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民政厅,是主管全省民政事务的省政府组成部门,涉及的民政业务有:民间组织、优抚保障、退伍安置、双拥工作、救灾工作、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基层政权、区划地名、社会福利、婚姻收养、福利彩票、慈善救助、殡葬管理、民政统计、老龄工作等。单位地址:海南省海口市海府路59号。
基本介绍
- 中文名:海南省民政厅
- 性质:民政厅
- 城市:海南省
- 所属类别:国家事务
主要职责
(一)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依法拟定并组织实施全省民政工作的政策、法规和发展规划、计画。
海南省“霞光计画”项目启动

(二) 负责全省性社团、跨市县社团的凳记和年度检查;监督社团活动,会同有关部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
(三) 负责省属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会同有关部门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四)组织、指导拥军优属活动;研究提出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标準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标準;拟定革命烈士、因公伤亡员褒扬办法。
(五) 拟定全省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干部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计画及其实施方案.
(六) 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省的救灾救济工作,组织检查上报灾情,管理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减灾规划,开展国际减灾合作。
(七) 建立和实施全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负责组织全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负责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和社会救济工作;负责全省城乡特殊救济对象的救济工作;负责全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和农村敬老院的建设与服务管理;负责全省城乡救助体系建设的协调和日常工作。
(八) 负责乡镇和市县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及市县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管理和边界争议的调处工作;负责乡镇和市县行政区划名称、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地名的命名、更名和地名标誌的设定及管理工作。
(九) 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建设,制定社区建设工作措施和办法,推动社区建设。
(十) 研究提出社会福利机构扶持保护办法;指导社会福利机构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省福利彩票发行和参与本级福利资金管理工作;拟定全省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组织、指导全省社会捐赠工作。
(十一) 指导全省婚姻登记、收养登记、婚姻习俗改革工作;负责推进殡葬改革和殡葬管理工作;负责全省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海南民政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省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範,推进社会工作人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三)负责对所属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的检查监督,协同有关部门监管其非经营性国有资产。
(十四)承办省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检查、指导各市县民政事务工作。
(十五)检查、指导市县民政事务工作。
(十六)承办省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
直属单位
海南省民政厅直属机构
海南省军供站
海南省离休退休军官休养所
海南省救助管理站 海南省救助管理站为接送跨省特殊困难对象返乡工作的跨省救助管理站。其主要职责:除了承担省内救助管理工作外,还负责接回我省流出省外的特殊困难救助对象并将其护送返回流出市县;接收省内市县民政部门或救助管理站移送的跨省特殊困难救助对象并将其送到流出地的跨省救助管理站移交等任务。
海南省军休干部活动中心
海南省社会福利中心
海南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
现任领导
厅 长: 苗建中
副 厅 长: 李远富 苏远洋 苗延红 石清理
石清理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正式任命为省民政厅副厅长(2019年2月)
巡 视 员:黄栋国
副巡视员: 何瑞群
副巡视员:王平
机构设定
办公室
起草和审核有关综合性档案和重要报告;负责会议组织、秘书事务、信息综合、文电处理、文书档案管理和机要保密工作;制定机关内部规章制度;负责办公现代化管理工作;负责政务公开和信访工作;负责厅机关事务管理工作。
人事处
(老干部工作处、机关党委、机关工会)
负责厅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老干部服务和党群工作;负责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责机关工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省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範,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救助处
拟定全省社会救助工作相关政策法规、工作制度、工作计画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全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组织全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全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情况;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和调整全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準;编制全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年度需求计画;负责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使用的监管工作;负责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法规宣传和业务培训工作;负责全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和农村敬老院的建设与服务管理;负责组织和指导扶贫救济等社会互助活动;负责全省社会救助统计汇总、档案管理和信息网路建设。
优抚处
(省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办公室)
拟定革命烈士、因公伤亡人员褒扬办法;审核报批全省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承担省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建设处
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工作,推动社区建设;负责乡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
区划地名
负责乡镇和市县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乡镇和市县行政区划名称、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负责市县行政界线勘定、管理和边界争议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标準地名资料的收集整理、编录工作。
事务处
研究提出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扶持保护政策和政府对福利单位的资助办法;负责本级社会福利资金资助项目评审的日常工作;指导殡葬、婚姻、收养、救助等服务机构管理和改革工作;指导弃婴、儿童收养审批、登记工作;负责本级福利彩票资金管理工作;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组织和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全省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安置室
拟定全省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复员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计画及其实施方案,提出生活待遇标準;拟定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管理办法和军供站设定规划;指导军地两用人才工作。
财务处
拟定全省民政事业经费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审核各级民政事业经费指标的分配情况,检查监督民政事业经费使用情况;负责全省民政事业经费决算的编制、审核、汇总、上报工作;负责全省民政统计工作;机关财务管理职能按有关规定执行。
法规处
