强姦了被诱惑监禁中的朝鲜妇女9名”,“计26名”。
笔供十三集
日本战犯:白须勇
2015年8月23日,中国国家档案局在其官网发布了《日本侵华战犯笔供选》第十三集:白须勇。
根据第十三集摘要,据白须勇笔供,他生于1919年,日本广岛县人。1940年参加侵华战争,1945年8月被俘。
重要罪行
1940年5月,在湖北省枣阳县,和同伙“用棍棒威胁使2名中国农民男子强姦2名中国妇女”。
1940年6月,在湖北省荆门县,中队的步哨“逮捕了1名三十五六岁的中国和平人民男子”,白须勇“用枪刺刺死了”。
1941年5月,在荆门县,将“在草垛中隐藏的二十一二岁左右的中国妇女,拖到中国人民住宅内”,和1名同伙进行了轮姦。
1943年12月25日,在湖北省远安县,参加了“白阳寺大屠杀”。“大队长山中孝夫大尉之命令:"于白阳寺村,将居民,连妇女、小孩都要杀掉,将房屋烧毁,将物资都徵发。"大队据此命令,主要的把白阳寺村的老人、妇女、小孩,100名中国和平人民进行了屠杀,焚烧了70栋以上的中国人民房屋”。
1944年3月,在湖北省当阳县,“我独自侵入中国人民住宅,将二十一二岁左右的中国妇女捺倒在床上进行强姦”。
1944年4月,在当阳县,“我自己侵入了王家巷子西头的中国人民住宅,将三十五六岁的中国妇女,用刺刀威胁下进行了强姦”。
1944年5月,在当阳县,抓来1名中国和平男子,“我和外2名将其手足绑上,将他倒过来插入池中有2分钟,进行灌了很多的水……如斯进行了3次刑讯”而致死。
1945年4月,在湖北省襄阳县,“我将1名12岁左右少女以刺枪威胁下进行了强姦,其结果将阴部给予了破裂伤”。
侵略期间,在慰安所“强姦中国妇女13名32回,朝鲜妇女7名38回”。
根据第十三集摘要,据白须勇笔供,他生于1919年,日本广岛县人。1940年参加侵华战争,1945年8月被俘。
重要罪行
1940年5月,在湖北省枣阳县,和同伙“用棍棒威胁使2名中国农民男子强姦2名中国妇女”。
1940年6月,在湖北省荆门县,中队的步哨“逮捕了1名三十五六岁的中国和平人民男子”,白须勇“用枪刺刺死了”。
1941年5月,在荆门县,将“在草垛中隐藏的二十一二岁左右的中国妇女,拖到中国人民住宅内”,和1名同伙进行了轮姦。
1943年12月25日,在湖北省远安县,参加了“白阳寺大屠杀”。“大队长山中孝夫大尉之命令:"于白阳寺村,将居民,连妇女、小孩都要杀掉,将房屋烧毁,将物资都徵发。"大队据此命令,主要的把白阳寺村的老人、妇女、小孩,100名中国和平人民进行了屠杀,焚烧了70栋以上的中国人民房屋”。
1944年3月,在湖北省当阳县,“我独自侵入中国人民住宅,将二十一二岁左右的中国妇女捺倒在床上进行强姦”。
1944年4月,在当阳县,“我自己侵入了王家巷子西头的中国人民住宅,将三十五六岁的中国妇女,用刺刀威胁下进行了强姦”。
1944年5月,在当阳县,抓来1名中国和平男子,“我和外2名将其手足绑上,将他倒过来插入池中有2分钟,进行灌了很多的水……如斯进行了3次刑讯”而致死。
1945年4月,在湖北省襄阳县,“我将1名12岁左右少女以刺枪威胁下进行了强姦,其结果将阴部给予了破裂伤”。
侵略期间,在慰安所“强姦中国妇女13名32回,朝鲜妇女7名38回”。
笔供十四集
日本战犯:池田义三郎
2015年8月24日,中国国家档案局在其官网发布了《日本侵华战犯笔供选》第十四集:池田义三郎。
根据第十四集摘要,据池田义三郎1954年7月30日笔供,他生于1913年,日本东京都人。1933年参加侵华战争,1945年8月被俘。
重要罪行
1937年9月,在河北省参加侵略作战时,曾将“诱捕的1名抗日军战士年23岁,用刺刀刺杀了”。并指挥“杀害1名中国人民”。在河北省保定城南,“看见从村中向田里跑去的中国人民1名(年30岁),我认为他是与抗日军有关的人员,故命……加以逮捕”,当送到中队长面前时,他说“真麻烦,杀掉得了”。于是池田义三郎命部下“用刺刀刺穿该人腹部,杀害后尸体就丢在原地了”。
1938年5月,在河北省长垣县城,“集体执行对中国人民及抗日军100名的大屠杀”。在长垣县城中国人民住宅内,“该家妇人由避难地方归来”,当天夜里“我……以暴力强姦她”。
1938年5月,在河南省某村,“我侵入中国人民房屋,以该家隐藏手榴弹6个步枪弹带4条为理由,而将该家居民(男,50岁)推到房外用拳头打他的面孔,……以刺刀刺穿他的胸部,更以步枪命中他的头部,杀害后尸体就丢在原地了”。
1938年6月19日,所属部队在河南中牟县,“将城内居住的1000名中国人民赶到城外推到黄河里集体杀害了”。“我侵入某家,强制刚生婴儿不久的母亲抱上孩子赶到黄河里去杀害了。”
笔供十五集
日本战犯:平中清一
2015年8月25日,国家档案局在其官网发布了《日本侵华战犯笔供选》第十五集:平中清一。
根据第十五集摘要,据平中清一1954年6月、8月笔供,他生于1895年,日本山口县人。1933年参加侵华战争,1945年8月被俘。
重要罪行
1934年6月,作为鞍山宪兵分遣队长,命令班长以下4名枪决2名中国抗日分子。
