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2015〕1号印发《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意见》。该《意见》分充分认识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重要意义;加强传染病疫情调查处置的卫生防护;加强传染病患者转运救治的感染控制与职业防护;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条件建设和管理;做好医疗废物处置、患者遗体处理及相关人员防护;完善传染病防治人员工资待遇倾斜政策;完善传染病感染保障政策;加大传染病防治宣传教育力度;强化政府责任落实9部分。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意见
- 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 发文字号:国办发〔2015〕1号
- 成文日期:2015年1月6日
- 公布日期:2015年2月4日
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意见
国办发〔2015〕1号
国办发〔201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传染病防治工作,关心爱护防治人员的职业安全和身心健康。为进一步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维护防治人员健康权益,调动防治人员工作积极性,保障国家公共卫生安全,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重要意义
传染病防治关係人民民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係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稳定。近十几年来,我国先后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甲型H1N1流感等突发新发传染病疫情。爱滋病、结核病等重大传染病防治形势依然严峻,防治工作任务艰巨繁重。随着全球化进程加快和我国对外交往增多,伊波拉出血热、中东呼吸综合徵等境外传染病输入风险明显增加,给我国公共卫生安全带来挑战。广大防治人员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发挥着主力军作用,直接面临职业暴露的感染风险。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的安全防护,是保障其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必然要求,是科学有效开展传染病防治的重要举措。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重要意义,坚持以人为本、依法科学、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强化保障,认真履职尽责,完善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切实维护传染病防治人员健康权益。
二、加强传染病疫情调查处置的卫生防护
卫生计生等部门要抓紧制定完善传染病现场调查处置人员的防护标準、职业暴露应急处置预案,定期组织开展人员防护培训和演练,建立预防性用药储备和使用制度。为从事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口岸检疫、动物疫病防治和监督执法等工作的人员提供符合生物安全标準的防护装备,配置必要的现场调查处置设备设施,及时做好职业暴露后处置,有效降低其在病例调查、传染源和密切接触者追蹤运送、环境危险因素调查和疫源地消毒等现场工作中的感染风险。及时做好疫点、疫区或被污染场所、物品的卫生处理,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时採取必要预防措施,保障防治人员免受疫病侵害。
三、加强传染病患者转运救治的感染控制与职业防护
根据区域卫生规划要求,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重点加强综合性医院感染性疾病科和传染病专科医院的功能分区及污水、污物处理等安全防护设施建设。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要加强口岸隔离留验场所建设。医疗机构要做好传染病患者的接诊和相关处置工作。对于承担传染性强、原因不明传染病转运救治任务的定点医疗机构,要配置负压担架、负压救护车和负压病房,确保转运救治过程中患者家属及医务人员安全。完善医院感染管理规範和标準,健全医院感染管理组织机构,重点加强医疗机构预检分诊和发热门诊、肠道门诊工作,落实医院感染监测、消毒隔离和医务人员手卫生、职业防护及职业暴露后干预等关键防控措施,强化对患者及其家属的健康教育,保障民众就医和医务人员从业安全。卫生计生部门要指导承担转运救治任务的单位和运输企业做好相关人员防护。
四、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条件建设和管理
建立和完善生物安全实验室网路,提升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检测能力和防护水平,降低标本转运、保藏、检测等环节的感染风险。科学规划和布局高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每个省份应当设有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推进国家生物安全四级实验室建设。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和地方要做好高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建设的投资安排。实验室建设要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各地和有关单位要加强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的使用管理和维护,确保其有效运转、发挥作用。进一步加强实验室装备建设,逐步使省、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仪器配备达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準》规定要求。切实落实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规定,建立高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共享机制,满足传染病防控、医疗、科研等工作需要。卫生计生、农业、质检、林业等部门要完善实验室生物安全、菌毒种保藏、储存运输相关规範和操作流程,制定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应对和处置预案,完善应对準备和相关设备、设施、技术储备。要健全生物安全实验室管理体系,加强对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的质量控制和全过程监管,做好样本採集、运输、保存、检测等环节的人员防护,明确行政管理和技术责任人,有效预防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发生。
五、做好医疗废物处置、患者遗体处理及相关人员防护
