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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本级医疗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2020-03-01 23:21:46) 百科综合

江门市本级医疗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江门市本级医疗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经江门市人民政府十三届9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2月8日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以江府办〔2012〕6号印发。《办法》分总则、管理机构和责任分工、基金筹措和管理使用、医疗救助的实施、法律责任、附则6章25条,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印发江门市市直医疗救助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江府〔2003〕12号)予以废止。

基本介绍

  • 中文名:江门市本级医疗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 发文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时间:二○一二年二月八日
  • 实行时间:二○一二年二月八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本级医疗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府办〔2012〕6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江门市本级医疗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十三届九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民政局反映。
江门市本级医疗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用好市本级医疗救助基金,进一步推进我市的医疗救助工作,根据《印发江门市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实施方案(2009-2020年)的通知》(江府〔2011〕4号)、《关于印发〈江门市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江医改办〔2011〕14号)和《关于市直低保对象移交蓬江区江海区管理的通知》(江府办函〔2009〕294号)精神,结合我市医疗救助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本级医疗救助基金是由市政府设立、用于全市特困居民医疗救助的非营利性社会福利基金。
第三条 医疗救助基金的使用与贯彻《广东省城乡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办法》相衔接,即在各市、区实施医疗救助的基础上,加大对特定困难对象医疗救助的力度,更好地缓解民生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责任分工

第四条 建立市本级医疗救助基金管理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成员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及市卫生局有关领导组成。
第五条 市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市本级医疗救助的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由市联席会议成员中的市民政局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六条 市联席会议职责:
(一)决定市本级医疗救助基金管理使用的重大事宜;
(二)组织开展医疗救助基金募捐活动。
第七条 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责:
(一)制定市本级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制度;
(二)审批医疗救助申请;
(三) 负责市本级医疗救助基金使用情况统计和档案管理工作;
(四)具体办理有关募捐事务;
(五)督促各市、区进一步完善当地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加大救助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六)做好市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市财政局职责:
(一)做好医疗救助资金预算、筹集和拨付工作;
(二)做好医疗救助基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九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职责:
(一)配合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推进市本级医疗救助工作;
(二)应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
第十条 市卫生局职责:
(一)配合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开展医疗救助工作;
(二)监督有关医疗机构做好医疗救助服务工作。

第三章 基金筹措和管理使用

第十一条 市本级医疗救助基金通过以下渠道筹集:
(一)市本级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
(二)在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的市本级留成部分中提取医疗救助资金;
(三)通过举办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向社会筹集。
第十二条 市本级医疗救助基金坚持以收定支、结余滚存和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用。
第十三条 市本级医疗救助基金专项用于蓬江区、江海区医疗救助资金补助和全市特困居民医疗救助。
第十四条 根据江府办函〔2009〕294号精神,每年补助蓬江区、江海区的医疗救助资金,其额度以上述两区上一年度支出的医疗救助资金总额为基数,参照市本级财政分别负担蓬江区低保资金的13%、江海区低保资金的19%的比例确定。
第十五条 市本级医疗救助基金每年用于全市特困居民医疗救助的资金支出总额控制在300万元以内,超出年度支出控制总额的医疗救助个案原则上延至下一年度实施。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根据上年度医疗救助基金支出情况,每年年初预拨市民政局一定比例的医疗救助资金,由市民政局具体实施全市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市民政局每季度向市财政局提交1次全市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实施情况。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对市本级医疗救助基金的使用实行财务监督,市审计局实行审计监督。

第四章 医疗救助的实施

第十八条 市本级医疗救助基金主要用于救助江门市户籍的下列人员:
(一)各市、区的低保对象;
(二)各市、区的低收入家庭成员;
(三)经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核定的其他特别困难对象。
第十九条 市本级医疗救助在各市、区施行首次医疗救助的基础上进行。未经各市、区按其最高医疗救助限额标準给予救助的对象,市本级原则上不予救助。
第二十条 市本级医疗救助範围内的对象,在减除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以及市(区)给予的医疗救助、接受超出相关规定的用药和诊疗服务所产生的费用后,年度内自付医疗费用仍在2000元或以上的,给予其自付医疗费用不超过50%的救助,最高救助限额为30000元。
第二十一条 市本级医疗救助按以下程式办理:
(一)当事人向其所在市、区民政局提出医疗救助申请,填写《江门市本级医疗救助申请表》一式两份,同时提交户口本、身份证、低保证、二甲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医疗鉴定证明、医疗收费单据的原件及複印件(原件交验)。
(二)市、区民政局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加具意见并注明本市、区给予医疗救助的情况后,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批。
(三)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在受理市、区上报的医疗救助申请后,于7个工作日内作出準予或不予医疗救助的决定,并通知相关市、区民政局及申请人。对不予医疗救助的,要说明理由。
(四)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将批准的医疗救助金划拨给相关市、区民政局,由相关市、区民政局兑付受助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并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追回医疗救助金:
(一)伪造相关证明材料的;
(二)胁迫有关工作人员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的。
第二十三条 有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二)索取、收受贿赂的;
(三)截留、剋扣、挪用、贪污医疗救助金的;
(四)出具不实证明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印发江门市市直医疗救助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江府〔2003〕12号)同时废止。国家或省有新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
附属档案:江门市本级医疗救助申请表

附属档案

江门市本级医疗救助申请表
申请人姓名

出生年月

身份证或有效证明号码

家庭住址

家庭类别

所患病种

自付医疗费用

家庭成员情况

以上栏目由申请人填写
市、区
民政局 财政局
审核意见
本市、区已给予医疗救助 元。
盖章
审核人: 年 月 日
市联席会议
办公室
(市民政局)
审批意见
盖章
审批人: 年 月 日






注:1.家庭类别一栏应填写低保家庭或低收入家庭或普通市民家庭。
2.申请人需提交户口本、身份证、低保证、二甲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医疗鉴定证明、医疗收费单据的原件及複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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