1934年10月,派人参加“特殊演习”,“使四平防疫给水部,由关东军实施撒布细菌谋略,而牺牲了中国人约1000名”。
1935年9月—10月,“关东军在吉林省下九台附近实施毒瓦斯演习”,宪兵司令官东条英机少将为保持秘密,而使各宪兵队派遣宪兵军官去新京“担当演习的警戒”,奉命派遣3名部下参加。“在本演习中,将在伪新京、吉林等监狱监禁中的中国人约20名供作毒瓦斯实验用。”
1936年2月,参与“逮捕柳河县委宣传部长金元奉以下120名”;1937年3月,参与“逮捕柳河县委书记冯剑英以下27名,经过刑讯,于山城镇守备队枪决”。
1943年10月,在大连“逮捕苏联关係无线电翻译员中国人男子沈得龙”,“于奉天又逮捕关係者中国人男子李忠善,于天津逮捕王耀轩及姓名不详中共党员1名计2名,经过刑讯,将以上关係者4名,依宪兵司令官的指示,送哈尔滨石井部队做细菌实验用”。“我……于大连逮捕无线电翻译员沈得龙时,担任逮捕队长。”
1945年8月15日,大连特务机关长将“苏联三等大将里托科夫”招请到大连,“于特务机关内枪决”。事后共同谋议,由大连陆军病院长“作一张假诊断书,并把尸体火葬”。
笔供十六集
日本战犯:林正
2015年8月26日,中国国家档案局在其官网发布了《日本侵华战犯笔供选》第十六集:林正。
根据第十六集摘要,据林正1954年10月9日笔供,他生于1920年,日本山口县人。1941年参加侵华战争,1945年8月被俘。
重要罪行
1941年5月,在湖北省钟祥县,“逮捕了1名30岁左右的中国人民”“做‘嚮导’。该人向前走了有50米,乘机逃跑”,“我……从背后将其射杀了”。
1942年11月,在湖北省宜昌县,同伙对逮捕的1名中国男子进行了灌凉水、火烤,“致使这位中国人民陷入了垂死的状态”,在“将该人拖在坑子里以后,又恐他再甦醒过来,我便向脖子上”、另一同伙“向心脏部用刺刀刺杀了”。
1943年6月,在宜昌县,大队本部军医以对新徵集的卫生修业兵“实地教育”名义,“将1名军事俘虏”,“用注射方法使其陷入昏睡的状态后,便从该人的胸部直到腹部实行了解剖,后又用手术刀子刺杀其心脏部,以该俘虏的身体内的五脏,向卫生修业兵进行了说明”。
1943年8月,在宜昌县,中队长对1名中国男子“威吓着进行了讯问,但是未能得到结果,因此就把中国人斩杀了”。由于最初“砍得不太高明,弄得鲜血淋漓,所以又命令我用枪刺杀”。
1943年12月,在湖北省宜都县,与1名同伙“共同侮辱了1名40岁左右的中国和平妇女”。
笔供十七集
日本战犯:金子安次
2015年8月27日,中国国家档案局在其官网发布了《日本侵华战犯笔供选》第十七集:金子安次。
根据第十七集摘要,据金子安次1954年8月24日笔供,他生于1920年,日本千叶县人。1940年参加侵华战争,1945年8月被俘。
重要罪行
1941年5月25日—29日,中队向莱芜县城移防时,强制中国农民约300名搬运行李。“我对在我监视酷使下的中国农民2名,叫他们‘快走’,并因为用棍棒滥打的关係……终于昏倒在路上,我酷使并虐杀了爱好和平的中国农民”。“第一中队酷使虐杀约20名。”
1941年9月,在莱芜县,“在山半腰逮捕了2名和平农民,向他们追问八路军的情报,他们什幺也不说”,和同伙一起“把2名农民倒背手吊在木桩上,我由下边用火把穀草点着,把他们烧死了”。
1941年10月,在新泰县,小队“施放了小筒催泪瓦斯2支,同时又进行放火,击毙、烧死、虐杀了八路军战士及和平农民150名。我施放了催泪瓦斯1支,又把堆在墙边的穀草垛用火点着,向村中引火,又把由村内出来的和平农民3名,我发射了7发步枪弹给击毙了……我又进到村里去,发现了在井中避难的5名农民”,和同伙一起,“把重约60公斤的大石头扔到井里去,又投下了一发手榴弹,把5名农民给炸死了”。
1941年11月,在蒙阴县,“我逮捕了在山上负伤的1名八路军战士和1名30岁左右的妇女”,和其他两人“把八路军战士倒背手绑上,我提着他的脚,……其他2名兵搬来了一块约40公斤的大石头,由八路军战士的头上丢下,把他给砸死了。又对这名妇女,把在这个山上工场使用的工业用药品用水化开,……我与一名上等兵捺住妇女的身体,另一名上等兵把用水化开的药品,强制的给灌下去了,妇人没等到10分钟就死了”。
1942年8月,在阳穀县,与两名同伙侮辱“1名30岁左右的妇女”,“我强制的把她捺倒下,骑在身上,捺住她的两手”,一同伙“把她的两腿掰开”,另一同伙“把手里拿着的棒子插进妇女的阴部,最后用力地把棒子插进去,把她虐杀了”。
1943年5月,在馆陶县,奉命“发射了约500发子弹,击毙了企图避难的老人、小孩、妇女约31名”。
1943年8月27日,在临清县,第44大队长“以覆灭解放区为目的,将卫河决堤,向解放区放水,散布了霍乱病菌”。对临清大桥附近河堤,“我亲自用铁锹将其挖开破坏”。
1944年8月,在山东省莘县,2个同伙“将1名(姓名不详)和平农民的手倒背绑着”,其中1个同伙“用铡刀铡该农民的脖子,但是有三分之一还没有铡掉,于是我和另外2名士兵将该农民绑在树上”,该同伙“又一次地用枪刺将该农民的腹部刺有3个地方,而予以惨杀”。
笔供十八集
日本战犯:金泽一江
