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枞阳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2020-04-20 16:02:22) 百科综合

枞阳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枞阳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人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和《印发〈关于建立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管理服务平台的指导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救助对象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对象)。
(二)农村五保对象。
(三)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
(四)县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二、救助病种
(一)对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不设病种限制。
(二)对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实施医疗救助,必须是大病或重症慢性病。主要病种是:恶性肿瘤、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脑中风、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急性坏死性胰腺炎、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急性心肌梗塞、需外科手术或介入手术治疗的心脏大血管疾病、精神分裂症、爱滋病、晚期血吸虫病。
三、救助办法
(一)资助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保)。
(二)对城乡医疗救助对象中的大病及重症慢性病患者,视情实施医前、医中或医后救助。
(三)对农村五保对象和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给予小额门诊医疗救助。
四、救助标準
城乡医疗救助分别按以下标準执行:
(一)资助农村五保对象参加新农合,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参合资金。
(二)资助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参加医保,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参保资金;对城市低保对象中大病重残人员按略低于 “三无”人员补助标準,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部分参保资金。
(三)对农村五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时一律不设起付线。
(四)农村五保对象和城市低保对象中“三无”人员住院治疗,统筹範围内费用经新农合(医保)报销后,救助资金按剩余部分(不含自费费用)的80%支付,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金额10000元。新农合或医保不报销的自费费用不纳入医疗救助範围。
(五)城乡低保对象住院治疗,统筹範围内费用经新农合(医保)报销后,救助资金按剩余部分(不含自费费用)20%支付,单次最高救助金额3000元。如一年内两次以上住院,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金额6000元。新农合或医保不报销的自费费用不纳入医疗救助範围。
(六)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医疗费用在获得医保或新农合基金补偿后,年度内个人自付费用仍然超过5万元的,可视情给予一次性医疗救助,最高救助金额3000元。
(七)农村五保对象门诊费,在新农合原个人帐户的基础上增加到150元。城市低保对象中“三无”人员门诊费,发充值150元IC卡。
五、救助程式
(一)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在本县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
1、城乡医疗救助对象住院治疗,应向接诊医院提供以下证件:身份证、农村五保供养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医保证、新农合证等有关证件。
2、接诊医院根据救助对象提供的相关证件,核准信息后,在新农合、医保报销的基础上,在“一站式”结算平台按城乡医疗救助标準办理医疗救助,并由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医疗救助资金,救助对象只需缴纳相应的自付部分。
3、各定点医疗机构在下季度1-5日携带医疗救助结算相关材料到县民政局结算医疗救助垫付资金。县民政局审核后编制医疗救助发放花名册一式三份(民政、财政、医疗机构)提交县财政局审核,县财政局审核后及时拨付医疗救助资金到各定点医疗机构。在结算时需提供下列资料:患者本人身份证複印件、救助类别证件複印件或相关证明;新农合或医保结算单原件;由患者本人签字和医院盖章的城乡医疗救助结算单原件;城乡医疗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列印出的城乡医疗救助医院垫付明细表;出院小结。
(二)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和县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採取以下方法申请医疗救助。即医疗救助对象持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乡镇(开发区社会事务局)民政办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本年度的住院病历、住院医疗费发票、出院小结和新农合(医保)核准报销清单原件;乡镇(开发区社会事务局)民政办在接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核准后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接到申报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按救助标準完成审批;县财政局接到县民政局的审批表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救助资金打入其指定金融机构,通过财政涉农资金“一卡通”发放到户。如遇突发性大病患者,应特事特办,及时审核、审批。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要书面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
(三)年终一次性救助。年终根据救助资金结余情况,以手工操作的方法,视情开展二次救助,但每人每年救助总和不超过6000元。
六、救助资金的筹集与管理
(一)救助资金主要来自:省财政厅、民政厅下拨的专项资金、县财政配套资金、福彩公益金按比例划入、社会捐助等。其中:县财政配套资金按上年度省下拨资金的10%列入预算,福彩公益金按当年总量的30%划入。
(二)救助资金的管理。县财政设立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坚持“量入为出、年度平衡”的资金管理原则,当年结余资金不得超过年救助资金总量10%。
七、组织实施
(一)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在县政府的领导下,由民政部门主管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配合,实现不同医疗保障制度间人员信息、就医信息和医疗费用信息的共享,提高管理服务水平,方便困难民众,共同抓好落实。
(二)县财政部门负责会同县民政部门研究制定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筹集并及时拨付医疗救助资金;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医疗救助资金专款专用;安排必需的工作经费,并列入预算,保障医疗救助工作正常开展。
(三)卫生部门负责做好医疗救助对象参加新农合以及与“一站式”管理服务衔接等相关工作;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範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倡导和鼓励医疗机构对困难民众开展医疗优惠减免活动。
(四)人社部门负责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工作。
(五)各乡镇应及时将救助对象的调整、减员情况上报县民政局审批、备案,并录入“一站式”结算服务系统。
八、几点要求
(一)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要如实提供有关情况,配合医疗救助工作的调查,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二)对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违反有关规定、营私舞弊者,或延误救助时限造成严重后果者,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对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县民政部门必须如数追回,并取消其享受医疗救助的资格。
(四)鼓励和支持红十字会、慈善协会等社会团体和个人以各种形式参与医疗救助工作,开展慈善援助。  
(五)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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