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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宗县城乡贫困居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

(2020-07-20 14:09:55) 百科综合

师宗县城乡贫困居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

师宗县城乡贫困居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由师宗人民政府颁布并实施。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师宗县城乡贫困居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
  • 实施时间:二○○八年一月一日
  • 颁发文号:师政办发〔2006〕147号
  • 发布单位:师宗人民政府

导语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切实缓解城乡贫困民众看病难、治病难或因病致贫问题,根据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市农村特困户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建立城镇医疗救助制度的试点方案》要求,结合师宗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正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维护最广大人民民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与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相结合,与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和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结合,以缓解农村特困户、五保户、城镇贫困民众治病难为目的,完善救助政策,规範救助行为。
二、基本原则
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各级各部门要明确责任,相互配合,建立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的工作机制,同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救助水平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二)低标準起步,分类施救,整体推进的原则;
(三)属地管理的原则;
(四)实施基本医疗和大病救助与法定赡养、抚养相结合,促进救助对象自助自立,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救助对象
(一)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三)农村困难优抚对象;
(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五)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城乡特殊困难人员。
四、医疗救助方式、範围及标準
(一)医疗优待
凡持有我县核发的《农村五保供养证》的五保供养对象、持有《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以下简称《城市低保证》)或《云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以下简称《农村低保证》)的低保对象,到定点医院就医,由县卫生局按有关优惠政策减免。
医疗优待的定点医院:师宗县人民医院、师宗县中医院、师宗县妇幼保健院、各乡(镇)卫生院。
(二)爱心药房
坚持企业自愿和政府指定的原则,选择部分愿意承担社会责任、社会信誉好、营运规範的药品销售企业,颁发“城乡特困居民优惠药品定点药店”标牌。救助对象凭《城市低保证》、《农村低保证》、《农村五保供养证》到“指定药房”购买零利润常用药品。
(三)基本医疗救助
範围:
1、农村五保户和农村低保户。
2、城市低保对象,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的人员中年龄在60周岁以上老人、18周岁以下孤儿,二级以上残疾人、残疾军人,敬老院、福利院中的三无人员。
标準:
⒈农村五保户和农村低保户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由民政部门帮助缴纳。
⒉享受基本医疗救助的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全年个人住院医疗费用超过1000元时,按当年发生医疗费实际个人负担部分的20%给予救助,但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元。
(四)重大疾病医疗救助
範围:农村五保户、农村低保户、城市低保户。
重大疾病包括:癌症、尿毒症(慢性肾功能衰竭)、重症肝炎(肝硬化)、重度精神分裂症(需曲靖市第三人民医院出具证明)、再生障碍性贫血症、糖尿病综合併发症、二级以上心功能不全、瘫痪、脑中风、重度烧伤、重型颅脑损伤、重型肢体骨折、一次性住院治疗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其他疾病。
标準:
⒈农村五保户,符合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条件的,按当年住院医疗费自付部分的80%救助,全年个人累计享受医疗救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
⒉农村低保户,符合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条件的,按当年医疗费用个人承担部分的40%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
⒊城市低保户,符合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条件的,按当年医疗费用个人承担部分的40%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
重大疾病申报指定医院: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于救助範围
(一)属于其他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如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等责任事故;
(二)属于个人行为不当而造成的责任,如打架斗殴、盗窃、酗酒、自杀、吸毒等行为;
(三)属于整容、矫形、健美、自购药品和治疗器械等以及非定点医疗机构医治的。
六、定点医疗机构
(一)省级:昆明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云大医院)、昆明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工人医院)、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昆华医院)、省肿瘤医院、省红会医院、延安医院、成都军区总医院(四十三医院)。
(二)市级:曲靖市第一、第二、第三人民医院,妇幼医院。
(三)县级:师宗县人民医院、师宗县中医院、师宗县妇幼保健院。
(四)乡级:各乡镇卫生院。
七、医疗救助申请、审批程式及上报材料
(一)医后救助申请、审批程式
⒈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农村五保户、农村低保户、城市低保户向所在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
⒉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进行调查核实并张榜公布5天后,组织评议,提出初审意见,将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及相关材料分别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做好解释答覆工作。
⒊乡(镇)人民政府对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报送的申请和相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并採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形式,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书。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要及时报送县民政局审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退回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并做好解释答覆工作。
