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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营经济国际合作商会

(2020-01-30 07:58:27) 百科综合

广东省民营经济国际合作商会

2012年11月4日,广东省民营经济国际合作商会第一次会员大会暨成立庆典在广州举行,80多家民营企业参加了第一次会员大会,格兰仕集团总裁梁昭贤当选为会长。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广东省民营经济国际合作商会
  • 成立时间:2012年11月4日
  • 成立时间:广州
  • 会长:格兰仕集团总裁梁昭贤
广东省民营经济国际合作商会
据介绍,广东省民营经济国际合作商会是在广东省工商联的指导下,以广东省已开展或有意开展境外合作的民营企业为主体组成的商会组织。商会旨在企业抱团“出海”,增强我省民营企业抵御国际经贸风险的能力和提高对外合作交流的水平。
据统计,截至今年第2季度,全省民营经济单位数为476.90万个,同比增长4.6%。梁昭贤在会上表示,“商会的成立将为广东省民营企业打造一个促进国际经贸合作的平台,为广东省的民营经济转型升级和平稳健康发展服务。”
广东省民营经济国际合作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广东省民营经济国际合作商会”,英文名称为
Guangdong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for the Private Sector,
缩写为GICCPS。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已经或有条件、有意愿“走出去”开展国际经济合作的
企业尤其是大型民营企业和与“走出去”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团体自愿结成的全
省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
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
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代表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引导和教育会员爱国、
敬业、诚信、守法、贡献,加强自律、规範行为;坚持企业家办会、服务立会、
诚信兴会;以服务企业“走出去”为己任,凝聚民营经济力量,携手开发海外资
源、开拓国际市场,服务企业、市场、政府和民间国际经济合作,努力为推动我
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指导单位广东省工商业联合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广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广东省广州市。
第二章 业务範围 第六条 本团体业务範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走出去”战略及其方针政策,加强对会员“走出去”
的指导,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範企业行为,促进会员自律;
(二)依据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对民营经济国际合作进行调研,反映情况,
提出建议,积极建言献策;
(三)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合理诉求,帮助会员排忧解难,促进公
平竞争;
(四)建立网站、编辑出版书刊,为会员提供信息、法律、融资、技术、人
才、培训等方面服务;
(五)受政府委託,组织和参与“走出去”有关政策规则的研究制订工作,
并在会员中组织实施;
(六)受政府委託承办或根据“走出去”发展需要举办会议、展览和项目考
察等活动,促进民间国际经济交流与合作;
(七)遵照国家外事政策规定,加强与境外商协会等相关组织的联繫和交往,
组织会员开展宣传、交流、互访、考察等活动,帮助会员获得更多发展机会,提
高国际知名度和竞争力;
(八)支持和引导会员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并为会
员提供相关服务,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九)完成政府有关部门交办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包括企业会员和团
体会员。
(一)单位会员为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与民间国际经济合作有关
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企业会员主要由在“走出去”中有影响力和代表性的
大型民营企业(包括私营企业、民营科技企业、港澳台侨投资企业,非公有制经
济成分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中介服务机构等)构成;
(二)个人会员为对民间国际经济合作有影响力的经济、法律、工商界人士
等。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会长办公会议通过;
(三)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会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费缴纳标準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不履行义务或
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超过1 年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
(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 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
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 年(最长不超过5 年)。因特殊
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
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 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
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讯形
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 周岁,秘书长为聘任制;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
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
职。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任期4 年。(会长、副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
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 以上
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
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
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档案。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画;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
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範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範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
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
準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
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
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
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
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
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七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
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注销
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
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
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二0 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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