2015年8月28日,中国国家档案局在其官网发布了《日本侵华战犯笔供选》第十八集:金泽一江。根据第十八集摘要,据金泽一江1954年8月18日笔供,他是日本北海道人。1943年参加侵华战争,1945年8月被俘。
重要罪行
1944年10月,在河南省荥阳县,审讯3名抗日中国人民,命令2名属下“用蜡烛的火烧2箇中国人民(男)的鼻子,把那1名中国人民妇女脱光下半身,用一把线香点着火按在身上烧,又把3个人的大腿都绑在长椅子上,脚跟下垫上砖使下腿部向上弯,用这些方法刑讯了约两小时”。两天以后,“奉命将3名中国人民刺杀”,“教给新兵刺杀的动作,还在刺杀中给新兵纠正刺杀的动作”。刺杀时,某军曹恐怕不死,命令1名下属“在每刺杀1名时,从头后再用步枪打,因此前额迸裂,脑浆流出,把尸体踢进坑内”。
1944年10月—11月,于荥阳县,在“由日本帝国主义者的侵略而设立的强姦所,强姦1名十七八岁的中国妇女1回”。又在某镇的强姦所,“强姦1名约20岁的中国妇女1回”。
1944年11月,在荥阳县,在“为了满足侵略者日本军兵士的兽慾”,根据分驻队长的命令,“要设立强姦所,我指挥兵士2名,占用分驻队旁边的空房1间,作为强姦所”,之后命令“由郑州市强制要来2名中国妇女……拘禁监视一夜,命分驻队兵士十四五名轮姦”。
1945年6月,在河南省郑州市,在“强姦所,强姦1名约22岁的朝鲜妇女2回”。
重要罪行
1944年10月,在河南省荥阳县,审讯3名抗日中国人民,命令2名属下“用蜡烛的火烧2箇中国人民(男)的鼻子,把那1名中国人民妇女脱光下半身,用一把线香点着火按在身上烧,又把3个人的大腿都绑在长椅子上,脚跟下垫上砖使下腿部向上弯,用这些方法刑讯了约两小时”。两天以后,“奉命将3名中国人民刺杀”,“教给新兵刺杀的动作,还在刺杀中给新兵纠正刺杀的动作”。刺杀时,某军曹恐怕不死,命令1名下属“在每刺杀1名时,从头后再用步枪打,因此前额迸裂,脑浆流出,把尸体踢进坑内”。
1944年10月—11月,于荥阳县,在“由日本帝国主义者的侵略而设立的强姦所,强姦1名十七八岁的中国妇女1回”。又在某镇的强姦所,“强姦1名约20岁的中国妇女1回”。
1944年11月,在荥阳县,在“为了满足侵略者日本军兵士的兽慾”,根据分驻队长的命令,“要设立强姦所,我指挥兵士2名,占用分驻队旁边的空房1间,作为强姦所”,之后命令“由郑州市强制要来2名中国妇女……拘禁监视一夜,命分驻队兵士十四五名轮姦”。
1945年6月,在河南省郑州市,在“强姦所,强姦1名约22岁的朝鲜妇女2回”。
笔供十九集
日本战犯:金泽正夫
2015年8月29日,中国国家档案局在其官网发布了《日本侵华战犯笔供选》第十九集:金泽正夫。
根据第十九集摘要,据金泽正夫1954年8月2日笔供,他生于1922年,日本北海道人。1943年参加侵华战争,1945年8月被俘。
重要罪行
1943年12月,在山东省一次作战中,“被侵略军酷使的1名中国人民男子,使其触地雷炸死了”“我……共同执行了炸杀”。同期,对抓来的1名年约45岁的农民男子,翻译用木棍“向他的后背及膝盖殴打了约二三十棍,然后我……一同叫他光着上半身,躺在地上,用饭盒灌了六七杯水,肚子膨胀起来,又用脚向下踩。结果被害者陷入人事不省的状态,在原地约1小时后遭杀害”。
1944年1月,在山东省莱芜县,抢夺1名身负重伤的八路军战士的武器时,“用刺刀打脑袋杀害了他”。
1944年5月,在山东省德县驻扎地,“有1名约65岁的中国人民老太婆(身体很衰弱)接近到离我有60公分的地点”“用步枪撞打了她的胸部。结果被害者跌倒在1米远的后边,过约1分钟好容易才站起来,踉跄地走了约50米就死在田地里了”。
1945年4月25日,在山东省泰安县,与3名同伙“对1名约20岁的中国妇女进行了轮姦”。
1945年5月16日,在山东省蒙阴县,命令“抓来1名约50岁的男子”“叫他踩地雷,负了重伤,而且还命令杀掉他,点着乾草搁在被害者的身上,将他烧死了”。
1945年5月22日,在山东省日照县,和同伙“闯进一家民房内,对1名卧病不起的约60岁的重病老妪,使她脱光下半身,我拿着粗直径约6公分、长约20公分的地瓜整个地插进她的阴门内,结果从阴门流出很多的血而遭杀害”,又“强姦了1名约40岁的村民妇女”。
根据第十九集摘要,据金泽正夫1954年8月2日笔供,他生于1922年,日本北海道人。1943年参加侵华战争,1945年8月被俘。
重要罪行
1943年12月,在山东省一次作战中,“被侵略军酷使的1名中国人民男子,使其触地雷炸死了”“我……共同执行了炸杀”。同期,对抓来的1名年约45岁的农民男子,翻译用木棍“向他的后背及膝盖殴打了约二三十棍,然后我……一同叫他光着上半身,躺在地上,用饭盒灌了六七杯水,肚子膨胀起来,又用脚向下踩。结果被害者陷入人事不省的状态,在原地约1小时后遭杀害”。
1944年1月,在山东省莱芜县,抢夺1名身负重伤的八路军战士的武器时,“用刺刀打脑袋杀害了他”。
1944年5月,在山东省德县驻扎地,“有1名约65岁的中国人民老太婆(身体很衰弱)接近到离我有60公分的地点”“用步枪撞打了她的胸部。结果被害者跌倒在1米远的后边,过约1分钟好容易才站起来,踉跄地走了约50米就死在田地里了”。