严格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切实做好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落实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全过程管理。各地要加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建设,确保医疗废物出口通畅。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要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防止医疗废物流失。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转让、买卖医疗废物。按规定对传染病患者遗体进行卫生处理,对死者生前居住场所进行消毒,对确诊或疑似传染病患者尸体解剖查验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物进行规範处理,并做好工作人员的安全防护。
六、完善传染病防治人员工资待遇倾斜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及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员给予适当津贴,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对直接参与国内传染病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调查处置、患者救治、口岸检疫、动物防疫等各类一线工作的人员,以及政府选派直接参与国外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治工作的医疗和公共卫生等防控人员,根据工作风险、强度和时间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制定调整相关津贴和临时性工作补助的具体办法。
七、完善传染病感染保障政策
将诊断标準明确、因果关係明晰的职业行为导致的传染病,纳入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将重大传染病防治一线人员,纳入高危职业人群管理。对在重大传染病疫情中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伤抚恤或工伤保险等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保障。不断完善医疗保障政策,逐步扩大基本医保保障範围,加快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加强基本医保、医疗救助和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的衔接,切实减轻重大传染病患者就医负担。
八、加大传染病防治宣传教育力度
健全信息发布常态机制,坚持公开透明发布传染病防治信息。加强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对过程中的舆论引导,落实媒体宣传责任,进一步加大传染病防治和公共卫生教育公益宣传力度,积极报导传染病防治典型事迹,树立传染病防治工作者的良好形象。在全国範围内深入开展“健康中国行—全民健康素养促进活动”,引导民众树立健康观念,培养健康行为,提高全民健康素养。大力普及传染病防治科学知识,提高民众依法防病意识,积极营造全社会参与传染病防治的良好氛围。
九、强化政府责任落实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明确部门分工任务。要将传染病防治所需必要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付。完善传染病防治相关安全防护装备和耗材的供应与储备机制。加强对传染病防治人员尤其是处理重大传染病疫情一线人员的心理健康关爱。对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作出显着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精神,抓紧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政策措施,加强督导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传染病防治工作,关心爱护防治人员的职业安全和身心健康。为进一步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维护防治人员健康权益,调动防治人员工作积极性,保障国家公共卫生安全,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重要意义
传染病防治关係人民民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係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稳定。近十几年来,我国先后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甲型H1N1流感等突发新发传染病疫情。爱滋病、结核病等重大传染病防治形势依然严峻,防治工作任务艰巨繁重。随着全球化进程加快和我国对外交往增多,伊波拉出血热、中东呼吸综合徵等境外传染病输入风险明显增加,给我国公共卫生安全带来挑战。广大防治人员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发挥着主力军作用,直接面临职业暴露的感染风险。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的安全防护,是保障其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必然要求,是科学有效开展传染病防治的重要举措。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重要意义,坚持以人为本、依法科学、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强化保障,认真履职尽责,完善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切实维护传染病防治人员健康权益。
二、加强传染病疫情调查处置的卫生防护
卫生计生等部门要抓紧制定完善传染病现场调查处置人员的防护标準、职业暴露应急处置预案,定期组织开展人员防护培训和演练,建立预防性用药储备和使用制度。为从事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口岸检疫、动物疫病防治和监督执法等工作的人员提供符合生物安全标準的防护装备,配置必要的现场调查处置设备设施,及时做好职业暴露后处置,有效降低其在病例调查、传染源和密切接触者追蹤运送、环境危险因素调查和疫源地消毒等现场工作中的感染风险。及时做好疫点、疫区或被污染场所、物品的卫生处理,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时採取必要预防措施,保障防治人员免受疫病侵害。
三、加强传染病患者转运救治的感染控制与职业防护
根据区域卫生规划要求,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重点加强综合性医院感染性疾病科和传染病专科医院的功能分区及污水、污物处理等安全防护设施建设。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要加强口岸隔离留验场所建设。医疗机构要做好传染病患者的接诊和相关处置工作。对于承担传染性强、原因不明传染病转运救治任务的定点医疗机构,要配置负压担架、负压救护车和负压病房,确保转运救治过程中患者家属及医务人员安全。完善医院感染管理规範和标準,健全医院感染管理组织机构,重点加强医疗机构预检分诊和发热门诊、肠道门诊工作,落实医院感染监测、消毒隔离和医务人员手卫生、职业防护及职业暴露后干预等关键防控措施,强化对患者及其家属的健康教育,保障民众就医和医务人员从业安全。卫生计生部门要指导承担转运救治任务的单位和运输企业做好相关人员防护。
四、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条件建设和管理
