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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2020-04-26 14:23:51) 百科综合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 外文名:The Inner Mongolia autonomous region agriculture industrialization measures for the management of loan fiscal interest discount funds
  • 实质:产业化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
  • 目标: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条例名称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条例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内财农[2005]37号
第一条
第二条 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贷款财政贴息,採取“总量控制,比例贴息,据实核拨”的原则,即每年用于农牧业产业化贷款财政贴息的资金,原则上不能突破年度内自治区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指标数;在贴息总额确定的基础上,参照当年银行基準贷款利率,计算出年度内农牧业产业化的贷款财政贴息率;对符合贴息条件的贷款,经审核无误后,据实核拨贴息资金。
第三条 用于农牧业产业化贷款财政贴息的资金控制指标和贴息项目,原则上一年一定。
第四条 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贷款财政贴息项目实行限额申报管理。每年2月底以前,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提出当年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贷款财政贴息项目指南及各盟市申报限额,指导各地申报。
第五条 农牧业产业化贷款财政贴息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国家、自治区和盟市级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上市公司除外),重点用于支持其技术改造、扩大加工能力、新产品开发、新技术引进、种养基地建设。
(二)虽未达到国家和自治区级龙头企业标準,但确有前景、有特色、有发展潜力的农畜产品加工企业,重点适用于支持其扩大规模,壮大经济实力。
(三)重点农畜产品批发市场,用于支持其改建和扩建,以及相关的配套服务设施建设。
(四)贷款规模在500万元以上,与龙头企业联繫紧密的基地建设项目,用于支持其基础设施、品种改良和新技术推广。
第六条 申报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贷款财政贴息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与农牧业产业关联度高,带动农牧户多,核心技术竞争力强,发展前景好,投资效益显着,对当地经济结构调整和财源建设贡献较大。
(二)贷款必须是上年或当年从银行或信用社贷取的,旧贷不贴。
(三)在规定的期限内实施了扩建、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新技术引进和种养基地建设项目,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履行了合法审批手续,已动工在建、竣工或投产使用。
(四)银行或信用社贷款资金已落实,财务核算符合规定,账务齐全,管理规範,贷款手续齐备。
(五)符合自治区发布的农牧业产业化贷款财政贴息项目指南的规定。
第七条 申报农牧业产业化贷款财政贴息的企业和基地必须提供如下资料:
(一)项目资料。如立项依据、项目批覆、项目进度和完成情况等。
(二)项目资金落实情况。如借贷银行贷款、筹措的自有资金和社会投入资金、发生的利息支出等。
(三)项目效益情况。如项目新增产值、利润,项目对农牧业增效和农牧民增收的辐射带动作用等。
各级财政部门和农牧业产业化办公室负责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第八条 根据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贷款财政贴息项目指南,符合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可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所在旗县(市、区)财政局和农牧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提出贷款财政贴息项目申请。
第九条 旗县(市、区)财政局会同农牧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对申请项目的进度和项目资金落实情况进行初步审查同意后,联合行文向盟市财政局和农牧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推荐。
第十条 盟市财政和农牧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和基地申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评定。需要进行核实的,应实施现场考察或委託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实地核实评定。
第十一条 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农牧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各盟市推荐的项目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由自治区财政厅下达贴息资金。
第十二条 农牧业产业化贷款财政贴息资金,採取上年或当年贷款,当年贴息的办法补助。自治区受理贷款财政贴息申请的截止时间为每年的3月底之前,逾期不再受理。
第十三条 农牧业产业化贷款财政贴息资金,按照属地原则实行同级财政直接支付。财政部门在收到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农牧业产业化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后,通知企业做出用款计画,经业务主管和支付机构审核无误后,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提供贷款的相关银行,同时将相关凭证转达企业,由企业按规定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和农牧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要及时拨付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并加强对贷款财政贴息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严禁挪作它用。
第十五条 龙头企业或基地提供的贷款契约和贷款凭证必须真实、合法。如发现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贴息资金的,除追回骗取(套取)的贴息资金并追究责任外,以后年度不再受理该企业或基地的贷款财政贴息事宜。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出,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商农牧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五年一月十一日

标 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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