1945年4月25日,在山东省泰安县,与3名同伙“对1名约20岁的中国妇女进行了轮姦”。
1945年5月16日,在山东省蒙阴县,命令“抓来1名约50岁的男子”“叫他踩地雷,负了重伤,而且还命令杀掉他,点着乾草搁在被害者的身上,将他烧死了”。
1945年5月22日,在山东省日照县,和同伙“闯进一家民房内,对1名卧病不起的约60岁的重病老妪,使她脱光下半身,我拿着粗直径约6公分、长约20公分的地瓜整个地插进她的阴门内,结果从阴门流出很多的血而遭杀害”,又“强姦了1名约40岁的村民妇女”。
笔供二十集
日本战犯:松井芳一
2015年8月30日,中国国家档案局在其官网发布了《日本侵华战犯笔供选》第二十集:松井芳一。
根据第二十集摘要,据松井芳一1954年8月6日笔供,他生于1920年,日本埼玉县人。1940年参加侵华战争,1945年8月被俘。
重要罪行
1941年6月,在山东省蒙阴县一村庄,“因门上装置有手榴弹,危险不能进去”,使1名抓来的中国和平农民“把门推开,于是装置在门上的手榴弹就把他炸死了”。
1941年9月中旬,在山东省莱芜县,43大队长“命令烧毁在莱芜县茶野口的100户房舍及粮食、家具一切,同时烧杀了和平农民、病人、老人、小孩50名”。“我……直接对2户用乾草放火,……参加执行了对中国和平农民50名的集体烧杀”。下旬,在山东省济阳县驻扎时,和同伙“命令保全队员数名把1名年约20岁—30岁(男)八路军战士,剥掉他的指甲进行拷问,并按住他的手脚灌凉水,直到他的肚子坚硬之后再加殴打,把他虐杀了”。
1942年5月—10月,“在山东省济南市,我曾对于为日本侵略军所拘禁的中国妇女(年约20岁)3名,加以强姦”。
1943年4月,在山东省齐河县,“我曾强姦了盘踞地兵营邻右的中国妇女(年约45岁)1名”。
1942年5月—1943年10月,“我在济南市曾强姦了为日本侵略军所诱禁的朝鲜妇女(年约20岁)3名”。
1944年2月,在山东省陵县,在数百名中国人民面前,将抓来的5名中国人民用作“突刺演习的人靶”,“以枪刺突刺加以虐杀”。“我……指挥补充兵10名用枪刺突刺”,并将1名尚在呻吟的中国人“直接用枪刺突刺了他的胸部数次,把他虐杀了”。
1943年6月—1944年3月,“我在山东省陵县、德县,强姦了为日本侵略军所诱禁的朝鲜妇女(20岁上下)4名”。
1944年4月,在山东省惠民县,对1名八路军俘虏,1名同伙“砍他的脖子,但没有砍好”,“我就活活地把他按进坑里加以掩埋。掩埋之后尚听的见呻吟的声音,我更指挥士兵,并且我自己也用皮鞋在上面踩,把土踩结实,加以活埋虐杀了”。
1944年5月,在山东省乐陵县和商河县交界某村庄,“曾强姦了中国妇女(年二十五六岁)1名”,并让属下“强姦、轮姦了中国妇女(16岁至18岁)2名”。
笔供二十一集
日本战犯:长田友吉
2015年8月31日,中国国家档案局在其官网发布了《日本侵华战犯笔供选》第二十一集:长田友吉。
根据第二十一集摘要,据长田友吉1954年8月4日笔供,他生于1920年,日本东京都人。1942年参加侵华战争,1945年8月被俘。
重要罪行
1942年9月,在山东省历城县济南陆军医院卫生新兵教育队接受解剖教育时,军医“将2名由济南俘虏收容所送来的……中国农民,用解剖刀加以解剖虐杀”,某卫生军曹“又将2名被虐杀的中国农民之中的1名的腹部脏器:肝脏、脾脏、膵脏、肾脏等取出来当作教育标本”。
1943年8月,在北京侵入某民宅,“我将倒在屋里地上的1名霍乱重病者男50岁左右的中国人民伸出求救的手扯过来,用力的往地上一摔,对着身上踢了一脚,然后用麻绳将出入门紧紧的绑上”,“就这样将中国人民封锁在家里予以杀害”。
1944年3月,在山东省德县,“对1名25岁左右的朝鲜妇女进行强姦1次”。
1944年4月,在山东省蒙阴县,对“逮捕的1名男25岁左右的中国农民”,“亲自积极的将该农民绑在门板上进行棒打,灌约10公升凉水拷问”,后指使同伙“将该中国农民刺杀”。同月,在山东省莱芜县,“将2名摔在地上不能起来的八路军战士踢了6下,进行拷问后”,命令同伙“将其刺杀”。
1944年5月,在山东省禹城,“对1名25岁左右的朝鲜妇女,进行强姦3次”。
1944年8月,在德县,“对1名20岁左右的朝鲜妇女,进行强姦1次”。
1944年10月,在山东省济南,“对1名20岁左右的中国妇女,进行强姦1次”。
1944年12月,在德县,“对1名25岁左右的朝鲜妇女,进行强姦1次”。
笔供二十二集
日本战犯:冈野金吾
国家档案局发布《日本侵华战犯笔供选》第二十二集:冈野金吾
根据第二十二集摘要,据冈野金吾1954年8月8日笔供,他生于1912年,日本栃木县人。1937年参加侵华战争,1945年8月被俘。
重要罪行
1937年8月,在河北省西苑,和同伙一同杀害2名被捕的中国抗日人员(30岁左右男子),“我们用日本刀各砍杀1名,尸体就地埋掉”。在河北省南口,与同伙对先后抓来的一女一男,“指使他在我等面前进行性交,加以殴打”。