建立和完善生物安全实验室网路,提升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检测能力和防护水平,降低标本转运、保藏、检测等环节的感染风险。科学规划和布局高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每个省份应当设有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推进国家生物安全四级实验室建设。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和地方要做好高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建设的投资安排。实验室建设要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各地和有关单位要加强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的使用管理和维护,确保其有效运转、发挥作用。进一步加强实验室装备建设,逐步使省、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仪器配备达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準》规定要求。切实落实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规定,建立高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共享机制,满足传染病防控、医疗、科研等工作需要。卫生计生、农业、质检、林业等部门要完善实验室生物安全、菌毒种保藏、储存运输相关规範和操作流程,制定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应对和处置预案,完善应对準备和相关设备、设施、技术储备。要健全生物安全实验室管理体系,加强对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的质量控制和全过程监管,做好样本採集、运输、保存、检测等环节的人员防护,明确行政管理和技术责任人,有效预防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发生。
五、做好医疗废物处置、患者遗体处理及相关人员防护
严格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切实做好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落实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全过程管理。各地要加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建设,确保医疗废物出口通畅。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要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防止医疗废物流失。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转让、买卖医疗废物。按规定对传染病患者遗体进行卫生处理,对死者生前居住场所进行消毒,对确诊或疑似传染病患者尸体解剖查验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物进行规範处理,并做好工作人员的安全防护。
六、完善传染病防治人员工资待遇倾斜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及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员给予适当津贴,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对直接参与国内传染病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调查处置、患者救治、口岸检疫、动物防疫等各类一线工作的人员,以及政府选派直接参与国外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治工作的医疗和公共卫生等防控人员,根据工作风险、强度和时间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制定调整相关津贴和临时性工作补助的具体办法。
七、完善传染病感染保障政策
将诊断标準明确、因果关係明晰的职业行为导致的传染病,纳入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将重大传染病防治一线人员,纳入高危职业人群管理。对在重大传染病疫情中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伤抚恤或工伤保险等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保障。不断完善医疗保障政策,逐步扩大基本医保保障範围,加快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加强基本医保、医疗救助和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的衔接,切实减轻重大传染病患者就医负担。
八、加大传染病防治宣传教育力度
健全信息发布常态机制,坚持公开透明发布传染病防治信息。加强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对过程中的舆论引导,落实媒体宣传责任,进一步加大传染病防治和公共卫生教育公益宣传力度,积极报导传染病防治典型事迹,树立传染病防治工作者的良好形象。在全国範围内深入开展“健康中国行—全民健康素养促进活动”,引导民众树立健康观念,培养健康行为,提高全民健康素养。大力普及传染病防治科学知识,提高民众依法防病意识,积极营造全社会参与传染病防治的良好氛围。
九、强化政府责任落实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明确部门分工任务。要将传染病防治所需必要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付。完善传染病防治相关安全防护装备和耗材的供应与储备机制。加强对传染病防治人员尤其是处理重大传染病疫情一线人员的心理健康关爱。对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作出显着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精神,抓紧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政策措施,加强督导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国务院办公厅
2015年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解读
一、各种传染病对人类健康、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造成巨大威胁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大背景下,世界範围的爱滋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高致病性禽流感、甲型H1N1流感、中东呼吸综合徵(MERS)、人感染H7N9禽流感、伊波拉出血热等新发传染病此起伏彼,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除高度致病的新发传染病外,一些导致人体严重疾病甚至死亡的原有传染病不仅没有被很好控制或消除,有的还有上升和扩展、蔓延。如肺结核病,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耐多药结核菌,在临床上几乎无药可治。近年来,在羊群中传播的布氏桿菌病,也越来越多地感染人类。传染病的痼疾是人群健康、社会稳定的巨大威胁。
二、传染病防治人员开展传染病现场调查、诊断检测、治疗、科研和疫苗研发都可能接触病原体