依法拟定并组织实施我省民政工作的政策、法规和发展规划、计画;承担厅机关有关规範性档案起草制定工作;负责民政政策研究和民政法制建设等工作;监督本系统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承办行政複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委员会
负责办理海南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决定的事项;研究提出海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政策、法规和老龄事业发展规划,拟定实施办法;联繫、协调有关部门和组织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和服务工作,检查、督促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负责有关老龄工作的调查研究和信息收集、整理,指导开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政策法规
第一条 为了规範对基金会名称的管理,保护基金会的合法权益,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设立的基金会。
第三条 基金会名称应当反映公益活动的业务範围。
基金会的名称应当依次包括字号、公益活动的业务範围,并以“基金会”字样结束。
公募基金会的名称可以不使用字号。
第四条 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应当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非公募基金会不得使用上述字样。
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非公募基金会应当冠以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冠以省级以下行政区划名称的,可以同时冠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冠以市辖区名称的,应当同时冠以市的名称。
第五条 基金会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字组成。
基金会不得使用姓氏、县或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为字号。
第六条 公募基金会的字号不得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或者字号。
第七条 非公募基金会的字号可以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或者字号,但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或者字号,需经该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同意;
(二)不得使用曾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自然人的姓名;
(三)一般不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老一辈革命家的姓名。
第八条 基金会使用已故名人的姓名作为字号,该名人必须是在相关公益领域内有重大贡献、在国际国内享有盛誉的杰出人物。
第九条 基金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範的汉字。
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其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基金会名称需译成外文使用的,应当按照文字翻译的原则翻译使用,不需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条 基金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引起公众误解的;
(三)有迷信色彩的;
(四)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五)政党名称、国家机关名称及部队番号;
(六)其他基金会的名称;
(七)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数字;
(八)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第十一条 基金会不得使用下列名称:
(一)已被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自撤销登记之日起未满3年的基金会的名称;
(二)已注销登记,自注销登记之日起未满3年的基金会的名称;
(三)已变更名称,自变更登记之日起未满1年的基金会的原名称。
第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可以纠正已登记的不适宜的基金会名称。
第十三条 两个及两个以上申请人向同一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相同的基金会名称,登记管理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
第十四条 基金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的基金会名称。
第十五条 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名称应当依次由“基金会名称”、“驻在地名称”、“代表处(或办事处、联络处等)”组成。
“驻在地名称”是指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驻在地的县或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
境外基金会名称中未表明其原始登记地(国家或地区)的,应在其代表机构名称前冠以原始登记地(国家或地区)的名称。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4年6月7日起施行。
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按照《海南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要求,特编制海南省民政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範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範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海南省民政厅政府信息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网站或省政府入口网站上查阅《目录》,也可以到本机关信息资料查阅室进行查阅。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採取网上公开形式;网上未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本机关信息资料查阅室查阅。
(三)公开时限
自2006年起,应当主动公开的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本机关将儘量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晚自信息产生后的30日内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提出申请,本机关将按照《海南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进行处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本机关将分批、逐步整理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属于该目录内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的,除特殊情况外,本机关将予以提供。该目录以外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的,本机关将依法处理。)
(一)受理机构
本机关自2006年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
1、海南省民政厅;办公地址:海南省海口市海府路59号。
2、海南省政府服务中心省民政厅审批办。
受理时间为正常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二)提出申请
1、填写申请表
向本机关提出申请,应当填写《海南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样本见附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複製有效,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下载电子版。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儘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2、递交申请表
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或当面递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也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
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身份证複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複印件或营业执照複印件。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务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谘询申请程式。
(三)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覆。鑒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覆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