1937年10月,在绥远省丰镇,闯入一户中国人家里,“冒犯了该户13岁的妇女”。并“强迫中国人妇女150名集合,以便于日帝兵士进行强姦为目的,进行所谓检菌”,与军医“检查阴户,加以凌辱”。
1938年5月,在热河省承德,对被逮捕的1名约40岁男子,“进行拷打及灌凉水的刑讯约两星期”,后在承德以东某处“我用日本刀斫首”。还闯入一户中国人家,“用权力威胁该掌鞋人的妻子,在其里屋进行了冒犯,并使其染患了淋病”。
1939年5月左右,与同伙奉命将250名八路军俘虏“从古北口用汽车输送至孙吴,移交给第四军司令部”,第四军“进行奴役之后将其杀害”。“至于推测杀害的根据,这些爱国者被当作所谓特殊工人,所谓特殊工人就是一直将其奴役到死为止或使用其作秘密工事后而予以杀害的一种记号,因此对这些爱国者于进行奴役后,或使其冻死或奴役其作秘密工事之后,将其炸死、枪杀或用来试验细菌而将其惨杀”。
自1940年10月下旬起约三个星期,在吉林省农安县,与伪警协助石井部队军医200名进行所谓防疫工作,“指使军医强迫给城内人民5000名进行注射,闯入住宅消毒,在死亡者200名当中,用50名进行研究和解剖等,指使其研究準备进行细菌战”。
1945年8月15日,提供情报,致使一个中队“用轻机枪及步枪射击在新京大马路及南关附近一带暴动的中国人民约2000名,惨杀了中国人民150名”。
笔供二十三集
日本战犯:宫本昇
2015年8月2日,中国国家档案局在其官网发布了《日本侵华战犯笔供选》第二十三集:宫本昇
根据第二十三集摘要,据宫本昇1954年8月18日笔供,他生于1920年,日本东京都人。1940年参加侵华战争。
重要罪行
1941年10月,在山东省莱芜县,同伙“逮捕来1名55岁左右的农民(男人)”,“对该农民进行殴打拷问”,宫本昇和同伙“将其虐杀”。
1942年2月,在沂水县,和同伙“对1名男50岁左右的不能走的中国人民,在雪水里进行踢打,最后我用枪刺将其刺死”。
1942年8月,在山东省茌平县,“对1名产后不久的中国产妇,我用枪刺威胁着,进行了强姦”。又在“山东省阳穀县县城西方”,“对5名由村庄出来避难的和平农民”,“我发射2发步枪子弹击毙1名”。
1943年4月,在山东省馆陶县,与两名同伙“一同逮捕了1名男20岁左右的在家里避难的和平农民”,“我用步枪将该农民枪杀了”。又“对1名抱着小孩避难的二十二三岁左右的和平妇女,……进行了强姦后,由于我的裤子沾上了血,将裤子弄髒了,我在恼怒之下,将放在旁边的洗衣服棒(粗3公分左右)插入阴部,进行了暴行予以杀害”。
1944年4月,在山东省邱县及河北省境附近,与同伙将和平农民男“40岁左右、妇女二十五六岁左右、2岁左右的乳儿、五六岁的男儿童等4名一起逮捕”,“将该4名中国农民父子烧死”。又有同伙将1名8岁左右的儿童“扔进了井里去,当时我与数名同僚用井周围的小石头打该儿童的头部,结果将其虐杀”。
侵华期间,对中国妇女进行侮辱、强姦、轮姦等罪行,“计:轮姦4件4名,强姦13件13名”。
笔供二十四集
日本战犯:宫川三郎
2015年9月3日,中国国家档案局在其官网发布了《日本侵华战犯笔供选》第二十四集:宫川三郎。
根据第二十四集摘要,据宫川三郎1954年8月18日笔供,他生于1920年,日本神奈川县人。1942年参加侵华战争,1945年8月被俘。
重要罪行
1942年8月,在山东省莱芜县某村,某準尉以下35名“将该地和平人民男子12名”,“全集聚到该村北头的1户民宅内,用手榴弹全炸死了”。又“逮捕2名避难的和平农民”,“我亲自每个人用枪刺刺了2次,都刺死了”。
1943年6月,在山东省堂邑县,大队“使用5桶毒瓦斯弹(赤筒催泪性),以后由于师团战车队的侵犯,散布了煤油而将约百户民宅全部烧毁。我参加此战斗,从该村西头包围援助了放毒放火”。
1943年9月,在山东省朝城县,“逮捕1名和平农民”,“用棍棒、脚踢殴打以后”,“把该农民用枪刺子刺杀了”。在山东省阳穀县、莘县附近,日军“用轻机枪、步枪射杀死和平农民20名,俘虏了八路军战士20名,为蒐集情报,全员都使其裸体,绑到木桩上打死10名”。其中宫川三郎“用步枪射杀和平农民1名”。
1943年10月,在山东省章丘县,同伙“逼迫该地附近某村1名妇女(年约25岁,姓名不详)将其带到盘踞地”,由“军曹以下10名施以轮姦,我大约是在第5个施行的”。
1944年2月,在章丘县,将“1名妇女(年约25岁,姓名不详)逼迫的将其带到盘踞地,由3人施以轮姦”。
1944年9月,在山东省泰安县,对“1名和平农民男子(年龄30岁)”,和分队长等“将其手足绑在床上,嘴上蒙着布,曾4次灌了5茶壶水,加以刑讯以致虐杀了”。
1944年10月,在泰安县,对“屋内的1名妇女(约23岁姓名不详)以武力逼迫将其强姦,当时并对旁边50多岁的老太太施以拳打脚踢的暴行”。
1942年6月至1945年7月13日,分别在山东省莱芜县、章丘县、历城县、泰安县,“于侵略军所组织的所谓慰安所,将10名中国妇女(年龄20岁至25岁,姓名不详)、20名朝鲜妇女(年龄23岁至27岁,姓名不详)合计30名,施以强姦”。
笔供二十五集
日本战犯:能登胜造