近年来,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得到了快速发展,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能力有了大幅提升,广大疾控人员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发挥着主力军作用,总是奋战在防治传染病疫情的第一线,与疫情做最直接的战斗,在开展传染病现场调查、诊断检测、治疗、科研、疫苗研发、指导临床救治过程中,疾控人员或是需要操作病原材料,或是接触患者和污染的环境,面临着感染风险。由于职业原因,传染病防治人员不能在疫情面前退缩,必须站在第一线,他们是公共卫生安全最重要的守护者,但同时也是最大的潜在受害者。
传染病防治人员也是结核病感染的高危人群,我国对1995-2010年关于医疗卫生机构中医务人员结核感染和患病情况及其影响因素的相关文献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发现,我国医务人员的结核感染率明显高于普通人群,医务人员的结核病患病率也比一般人群高,对医务人员感染结核的危险因素分析显示,其结核感染和患病风险主要与在工作场所暴露和感染预防控制措施不足等有关。因此,必须重视对传染病防治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
由于实验室安全管理问题导致传染病防治人员感染或社会恐慌的事件也屡见不鲜。近些年来,由实验室操作不当造成的人员感染和公共卫生事件时有发生,对公共卫生防控和人员健康造成了很大影响和威胁。2004年4月,中国曾出现“非典”病毒实验室泄露导致出现9例“非典”确诊病例,近900人被医学观察。
三、生物安全实验室是保障传染病防治人员防护水平的重要设施
为了不断提高我国烈性传染病防控能力,适应不断增加的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现场和实验室操作,需要在硬体设施和管理软体上不断改进和加强。《意见》特别指出,要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条件建设和管理。实验室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担负着检测大量含有各种致病病原的组织、血液、体液及痰液等标本的任务,这些标本可以通过溢洒、气溶胶、容器刺伤等不同方式对检验人员和环境造成危害。安全的生物安全实验室条件不仅保护传染病防治工作人员,降低标本转运、保藏、检测等环节的感染风险,同时还保证了周围环境不受污染,保障实验室外部其他人员安全。
为防止实验人员的感染以及防止感染物的外泄,要採取恰当的实验室操作和实验程式,使用有效的实验室安全防护装备,对实验室的设施、布局进行科学配置。这既涉及房屋、设备等硬体建设,也涉及人员管理、操作规程等软体建设,包括实施实验室合理布局流程、配备安全设施设备、实验室人员生物安全防护、严格标本和医疗废物的处理等,同时要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防範意识,加强生物安全具体操作技术培训,对实验室定期进行生物风险评估。
传染病防治人员在对具有高危险性和高度危害的致病因子,或者传播途径不明或未知的、危险的致病因子进行研究时,需要更高级别的生物安全实验室条件。
高防护级别生物安全实验室和各种设施、设备,是烈性传染病防控的安全保障,是对传染病防治人员的保护,这些设施的建设和使用大大降低了安全风险,而不是增加了风险。
四、疾控系统是传染病防治的主要工作体系,综合能力还需大大加强
《意见》指出,要完善传染病防治人员工资待遇倾斜政策。目前,传染病防治人员可以享受的津贴只有最高每个工作日9元的卫生防疫津贴一项,该政策从2004年实施至今,并没有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做出相应调整,没有起到对传染病防治人员待遇倾斜的政策作用。对于传染病防治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我国也还没有统一规定。在援助西非开展伊波拉出血热疫情防控工作中,我国各级疾控机构派出多批医疗检测队、公共卫生师资培训队等援非专业技术队伍,当地工作环境非常複杂,队员们工作时有感染伊波拉和其他高危害传染病、寄生虫病的高度风险。但是对于这些派出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也苦于没有相应政策档案的参照,待遇无法保障。因此,有必要建立适应新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津贴和临时性工作补助制度,确保传染病防治人员薪酬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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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部署进一步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维护防治人员健康权益,调动防治人员工作积极性,保障国家公共卫生安全。
《意见》指出,传染病防治人员战斗在抗击病魔第一线,直接面临职业暴露的感染风险。面对当前全球传染病疫情频发、传播风险上升的严峻形势,进一步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的安全防护,事关国家公共卫生安全,是政府和全社会共同责任。要坚持以人为本、依法科学、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强化保障,进一步完善并落实相关安全防护政策措施,保护传染病防治人员健康安全,为亿万民众筑起阻隔疾病传播的“防火墙”。
《意见》确定了进一步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政策措施。一是完善安全防护标準、规範,制定处置预案,加强人员防护培训和演练,建立预防性用药储备和使用制度,完善防治相关安全防护装备和耗材的供应与储备机制,从制度上防患于未然。二是强化安全防护设施建设和装备配置,重点加强综合性医院感染性疾病科和传染病专科医院的功能分区及污水、污物处理等安全防护设施建设,承担传染性强、原因不明传染病转运救治任务的定点医疗机构要配置负压担架、负压救护车和负压病房,要为防治人员提供符合生物安全标準的防护装备。三是落实感染监测、消毒隔离、职业防护及职业暴露后干预等措施,做好疫情调查处置、患者转运救治和遗体处理、实验室检测、医疗废物处理等关键环节的安全防护。四是科学规划和布局高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每个省份应当设有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推进国家生物安全四级实验室建设,提高病原微生物检测能力和防护水平。建立高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共享机制,满足传染病防控、医疗、科研等工作需要。五是完善防治人员工资待遇倾斜政策,建立卫生防疫津贴动态调整机制,对直接参加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和援外疫情防治的人员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六是将诊断标準明确、因果关係明晰的职业行为导致的传染病纳入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对在重大传染病疫情中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伤抚恤或工伤保险等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保障。
《意见》强调,要加大传染病防治宣传教育力度,积极营造全社会参与传染病防治的氛围。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防治人员安全防护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明确部门分工任务。要将传染病防治所需必要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付。