⒋县民政局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複查审核,并及时签署审批意见。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对象核定其救助金额,向社会公示。对不符合享受医疗救助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或通过乡(镇)人民政府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⒌医后救助需上报的材料:
(1)医疗救助审批表;
(2)本人申请书;
(3)医疗发票原件或者是合作医疗补偿结算原件、职工医疗保险报销凭证、商业保险补助凭证;
(4)病情诊断书(原件);
(5)住(出)院证明;
(6)《城市低保证》、《农村低保证》、《农村五保供养证》複印件或《农村合作医疗证》複印件;
(7)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複印件。
(二)医前、医中救助申请、审批程式
对极少数有特殊困难的农村五保户、农村低保户和城市低保户,患规定範围内重大疾病,无钱住院治疗,或在住院过程中遇到特殊困难,无力继续就医的,可直接向县民政局申请医前、医中救助。
⒈医前救助需上报的材料:
(1)《城市低保证》、《农村低保证》、《农村五保供养证》原件和複印件;
(2)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複印件;
(3)本人申请书;
(4)病情诊断书(原件)。
⒉医中救助需上报的材料:
(1)符合医中救助条件的对象,住院过程中已结帐的,按医后救助的程式申报;
(2)符合医中救助条件的对象,住院过程中未结帐的,按医前救助的程式申报。
⒊医前、医中救助标準:
由县民政局根据病情状况在2000元以内进行补助,待出院后再按医后救助申请、审批程式进行申报,扣减已救助资金后实行补差。
(三)审核发放医疗救助费用时,应剔除下列费用:
⒈医疗单位按规定应减免的费用;
⒉患者本人或家属所在单位为其报销的医疗费用;
⒊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已补偿资金;
⒋参加职工医疗互助或相关部门补助的费用;
⒌参加各种商业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赔付的医疗保险金;
⒍社会各界互助帮扶给予救济的资金;
⒎不在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所规定的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準“三个目录”範围之内发生的费用(由定点医院把关)。
(四)医疗救助金由县民政局审批,乡(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放。
八、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管理
按照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的原则筹集和建立医疗救助专项资金。
(一)资金来源
⒈地方财政预算;
⒉上级补助资金;
⒊社会捐赠款;
⒋定点医疗机构减免。
(二)资金管理
医疗救助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民政部门是城乡困难人员医疗救助工作的管理机构,负责与有关部门衔接、协调,做好医疗救助资金的审批、管理和发放工作。财政、审计等部门负责医疗资金的监管,确保专项资金的安全运行。
(三)工作经费
医疗救助工作经费由县财政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用于城乡医疗救助对象调查、建档等相关工作支出。
九、加强领导、密切合作
(一)组织领导机构
为切实做好全县城乡贫困居民医疗救助工作,县政府成立师宗县城乡贫困居民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杨大?s(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马冬梅(县政府办副主任)
曾华先(县民政局局长)
成 员:杨自力(县财政局党支部书记)
陈长斌(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兰向琼(县卫生局工会主席)
王曾贤(县审计局副局长)
师石柱(县民政局副局长)
陆所林 (县残联副理事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民政局,由师石柱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成员若因人事变动,由相同职务人员充实,不再另行发文。
(二)相关部门职责
建立和实施城乡贫困民众医疗救助制度,是切实保障困难民众基本生活,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医药卫生体制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环节。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积极配合,切实抓好落实。
民政部门要认真调查研究,建章立制,完善程式,并做好综合协调工作。针对医疗救助政策性、业务性强的特点,抓好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及政策宣传。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医疗救助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和民众监督。
财政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制定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积极落实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并根据民政部门审核确定的用款计画及时将医疗救助资金拨付到位。
卫生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制定定点医院医疗救助管理办法,规範医疗服务行为,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管理,保证医疗救助政策的落实。
审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对医疗救助资金实施财务监督和审计,确保医疗救助资金的安全运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医疗保险、失业保险部门的管理,如实向民政部门提供申请医疗救助对象享受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医疗待遇的审核、结算报销凭证複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杜绝虚报、冒领等现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定点药店及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的监管,确保药品质量安全。
工会组织要及时向民政部门提供全县困难职工的信息,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要如实提供所需情况,配合有关医疗救助工作调查。
县残联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残疾人等级认定,配合做好残疾人工作。
承担医疗救助任务的医院要在规定範围内,参照曲靖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治疗。结帐出院后,由医疗机构提供费用明细清单。医疗机构要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做到因病施治,合理用药。
各乡(镇)政府要加强领导,健全制度,落实责任,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解决工作经费和办公条件,确保城乡医疗救助工作顺利开展。
十、本办法自二○○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师政办发〔2006〕147号档案同时废止。

标 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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