2015年9月4日,中国国家档案局在其官网发布了《日本侵华战犯笔供选》第二十五集:能登胜造。
根据第二十五集摘要,据能登胜造1954年8月18日笔供,他生于1920年,日本千叶县人。1940年参加侵华战争,1945年8月被俘。
重要罪行
1941年3月,在山东省泰安县,“重机枪班新兵48名”,把“30岁到45岁左右4名爱国者”用于刺枪训练,每1人“被12名新兵向胸部换替着用刺枪刺死了”。能登胜造“把1名35岁左右爱国者用刺枪刺死了”。
1943年6月,在泰安县,“抓来1名30多岁的农民”,3个同伙“用竹刀殴打进行刑讯”,“我踩着脚,使他不能活动,押着他灌凉水进行刑讯”。后“把该农民带到田地里,我叫他跪下”,1个同伙“用枪刺向胸部刺了两下子,我把已经倒了的农民脖子刺了一下,刺死了”。
1944年1月,在泰安县,命令把1名向山上逃跑的农民“打死了”。
1944年3月,在山东莱芜县,侵入民房,“在衣服箱子旁边藏着26岁左右妇女,用刺刀威胁强迫而强姦了”。
1945年2月,在泰安县,刑讯关押的5名农民,“我对50岁左右的农民用狗咬,棒子殴打……”,“另1名40岁左右,用木棒殴打4次,……灌了3茶壶水死过去一回,压其肚子又恢复过来”。四五天以后,“用日本刀把该5名斩杀了,其中50岁左右那一名是我斩杀的”。
1945年5月20日,在山东省日照县,在搜查时“到一家去,不过产后五六天的妇女不能躲避,在那躺着,对该妇女用刺刀威胁地强姦了”。
笔供二十六集
日本战犯:柴山喜八郎
2015年9月5日,中国国家档案局在其官网发布了《日本侵华战犯笔供选》第二十六集:柴山喜八郎。
根据第二十六集摘要,据柴山喜八郎1954年7月15日笔供,他生于1922年,日本东京都人。1940年参加侵华战争,1945年8月被俘。
重要罪行
1940年5月,在山东省滋阳县,为检查重机关枪的威力,“对担着扁担而行路的40至50岁左右的中国人民”,“打了30发”“而虐杀该5名的中国人民”。
1941年12月,在山东省莱芜县,对1名50岁左右的农民灌水拷问后,1个同伙“用军刀斩首,但因还没死,我就用枪刀刺其胸部而虐杀了”。
1942年7月,在山东省冠县,抓了1名50岁左右的农民,和同僚把他绑在梯子上“进行灌水拷问”,“我用九五式军刀刺其腹部而虐杀了”。
1943年6月,在山东省聊城县,被监禁的国民党部队俘虏中“发生了12名的大肠炎患者。对患者也不给治疗”,“一个东西都不给吃,因而虐杀了12名(25岁左右的男人)”。后又发生5名患者,“我命令5名监视兵,将5名领到东昌城北门附近的凹地,叫监视兵刺杀2名、射杀3名该抗日军士兵”。
1943年7月,把“兵力不足之际,必须使用毒瓦斯加以补助”的秘密档案直接交给第三中队长,“同时交给了毒瓦斯:赤筒小型60个、青筒小型20个”。当月下旬,在与八路军的作战中,中队长便命令“进行放毒,结果放了红青筒小型毒瓦斯6个”。
1943年9月,在临清参与组织、执行“阴谋破坏卫河堤防”计画,目的是“利用卫河涨水,决溃堤防,用水淹消灭解放区”。同伙“将堤防决溃了宽150米的地点”,结果,“人口约100万、房屋约20万户遭到了水灾。因为在收穫前缺乏食粮及发生瘟病,饿死者达2万名。由于水淹破坏田地10万公顷,破坏农作物48万吨。……被水淹倒塌房屋约2000户”。
1945年1月,在山东省馆陶县某村,参与“放火烧毁居民避难不在的该村的100户房屋”;2月,在冠县,参与“放火烧毁居民避难不在的房屋200户”;3月,在山东省茌平县,参与“放火烧毁居民避难不在的房屋60户”。
1940年9月—1945年5月,在山东省兖州、莱芜县、聊城县、阳穀县、临清县、济南市、禹城县等地,强姦“慰安妇”,“合计强姦30名(中国妇女16名、朝鲜妇女14名)”。
笔供二十七集
日本战犯:野泽文平
国家档案局6日在其官网发布了《日本侵华战犯笔供选》第二十七集:野泽文平。
根据第二十七集摘要,据野泽文平1954年8月20日笔供,他生于1920年,日本埼玉县人。1940年参加侵华战争,1945年8月被俘。
重要罪行
1941年9月,在山东省莱芜县,“对于在山地避难的1名40上下岁的中国和平农民男子”,“以步枪弹3发,将他射杀了”。
1941年9月,在莱芜县,各中队“对100户放了火,在屋中的和平农民的老人、病人及小孩计50名,也一同被烧死了”,野泽文平“直接放火烧毁了两家,烧死了50名中之1人——卧在炕上的1名老婆”。
1942年9月,在山东省章丘县,与同伙将监禁的3名中国农民带至挖好的坑边,2名同伙“用军刀各砍杀了1名”,另1名,野泽文平“用刺刀刺杀而死”。
1943年10月,在山东省怀仁镇附近洼地,对带着走的中国农民,大队长命令“用带子把农民的眼睛蒙上”,由兽医官“用军刀砍杀了1名”,“其他的8名……使初年兵用刺刀刺杀了”,野泽文平命令队员“刺杀了中国和平农民9名中之1名”。
1943年6月至1944年3月,在山东省乐陵县,“对年龄21至23岁上下2名的中国民家妇女,恫吓以权力,强姦15回”。
1944年11月,在山东省霑化县,使2名分队员“侵入中国民家,强姦了2名中国妇女”。
1945年1月,在惠民县,大队长指挥各中队,对农民(红枪会员)进行攻击,“射杀了20名”。野泽文平“指挥5名分队员”,射杀了“20名中之2名”。
1945年2月,在山东省利津县侵入民宅,命令将抗拒的1名老太太,拉到附近一个坑边,“用棍子使足力量,照着她的脑袋打了三四下后,用脚踢落坑中”,“杀害这名老太太”。又命令分队员侵入民家,“掠夺餵马用的高粱,想要强姦该家的1名妇女,在威吓的时候,对旁边受惊的孩子”,“把他头朝下扔在鹹菜缸里,杀害了”。
1945年3月10日,在山东省青城县,指挥2名部下“乘马追捕逃避中的农民,把他用麻绳捆上”,使1名部下“在马上拖着他跑,拖了30上下公尺,就把这1名中国和平农民男子虐杀了”。
1944年6月至1945年5月,在山东省惠民县,“对年龄20至23岁上下的2名朝鲜民家妇女,威胁以权力,强姦了9回”。
笔供二十八集
日本战犯:野口作次郎
中国国家档案局2015年9月7日在其官网发布了《日本侵华战犯笔供选》第二十八集:野口作次郎
根据第二十八集摘要,据野口作次郎1954年8月8日笔供,他生于1921年,日本东京都人。1942年参加侵华战争,1945年8月被俘。
重要罪行
1942年4月,在山东省齐河县城外,“初年兵7名(包含我)俘虏1名25岁上下的八路军战士男子,做为初年兵突刺训练”。野口作次郎将被害者带到现场,“蒙上眼睛,绑在树上,把他刺杀了”。
1942年6月,在齐河县某村,“逮捕1名40岁前后的和平农民男子,把他吊在树上,由下面用燃着的高粱秸,达4回进行了拷问,将他烧死了”。
1942年7月,在山东省茌平县某村,被监禁的1名30岁上下中国农民男子逃跑了,“我当即把他追上,照着后脑勺,用刺刀使足了力量,砍了一下,把他杀死了”。
1942年11月,在山东省长清县,对“被酷使中的1名30岁上下中国和平瓦匠(男子)”,用棍子“殴打他的肩、腰、腕等处20下,推倒2回后再继续地打,折断肩骨,以内出血致死”。
1942年12月,在山东省历城县,“强姦了1名25岁上下的中国妇女”。
1943年2月,在河北省津浦线连镇车站,在两条铁轨的中间,发现“列车中1名中国妇女停车中在厕所生的婴儿”,“用脚把哭着的婴儿踢死了”。
1943年5月,在河北省南皮县,将逮捕的4名八路军战士“用于初年兵的突刺训练而虐杀了”,“我亲自示範,用刺刀刺其胸部,把他们杀害了。更令约25名初年兵训练突刺”。
1943年4月—6月,在南皮县,“强姦1名25岁上下的朝鲜妇女,达10回”。
1943年6月,在河北省沧县,说1名25岁上下负伤男子是八路军伤员,“便用刺刀刺其胸部,把他杀死了”。
1943年9月,在山东省堂邑县某村,“指挥部下10名”,“由该村逮捕了1名40岁上下中国和平农民男子和1名60岁上下的妇女,剥去他们的衣服,用细竹鞭抽打二人的背、膊、头等处,强迫他们交媾了”。
1944年3月,在山东省博山县,“从某山洞中逮捕了3名避难中的中国和平农民妇女,扒掉40岁上下妇女的全身衣服,用弹囊上的皮带,抽打她的头、背部及胳膊,直到红肿,更将她推倒,令部下按住,穿着皮鞋跳到她的阴户上10回,儘管它流着血,用脚又踩了4下,将她杀害了。对于其他1名13岁、1名16岁的少女,命令部下也用同样的手段,把她们杀害了”。
1944年3月,在山东省桓台某人家,“恐吓、强姦1位60岁上下的中国妇女”。
笔供二十九集
日本战犯:野上今朝雄
中国国家档案局2015年9月8日在其官网发布了《日本侵华战犯笔供选》第二十九集:野上今朝雄。
根据第二十九集摘要,据野上今朝雄1954年8月18日笔供,他生于1912年,日本大分县人。1937年参加侵华战争,1945年8月被俘。
重要罪行
1938年2月,在安徽省宣城县城外,“有1名不知谁杀的和平农民妇女(50岁)”,“我对于她的半裸体的尸体,将约有1米长的劈开的竹子,刺入其阴部,一直插到肠子”。
1938年5月,在安徽省合肥县城,“逮捕1名中国人民(男40岁农民),用步枪狠打其头部,打倒在路上,陷于人事不省”,被从后面走过来的队伍“加以踏踢的暴行,遂把他惨杀了”。
1939年3月,在江西省武宁县,与同伙“绕到抗日国民党军阵地的上风头,从距离500米的地方,点上特殊烟(红筒)大型12支,向抗日国民党军士兵500名放毒。我放了特殊烟大型2支,将12支的空筒掘了3个坑埋了(为了消灭证据)”。结果,500名抗日士兵“受到一时窒息性瓦斯的伤害”。“我和另外1名”刺杀“瓦斯中毒者2名”。
1939年8月,在湖南省某县,“将在600米左右的地点步行中的中国和平居民男1名”,“用步枪发射狙击3发而射杀了”。
1941年1月—1944年2月,在北京市内,“对于生活贫穷的妇女及日常监禁的中国妇女5名强姦8回,对于朝鲜妇女2名强姦10回”。
1944年5月,在山东省蒙阴县,尖兵逮捕农民男1名45岁,“我参加刑讯”,“用粗棒子,不管身体什幺地方,加以殴打,刑讯了15分钟,出发时”,命令“刺杀了”。
1945年2月,在山东省东阿县,所在部队对“和平农民妇女、壮年男子、老人、3名约10岁的小孩都包括在内40名”进行大屠杀。攻击住有27名伤病员的八路军野战病院,大队长“下令并亲自教给刺杀射击的方法,令各中队补充兵使之学习刺杀活人而射杀或刺杀”。
1945年5月,在山东省诸城县,指挥部下逮捕3名村民,“我用步枪射击命中1名的腹部”,“被害者是1名农民男子40岁”。
笔供三十集
日本战犯:冢本一登
中国国家档案局2015年9月9日在其官网发布了《日本侵华战犯笔供选》第三十集:冢本一登。
根据第三十集摘要,据冢本一登1954年10月笔供,他生于1919年,日本广岛县人。1939年参加侵华战争,1945年8月被俘。
重要罪行
1942年7月,在浙江省江山县,“发现有1名在床铺底下避难的年20岁的中国妇女”,“用枪刺逼着该妇女的胸部,威吓着将其强姦了”。
1943年12月25日,在湖北省当阳县,集体执行了大屠杀、放火、掠夺,“将包括乳婴儿、老幼、病人、妊妇的100名和平人民被烧死、刺死、射死,用石头将头打两半”,“焚毁中国人民房屋100栋,连粮食、被服完全一同烧掉,破坏了古代的遗物金凤山的庙宇,烧掉了白阳寺的庙宇,又用2门重炮炸毁了魏家岗的10栋民房,予以破坏,结果炸死了4名和平农民”。
1944年6月,在当阳县,“对1名全身受榴弹破片伤的抗日军人男子25岁加以逮捕,在重伤痛苦中刑讯”后,交给了大队军医,“为了试验实体注射液(药名不详)予以注射惨杀”。
1944年11月,在当阳县,指挥勤务兵等“逮捕了10名抗日地下工作员,加以灌水刑讯”,“又对其痛苦的身体用泥脚踏踩,又用热蜡泪向裸体不管何处到处的滴”,又逮捕了“另2名的地下工作员”,经灌水刑讯后“拖着带回予以监禁虐待”,最后,将这12个人“作为大队的见习士官、军官的试斩,用日本刀砍杀了11名,对另1名(男20岁的)用手枪射其胸部,在痛苦之下又用日本刀砍首,予以惨杀”。
1945年3月,在湖北省襄阳县,下令将“逮捕的4名和平农民,用绳背绑其双手”,“使其在部队的前方设有地雷的道路上走,而踏上了地雷被炸死了”。
笔供三十一集
日本战犯:中村五郎
中国国家档案局2015年9月10日在其官网发布了《日本侵华战犯笔供选》第三十一集:中村五郎。
根据第三十一集摘要,据中村五郎1954年8月10日笔供,他生于1920年,日本爱知县人。1942年参加侵华战争,1945年9月被俘。
重要罪行
1942年3月,在山东省益都县,某少尉“为瓦斯效力实验教育而燃烧‘九八式小甲筒’2根”,将“抗日军俘虏1名(22岁男)胁迫推入房内,约5分钟后已陷入人事不省的状态,就这样用中国人民作效力教育”,中村五郎“认为正像用动物作试验似的”。
1942年3月,在益都县,45名新兵“为训练刺枪术的目的把拘留在大队本部的1名中国人民(男35岁)”,“挨次地刺”。“我……积极执行这一命令,用三十年式的刺刀把箇中国人民刺死,刺如蜂窝。”
1943年4月,在山东省潍县某村,某中尉命令“要一户一户的查看,见有村民就杀掉”。“我……指挥部下30人并命令他们射死……中国人民6名(45岁—50岁左右的男子),又见有被前日的炮击炸伤或烧伤在房内的2名老人(55岁左右的男子)及40岁左右妇女1名,我命令士兵用枪刺威胁将其赶进正在燃烧着的房内予以烧死”。
1943年4月,在潍县,“射杀了5名抗日武装人员的战俘”,其中1名由中村五郎指挥1名部下“用步枪杀死”。
1943年9月,在河北省雄县,发现一老太婆家有地道,“把老太婆拖到地道门口,推倒于洞内……在洞里塞满稻草,我亲自用火柴点上火,把老太婆烧死”。
1943年7月,在河北省固安县,“强姦中国人民妇女(18岁)1名,共6回(慰安妇)”。
1943年11月,在天津市,“用手枪军刀胁迫强姦中国妇女1名,18岁(慰安妇)”。
1944年3月,在大城县“逮捕2名中国人民”,进行“实战实刺训练”,命令50名新兵,“每人刺一回,刺如蜂巢将其刺杀”。
1943年10月至1944年10月,在大城县,“对1名朝鲜妇女(17岁)强姦20多回(慰安妇)”。
1945年3月至5月,在河北省涿县,继续沿袭前任中队长“所组织的‘慰安所’的罪行,对3名中国妇女(18岁—20岁)组织士兵进行轮姦”。
专家评论
日本侵华战犯档案卷宗内各个战犯的书面笔供以及详细的审讯笔录等材料,是日本军国主义侵略者对中国人民所犯滔天罪行的铁证。日本侵华战犯的笔供,是他们在侵略中国战争中所犯罪行的自供状。
通过笔供可以看到,日本侵略者侵华期间,肆意屠杀、抓捕、奴役和毒化中国人民,製造和使用细菌武器、化学武器,进行人体活体试验,进行细菌战、毒气战,建立慰安所,强征“慰安妇”——日军性奴隶,强姦妇女,掠夺物资财物,毁灭城镇乡村,驱逐和平居民,犯下了一系列违反国际準则和人道主义原则、超出善良人们想像和人类道德底线的罪行。
日本右翼势力公然颠倒黑白、混淆视听,否认侵略罪行、美化对外侵略和殖民历史,是对历史正义和人类良知的漠视,也是对二战成果和战后国际秩序的挑战。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只有真正牢记历史、以史为鉴,才能避免战争悲剧的重演,才能使世界达到真正的持久和平与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